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君華天地投資(國際)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在史道加(Carlos Duque Simões)私人公證員第211冊第60及後續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D2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批准修改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與郎活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在趙魯私人公證員第149冊第79及後續頁中簽署的位於澳門半島,鄰近青洲河邊馬路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Ga地塊以轉租賃轉移批給權利公證書的第三條第一款。上述地段透過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予澳門工業園區發展有限公司,該批示其後經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88/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出部分修改。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本立——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八條,以及第37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周穎聰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旅遊局擔任職務日起,自動終止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五十名及第七十一名的應考人陳倩婷及吳子浩獲臨時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秀儀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其名單如下:

關員編號 65941 郭志強
" 70941 陳國超
" 73941 繆仲強
" 75941 潘耀俊
" 76941 李朝光
" 79941 黃兆基
" 83941 吳松利
" 84941 何子揚
" 87941 溫玉良
" 88941 黃偉鴻
" 89941 區振濠
" 91941 何偉明
" 92941 施養達
" 95941 梁湛生
" 97941 伍東耀
" 98941 陳錦鐘
" 104941 何康傑
" 106941 趙盈昌
" 107941 馮駿駒
" 110941 陳尚滔
" 111941 楊大榮
" 115941 陳尚東
" 116941 何榮德
" 120941 梁志堅
" 121941 蘇月亮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開始計算。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議決如下:

鄭頴怡——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及第1/2010號法律所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通過的《立法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二)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Bruno Cardoso Brazão——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麗平、羅敏思及司徒子君——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伯強及盧潤豪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簡金旗的散位合同獲准以同一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伶峰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鄭嘉妍、張麗霞及孫綺雲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嘉茵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玉蓮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吳偉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區國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林時評及陳健東,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5點;

黎嘉輝、陳兆翔及甯路易,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十月十六日及十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5點;

何鴻略及劉嘉桃,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及十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370點;

胡翠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7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敏怡、倪宏杰、葉錦維、鮑健珍、黃偉權、余志恆、區子達、李明怡及趙家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煥彩、梁淑貞及歐陽健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0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朝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職級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健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區國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盧金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黃昌齡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文案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倩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洪朝協,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即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不同職務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六十七的應考人周嘉茵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就職。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祖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即其到海關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林寶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Alda Sofia Fernandes Correi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人員Cláudia Alves de Sousa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瑞韻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小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黃震文及區潤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及十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許錦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詠瑜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點。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社會工作局科長嚴國漢,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0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Amadeu Jose do Rosari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0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何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00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霍轉明,供款人編號60200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梁柏堅,供款人編號60461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陳國好,供款人編號605478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鄭白斯敏,供款人編號61231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馬肖梨,供款人編號60185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周人凱,供款人編號60453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林偉堂,供款人編號60624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運輸基建辦公室工作人員吳學文,供款人編號61576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陳詠芯,供款人編號613702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政局勤雜人員甘少興,供款人編號61730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批示核准之退休基金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二零一四年度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費用項目 追加/登錄 註銷
22-00   公務員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和社會補助   165,000.00
  6124 社會及文化活動   165,000.00
24-00   財務費用及損失    
24-10   其他財務費用   9,000.00
  6882 銀行服務   9,000.00
25-00   人事費用    
25-01   工資及薪金 70,000.00 4,385,800.00
  6411 薪酬   290,000.00
  6412 假期津貼   65,000.00
  6413 聖誕津貼 70,000.00  
  6421 薪酬   3,130,800.00
  6422 假期津貼   500,000.00
  6423 聖誕津貼   400,000.00
25-02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127,800.00 525,000.00
  6414 其他報酬 80,000.00  
  6421 薪酬   350,000.00
  6424 其他報酬 47,800.00  
  6435 交通、運輸費及保險   150,000.00
  6438 社會福利金   25,000.00
25-03   公積金、退休及撫卹制度供款   940,000.00
  6441 退休金制度之共同分擔   400,000.00
  6442 撫卹金制度之共同分擔   40,000.00
  6444 公積金制度   500,000.00
25-10   其他人事費用   85,400.00
  6451 培訓課程及講座   10,400.00
  6482 人員聯歡   40,000.00
  6489 雜項   35,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1   水、電、燃料、郵遞及通訊費   35,000.00
  6324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通訊   35,000.00
26-02   保安、清潔及管理服務 316,000.00 90,000.00
  6323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保養及維修 316,000.00  
  6338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其他勞務   90,000.00
26-03   維修及保養   520,000.00
  6314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保養及維修物料   50,000.00
  6323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保養及維修   470,000.00
26-05   租金及租賃費用 5,986,000.00  
  6321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房屋及其他租金 5,986,000.00  
26-06   交際、接待及差旅費   100,000.00
  6331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交通費,住宿及膳食(葡萄牙及其他國家)   100,000.00
26-07   廣告費及宣傳品   301,000.00
  6317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廣告及宣傳用品   191,000.00
  6326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廣告及宣傳   110,000.00
26-08   保險費   21,000.00
  6325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保險   21,000.00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805,200.00  
  6327 第三者提供之勞務——專業技術工作 805,200.00  
27-00   折舊及攤銷    
27-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折舊   127,800.00
  6627 資訊設備及軟件   127,800.00
-   固定資產 10,000.00 10,000.00
  4263 傢具及器具   10,000.00
  4265 器材 10,000.00  
總額 7,315,000.00 7,315,000.00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沙蓮達——行政管理人: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葉炳權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零七及一百一十六的合格投考人溫玉珊及李潤龍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黎家健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添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8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岑麗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甄嘉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麥詠珊,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陳紫筠及楊滬萍,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五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羅佩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Laurentina Ribeiro Neves da Silva,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陳紹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陳詩韻、江裕天及詹雅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Lina Maria dos Santos Nogueira,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Míriam Carla Santos Almeida Marques,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張蓓妮及李永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吳振立及李曦晴,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袁燕芬,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鄭子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梁潔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陳永恆,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劉嘉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燕琳,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Maria Alexandra Tendeiro Caldas Duque,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梁少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林偉根,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茲聲明鄺碧芳擔任本局局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於期限屆滿時終止,並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Maria da Conceição Rodrigues Pereira Farr,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735點;

