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英國密德薩斯教育交流協會(澳門) ”。
英文名稱為“United Kingdom Middlesex Association of Academic Exchange (Macau)”。
本會致力推動學術文化交流,提供優良的交流平台,藉此提升會員的英語能力及其他專業能力,培養本地人才,加強會員的國際競爭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澳門廣場9樓G座。
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凡本澳愛好英語及英國文化研究,具相當資歷,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本會不會徵收任何入會費用,會員並可免費參加本會所舉辦的研討會。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長為會員大會之召集人。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外華語流行音樂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Chinês Cultura da Música Pop Ultramarino”,英文名稱為“Macau Overseas Chinese Pop Music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促進澳門與海外的華語流行音樂文化交流。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及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為每次會議選任,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其他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理事長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無存在期限。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亞太(國際)產學研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a Indústria, Academia e Estudos da Ásia-Pacífico (Internacional)”,葡文簡稱為“APIAEAP”,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International) Industry-Academy-Research Promotion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八街信託花園一樓X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亞太(國際)產學研促進會是凝聚兩岸四地智慧,共創綠色經濟合作。以產學研為合作平臺,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創新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為目標,由產業界、教育界、科技界、學術界、金融界中與產學研合作相關聯的,從事科技、教育、經濟、管理、金融、法律、新聞等方面的政府官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家、專家學者和所有兩岸四地熱心促進產學研合作的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國際性、非牟利性的社會團體。
二、整合兩岸四地華人社會資源、構建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創綠色經濟合作,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
三、促進加強兩岸四地華人社會經濟文化交流。促進專家、學者、企業與專家們的交流與合作。加快產、學、研有機結合。真正發揮科技創新在經濟綠色轉型的核心作用,推動企業的多元化發展。
四、宣揚綠色低碳生活,綠色能源精神,推動建設低碳經濟城市規劃,優化綠色產業平臺,創造並強化競爭優勢,為綠色低碳生活,綠色能源,綠色產業打造開發新的商機。
五、弘揚生態文明,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幫助政府部門、企業家、社會各界人士更好地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把握新的商機和歷史機遇,為地區經濟和企業發展注入新活力和動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凡希望造福社會、對社會有貢獻、或有論文發表,熱心於科技學術研究的相關專業人士及企業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定期邀請國際、香港、國內等地相關專業人士及專家學者舉辦講座等交流活動,以加深會員對科技的認識和了解。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會員大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同時還負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組織機構的會務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通過及修改會章,審議理事會工作、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意見、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和決定各會務工作。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方為有效。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並由理事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方為有效。
三、若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聯署之書面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贊成通過方為有效。
二、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審議會員會籍事宜、制定並提交本年度及下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代表本會簽訂法律文件;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本會可聘請知名專業人士,成立專家小組。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直接向本會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第十條——本會之經費為:
一、入會費;
二、年度會費;
三、贊助及其他收入。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名稱為“99移動平台公益促進會”。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以移動互聯網為平台的民間公益組織。本會宗旨是凝聚移動互聯網的力量,凝聚社會各界民眾的力量,凝聚企業、其他社會團體及政府的力量,以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電子設備為主導平台,結合當地社會需要、開展網上網下各項公益事業和公益活動,以提升人們對自身行為、生存環境、地球生態等的全面關注和高度重視,推動人文社會和生態環境的良性互動與可持續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346號泉亮花園1棟20樓A座。
(一)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樂於公益、認同本會章程的社會各界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凡從事公益、認同本會章程的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公益事業、公益活動等權利;
3. 會員享有本會所能提供的福利待遇。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按時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權益,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可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可以註銷其會籍。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理事會成員如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成員提起訴訟之權力,以及法律所賦予的其它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及微信等互動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根據公益事業需要,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譽會長或特邀專家,以推動本會公益事業和各項公益活動的開展。
(五)根據需要,理事會可設立下屬分支機搆,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活動運作和財政收支情況。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本會移動平台投入產生的部分收益、網上網下服務所得收入、團體和各界人士贊助、會員會費,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設內部規章以對本章程未完善事宜進行補充及具體化,但不得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制定產生下屬分支機搆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並通過。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管綫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Utili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UM”,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of Utility”,英文簡稱為“M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以促進工程同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維護同業正當權益,加強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機構間的合作與交流,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2樓A。
第四條——個人會員:凡持有相關工程專業學歷或從事相關工程專業行業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團體會員:已領有相關行業牌照,有意與本會一起推廣管綫業發展的機構、企業或社團等,經理事會決議,可推薦為本會之團體會員,由會長確認及通過。
第五條——加入本會須由會員推薦,並遞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用各項福利設施。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
b)繳納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第八條——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自行要求退會;
b)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所有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可連任一次。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各職位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會議須最少具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方能召開;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一小時召開。
