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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6/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陳景良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位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葡文版本

第107/201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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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