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轄下的七個場所提供2015年度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M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一五年度圖書偵測防盜系統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以下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衛生中心代表黎嫦燕;
(三)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四)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五)澳門監獄代表黃志偉;
(六)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代表唐海誼;
(七)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代表何敬全;
(八)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朱明霞;
(九)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吳川柱;
(十)委任澳門明愛代表黎妙玲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潘志明,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陳世沂;
(十二)委任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羅子超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廖愛英,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十三)澳門同善堂代表陳伯銘;
(十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許璇珊;
(十五)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何寬慈;
(十六)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Augusto P. V. Nogueira;
(十七)教育界代表陳志君;
(十八)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的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部門代表梁亦好。
* 請查閱:第4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8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66/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1/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林松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綸泰花店”簽訂為文化局總部大樓提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日常花藝維護服務的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高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聖母雪地殿建築實錄、病害診斷、環境監測及評估、改進設計方案研究工作”的服務合同。
二、廢止第21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汪之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蒸餾水服務的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