三、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二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會章。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組成。須至少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監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d)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e)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第十六條——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監事及秘書各一名,監事會成員之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主席團及理事會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提出意見;
b)在有需要時列席理事會會議;
c)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的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贊成票通過。
第二十條——一、本會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四、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澳門管綫協會之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定名為:澳門發展企業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Empresa de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Macau Development Enterprise。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具法人地位的社團。
3. 宗旨:促進和維護中國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內、外工商企業合作,通過招商引資、考察、文化活動、合作交流、商貿會議、博覽展示,以達到促進中國、澳門工商企業開發、合作、互惠互利、從而促進工商企業發展。
4. 期限:本會之存續期不設期限。
5. 地址: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45-47號源威大廈一樓全層。(可搬遷)
6. 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管轄。
7. 凡於澳門與國內、外從事工商企業合作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8. 會員權利及義務:
i)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ii)批評及建議權;
iii)遵守會章及決議;
iv)繳納會費。
9.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監、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10.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i)制定或修改會章;
ii)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iii)決定會務方向。
1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財務一名、理事一名或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i)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ii)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i)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監事一名或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3. 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在報章刊登開會通告。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若任何會員未能出席會員大會,必須在會議舉行前五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4. 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15.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之會議決議,均須獲得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6. 本會經費來源自社會贊助和會費。
17. 本會之會徽如下圖所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1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宗教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sobre Cultura Religiosa Chines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Chinese Religious and Cultural Study”。
第2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第3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馬路金峰南岸地段2第二座5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點。
第4條——本會致力於中國宗教和文化的研究與傳播,聯絡教育及學術機構以推動相關研究領域的交流合作。不定期舉辦相關學術沙龍、研討會和講座,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和學術氛圍。
第5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由本會會員推薦,可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6條——本會會員享有各項法定權利,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並享有為會員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及福利;會員須遵守法律規定、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7條——本會會員名額不限;任何會員均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8條——本會由以下組織構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9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10條——本會於每年年終召開會員大會,總結全年工作,審核財務報表,安排下一年度工作和活動計劃。
第11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12條——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13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14條——本會經費源於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贊助。而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經費收支每年年終由理事會負責並公開報告。
第15條——歸入本會擁有的任何財產或收益,不論其來源,只可用作推展本會宗旨。財產中任何部份或財產收益均不得用於求取股息、紅利或任何形式之利潤的運作。
第16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17條——解散或延長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並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通報解釋,並作財務報表,方可生效。
第18條——財務結餘須分發及轉送予其他與本會目標相同或類似之機構,該等機構之收益及財產不可由其會員分配。倘未有指定時,則由本澳法院裁定。
第19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處,概依本澳現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典》之相關條文處理。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化產業投資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vestimento das Indústrias Culturai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o Association of Culture Industry Investment and Promo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文化產業投資發展,及促進國內外文化產業投資交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30-246號金融中心E7,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權利、義務、處罰
①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
②義務: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及年費,並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③處罰:未履行本會義務或違反本會章程,甚至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①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亦可由理事會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大會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③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九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之捐贈及任何資產收益。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之贊助,但該等捐贈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一條——本會可設立內部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聞一多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o Senhor Wen Yi-duo”。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該會章程第二條及增加第六章第十五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一樓AF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移至其它地方。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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