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7/2014。
1. 中文名稱:“湯仙虎羽毛球俱樂部”。
2. 會址設於:澳門加思欄馬路7號松苑大廈3樓A座。
本會宗旨為培育澳門羽毛球人才、推廣羽毛球運動的發展。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構的成員;
2.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遵守本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按時繳納會費。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6/2014。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健美健身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Geral de Culturismo e Fitness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為“FGCFMC”,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Bodybuilding & Fitness General Federation”,英文簡稱為“MCBFGF”。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桂苑19樓I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利;
2. 服務及團結會員;
3. 加入同類型的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成為會員;
4. 參加在外地舉行的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健美賽事;
5. 在本地舉辦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健美賽事;
6.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7. 與鄰近城市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四條——所有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中文秘書一名、葡文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4. 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會員組成,任期兩年,任期可延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審判委員會設審判委員長,秘書及委員各一名。審判委員會是有權審判競賽勝負,並可裁判上訴之決定。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列明開會的議程、日期、時間及地點。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兩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8/2014。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綠色星期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Verde Segunda-feira”,英文名稱為“Green Monda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MA”,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宣傳本澳綠色環保的生活概念;
(二)讓綠色生活融入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等各方面,減少碳排放;
(三)推廣由素食星期一開始,展開綠色生活;
(四)舉辦有關宣傳綠色生活的活動、大型展覽、食品展、環保生活展等;
(五)促進本土與各鄰近地區的合作交流,推動綠色生活新概念。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東望洋新街129號松栢苑地下B座,通過理事會決議可建立辦事處或其他代表機構。
第四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推動會務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組織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及職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大會主席團負責,主席團由不少於三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三)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及職責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其職權如下: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會員申請及開除的審批;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
(四)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一條——監事會及職責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另外二人為副監事。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補助;
(三)個人或法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9/2014。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自由協進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在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第四座十六樓V座。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宗旨
以促進團結澳門各階層市民、互助互愛、愛國愛澳。
第五條——會員可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活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需繳交會費、遵守會章,遵守本會各項決議、維謢本會的信譽及權益。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工作方針,審議及通過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大會方可開始及進行決議;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法定人數,大會待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可正式進行會議,且其決議是合法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等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制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意見書,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國內外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審查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由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合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傳統中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主要由世界各國(地區)從事傳統中醫工作的專業人士及傳統中醫團體、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國際性學術組織。
本會的宗旨是:組織、團結世界各國(地區)從事傳統中醫、中藥、針灸、氣功、按摩、養生保健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以及傳統中醫團體、機構,為他們搭建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使他們能運用中國傳統文化固有的思維方法認識、研究、繼承和發展傳統中醫學術,提高傳統中醫業務水準,促進傳統中醫學術發展,推動傳統中醫醫療保健進入各國醫療衛生保健體系,使之更好地為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191號廣福安花園第一座地下CB座。
1. 開展各種形式的傳統中醫藥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中醫學術團體和一切有志於復興傳統中醫文化人士及組織的聯繫與合作。
2. 編輯出版傳統中醫藥學術期刊、普及讀物。
3. 開辦與上述系列專著對應的系列學術講座和傳承培訓,舉辦針對大眾的傳統中醫藥普及、宣傳活動。
4.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傳統中醫藥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組織中醫藥專家就政府擬定、修改、推行與中醫藥有關的發展戰略、政策法規提供意見。
5. 向相關組織和機構推薦優秀的傳統中醫藥人才,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專著和普及讀物。
6. 研發和推廣傳統中醫藥成果,為相關組織和機構提供傳統中醫藥文化的諮詢服務。
7. 建立本會自己的網站,利用現代網絡媒體推廣、普及傳統中醫學術。
1. 本會設普通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
2. 本會會員無國籍和地域限制,凡願遵守本會章程並立志於復興傳統中醫學術與文化的個人(從事傳統中醫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士)和傳統中醫相關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影響力的團體會員單位有理事推薦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活動。
(7)外籍會員可利用其優勢,協助本會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活動。
(8)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4. 於當地權限部門註冊,具備高級職稱並有較高學術權威的學者,本人同意、經理事會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為資深會員。
