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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美電梯(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升降機及扶手電梯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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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東興行建築材料有限公司”簽訂為氹仔圖書館供應及安裝傢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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