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4

刊登日期:

2014.12.3

版數:

21840

  • 修改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五)項。
被廢止 :
  • 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更改公共車輛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事宜的補足規定。
  • 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4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五)項修改如下:

    “(五)委員——梁碩敏,及候補委員何志輝,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4

    刊登日期:

    2014.12.3

    版數:

    21840

    • 將若干權力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4

    刊登日期:

    2014.12.3

    版數:

    21840-21841

    • 免除一名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相關法規 :
  •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第22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 第23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及委任若干名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
  •  
    相關類別 :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鄭煜的請求,免除其擔任交通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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