5. 團體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與本會專業有關,參與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生產或行銷機構和依法登記的相關社團。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以上總人數必為單數,學會專幹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提名並報請會員大會常設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同意,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銜若干人。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財務報告,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5.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理事長為法人代表。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或主持理事會工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簽署本會財務收支單據。
6. 本會可視需要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贊同票方得通過。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學會每半年公佈一次學術交流活動計劃並視情況及時調整和發佈。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包括會員)贊助、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章程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告之日起生效。修改本章程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的會員投票通過方可生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京城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筷子基俾若翰街81號多寶花園萬寶閣9樓S座。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四條——凡對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均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日常事務,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1)中文名稱為“ 澳門瑞祥文娛體育會 ”。
(2)葡文名稱為“Macau Clube Desportivo Recreativo e Cultural Soi Cheong ”。
(3)英文名稱為“Macau Soi Cheong Cultural Recreation Sports Club ”。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高勵雅馬路海灣花園海城閣18樓AO室。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促進澳門地區體育發展,積極培養青少年參與各項體育活動;
(2)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並須由當事人親自申請及填寫入會申請表。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4)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組織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負責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2)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修訂會費。
(4)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中選出,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各會議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三條──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六條──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3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本總部定名為“世界體育總會亞太區總部”,葡文名為:“Sede Ásia-Pacífica da SportAccord”,葡文簡稱為“SAPSA”,英文名為:“SportAccord Asia-Pacific Headquarter”,英文簡稱為:“SAAPH”。
本總部為非牟利團體,擁護奧林匹克精神。本總部是根據世界體育總會(SportAccord)章程的規定成立的中國及亞太地區認可團體。
本總部宗旨是支持及協助世界體育總會(SportAccord)向社會各階層全方位推廣和普及體育運動,團結中國和亞太地區及國際熱愛體育運動的組織和愛好者,通過舉辦綜合性運動會,開展訓練、競賽、教育、培訓、醫務、科研、市場開發、發展、普及等各類活動,促進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體育交流與合作,增進友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和體育道德風尚。為增進人民健康,美化生活,促進亞太地區和世界和平做出貢獻。
本總部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建設花園地下1A號,經執委會通過,會址可遷移至其他地方,及可在中國及亞太地區任何城市設立分部。
本總部的任務是: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澳門和國家相關體育方針政策,組織開展各類體育的普及活動,舉辦各單項或綜合性體育賽事、訓練、教育、培訓、醫務、科研、市場開發、發展及交流活動;
二、為會員提供各種支持體育道德和社會責任的運動;
三、協助世界體育總會(SportAccord)舉辦綜合性運動會,並積極支持參與綜合性運動會的世界體育總會成員;
四、與國際組織合作和交流,組織和舉辦世界、國際、亞洲、亞太區、海內外各種高水准體育活動;
五、舉辦和組織體育理論與文化的學術研究,開展教學、講座、論壇等學術交流活動;
六、支援和協助會員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學術、人才和管理經驗方面的交流,開拓亞太區及中國體育產業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
七、開展體現本總部宗旨的其他活動。
本總部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一、正式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團體會員:凡承認本總部章程的亞太地區及中國各省市之單項體育總會、體育總會聯合會或從事體育活動的社團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擁護本總部章程,熱愛體育並對體育有特殊貢獻的各方人士、在國際重要賽事中取得優秀成績的運動員、體育行業的優秀經營管理者、熱心從事體育產業研究的專家、教授等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向本總部提出申請,並經執委會批准后,即可成為本總部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台、港、澳同胞,海外華人、海外僑胞和國際友好人士對本總部有貢獻者,可由執委會通過直接聘任為本總部的名譽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員、等名譽職位。
一、向本總部執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必須有一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及/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並填寫會員登記表送交執委會審查通過;
三、交納當年度會費;
四、由執委會發給會員証。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總部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總部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總部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有權申請設立“世界體育總會亞太區總部”地區分部或地區培訓中心、俱樂部等,但須報經本總部批准。批准后繳納規定的管理費用,由本總部統一授權制作和頒發標牌。
一、執行本總部各組織機構的決議;
二、維護本總部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總部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總部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符合本總部章程的其它義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總部,並交回會員証。會員如超過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總部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損本總部聲譽、澳門和國家聲譽的,經執委會或常務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撤銷會籍。
本總部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執委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總部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若干名秘書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執委會主席或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長必須在國際體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並獲世界體育總會(SportAccord)認可;
四、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五、當會長認為有需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執委會、監事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六、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十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各會員及管理機關的聯絡地址或以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會議召集書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八、會員得委托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托授權書必須由委托會員執委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九、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本總部的決議除外;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一、解散本總部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二、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制定和修改本總部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各組織架構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執委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確定本總部的會務方針,確定下屆會員大會有關事項;
