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五)項修改如下:
“(五)委員——梁碩敏,及候補委員何志輝,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鄭煜的請求,免除其擔任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