五、決定本總部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通過其他重大事宜。
一、執委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總部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總幹事一人、執行副總幹事若干人、副總干事若干人、司庫一人、常務執委若干人及執委若干人。執委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執委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主席為本總部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總部;
四、主席必須在國際體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並獲世界體育總會(SportAccord)認可;
五、如有需要,執委會可下設若干功能委員會,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及法務委員會、無禁藥委員會、社會責任及誠信委員會、綜合運動會委員會、市場委員會、運動倡議委員會等。該些功能組別成員由執委會委任,任期與執委會相同;
六、執委會每半年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執委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向執委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七、執委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八、執委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票通過,主席或其替補人在執委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執委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任名譽顧問、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名譽會員、等名譽職位;
六、決定本總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
八、領導本總部各機構及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章;
十、管理本總部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十一、聘請專業人士任職;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四、決定執委會的其他重要事宜。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執委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本總部經費源於:
1、會員會費;
2、捐贈;
3、政府或企業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經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Nov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2/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本會定名為聖羅撒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ducativa Santa Rosa de Lima,英文名稱為Santa Rosa de Lima Education Association,簡稱AESRL。
本會以中文和英語進行教育之推廣,包括學術和品德教育,培養青少年人才、推動教學及教育活動及服務社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
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嘉辣堂街21號。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推廣教育,包括學術和品德教育,培養青少年人才、推動本澳教學及教育活動及為社會服務。
1. 凡熱心從事教育工作及對培訓及教育具熱誠及有愛心之人士,皆具備會員資格,可申請入會;
2. 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和普通會員;
3. 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須為本會的會員;
4.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名譽會員。
1.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人士,具高中學歷程度或以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長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 會員書面提出免除會員資格,經理事會及理事長審核批准通過。
1. 全體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全體會員有參加會議及發言權;
3. 全體會員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會員如有破壞本會名譽、違反法律、本會章程、規章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甚至被取消會員資格。
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數目均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理事會召集,其職權包括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選出及罷免正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及核准理、監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2. 正副會長及秘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須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開會,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5.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1. 理事會為常設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2. 正副理事長及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當中設理事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之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及全年工作概況、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以及舉辦各項有關活動;
4. 理事會之決議由簡單多數票決定;
5.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不具投票劇。
1.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主持處理工作,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2. 正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當中設監事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之職權包括審核本會財務賬目、監察理事會工作,以及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當中任何兩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申請及/或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即可。
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自所舉辦活動的收入、各方熱心人士之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透過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決議處理方法。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悉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之規定辦理, 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2.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樣為之。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Certifico um exemplar,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sociedade civil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sete do maço número quatr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atorze.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卓越註冊會計事務所」,葡文名稱為「Excellent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英文名稱為「Excellent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第二條——本合夥的住所位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2樓D座。
第三條——本合夥的所營事業包括提供規劃、組織及執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會計服務。
第四條——本合夥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本合夥的資本為澳門幣貳萬伍仟元正(MOP25,000),已被下列股東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林宗寧LAM, CHONG NENG,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36,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正(MOP12,500);和
——勞艷珊LOU, IM SAN,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31,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正(MOP12,5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本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本合夥多數股東決議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全部或部份持股售予與本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現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本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由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擔。
第十一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二條——合夥的經營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在經營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提交帳目及經營結果報告書予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所有涉及本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本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
第十四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及第72/99/M號法令的規定。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跨境工業區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Zona Fronteiriça Indústrial Zhuhai-Macau”,英文名為“The Zhuhai-Macao Cross Broader Industrial Zone Chamber of Commerce”。
會址設在:本澳工業園街跨境工業區工業大廈二樓D-E座,倘有必要或適當時,經理事會核准,得假別處執行職務。
第四條——第6款:對會內事務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五條——第5款: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附款: 除會員大會外,總體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七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簽署,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八條——第二款: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副會長一至多名及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附款:凡發出通知交付基金費之日起計,三個月後仍未繳付的,由理事會再發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計算7天內仍不繳付,即撤銷其在本商會所擔任之職務。
第十六條第一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至多人,及監事二人或以上。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二十一條——凡本章程未有載明事宜,概由會員大會按《民法典》規定解決之。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二期13N。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3.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組織,負責
a. 制定本會的發展及工作方針;
b.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經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別情況,理事長或會長可提前十天透過電子訊息及書面通知會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首任會長卸任後自動成為創會會長。
3.2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組織,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三人,總人數是五人。負責所有內外會務的管理與執行。每年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另設財務一職,由其中一位理事兼任。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或顧問,並發給有效期聘書。
3.3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組織,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總人數是三人。負責所有內外會務及財務之監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19 de Novembro de 2014,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º 1/14, sob o n.º 36, deste Cartório, foi cedida uma quota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KPMG Auditores», em chinê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KPMG»,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公司之中文名稱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KPMG Auditores”和英文名稱為“KPMG ”。
第一款、公司住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4樓BC座。
第二款、經董事會決議,公司住所可遷至澳門境內之任何其他地點。
公司之業務範圍涵蓋各類由註冊核數師參與之專業活動,當中包括對財務報表之覆核及證明、會計、稅務、諮詢和其他服務。
公司自成立之日開始,無限期存在。
公司之資本額為澳門幣一萬三千元(MOP13,000),已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足。股東之認別資料及其各自股權如下:
吳嘉寧(NG, Kar Ling, Johnny),註冊核數師,澳門幣6,500元;
李婉薇(LEI Iun Mei),註冊核數師,澳門幣5,500元;
楊麗娟(IEONG Lai Kun),註冊核數師,澳門幣500元;及
張雪儀(CHANG Suet Yi),註冊核數師,澳門幣500元。
第一款、公司每一股東在決議投票中各自擁有一票。
第二款、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股東按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之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股東之贊同票數。
公司資本之增減必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股東決議同意。
第一款、公司之股權可以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
第二款、任何股東將其自有股權之全部或部份轉讓或承諾轉讓給第三方之決定,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不參與該項交易之股東決議同意。
第一款、公司之管理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款、董事會可授權其成員執行公司之特定類型行為。
第三款、以上之授權、授權之解除及因獲授權之董事在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而指定由其他董事代任,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董事決議通過。
公司必須妥善地設置及編制一般會計帳冊,並將資金存入由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選定之銀行。
公司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之年度會計帳目應於相關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通過。
年度帳目由股東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或拒絕。
第一款、分派盈餘或從盈餘中提取儲備以貫徹公司營運目的之決定,須經股東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
第二款、公司之所有成本、費用及虧損,應以其利潤支付及抵償。如公司有包括歷年虧損等成本、費用或虧損尚未全額償付,則不得分派利潤。
第一款、股東之退出、除名或死亡不會引致公司之解散。
第二款、股東可在任何時間,經取得其餘股東之四分之三人數決議同意後退出公司。
第三款、如股東退出或被除名,該股東可取回按其出資額比例計算截至其退出或被除名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四款、如股東死亡,其繼承人不得自動成為公司股東,而只能取回按該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比例計算截至其死亡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公司章程可經股東會四分之三股東決議同意而修改。
第一款、股東會須在公司之登記住所或經全體股東同意之澳門境內外任何地方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第二款、股東可以毋須舉行正式之股東會,而以書面投票之形式通過提案。該等書面投票須以書面文件之形式,列明日期、需要議決之提案內容及股東投票之取向,經有關股東適當簽署並向公司遞交而成。
第三款、以書面投票形式達成之決議,概視為在公司收到最後一份如上款所述之書面投票之日獲得通過。
本章程內未有規定之情況,概受《核數師通則》、《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對本公司適用之澳門法律之有關規定約束。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Novembro de 2014.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