李穎彤,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梁靜敏,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25點;

源森明,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鄭偉宜,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韓浣慧,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

鄭正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蔡梓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梁曉碧,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李文俊,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駱嘉敏,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及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容偉源,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50點;

蕭冠榮,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5點;

黃添花,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鄭碧琦,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7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謝靄雯及王慧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龔玉立、林麗韻、葉偉成及葉文照,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盧結豪,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趙嘉儀及Carolina da Silva Lei,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改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福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條款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170點薪俸,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及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孟瑞怡為本局就業廳廳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九九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五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就業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副學士。

3. 職業培訓: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談判及調解課程;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處理投訴技巧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及規劃課程;
——計劃管理——Microsoft Project課程;
——行政程序量測、分析及改進課程;
——為勞工局人員而設的公眾接待技巧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4. 工作經驗:

——1999年9月1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員;
——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1月24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技術員;
——2007年1月25日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就業拓展處處長一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有衡學士為本局就業拓展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八七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二十七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就業拓展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翻譯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中國行政管理課程;
——勞動法培訓課程(葡語授課);
——勞動法補充培訓課程(葡語授課);
——談判及調解課程;
——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

4. 工作經驗:

——1987年2月2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1987年2月2日至1988年1月3日,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擔任三等督察;
——1988年1月4日至1989年12月25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三等督察;
——1989年12月26日至1990年1月3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二等督察;
——1990年1月4日至1992年7月19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二等督察;
——1992年7月20日至1995年1月10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一等督察;
——1995年1月11日至1997年7月1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首席督察;
——1997年7月2日至2009年8月3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特級督察;
——2009年8月4日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顧問督察;
——1999年4月1日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一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少芳學士為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九三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二十一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文法學士學位;
——公共行政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行政程序法課程;
——行政檔案管理;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為勞工局人員而設的公眾接待技巧課程;
——接待技巧課程;
——政策制訂及執行培訓課程;
——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
——談判及調解課程。

4. 工作經驗:

——1993年7月28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1993年7月28日至1994年7月27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二等助理技術員;
——1994年7月28日至1996年7月27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
——1996年7月28日至1997年10月14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
——1997年10月15日至1999年1月12日,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實習督察;
——1999年1月13日至2001年1月12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二等督察;
——2001年1月13日至2002年3月19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二等督察;
——2002年3月20日至2005年3月8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一等督察;
——2005年3月9日至2008年1月1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首席督察;
——2008年1月2日至2010年10月12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特級督察;
——2010年10月13日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首席特級督察;
——2007年11月14日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勞資權益處處長一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惠嫻碩士為本局勞資權益處處長,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一九九九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五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勞資權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法學學士;
——刑法學碩士。

3. 職業培訓: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文公文寫作課程;
——行政訴訟課程;
——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
——法律草擬課程;
——中國國情研究課程;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行政法課程;
——新工作表現評核培訓推廣計劃。

4. 工作經驗:

——1999年10月4日進入公職,並在勞工事務局擔任職務;
——1999年10月4日至2001年7月31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1年8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以臨時委任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2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27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4年4月28日至2006年12月20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
——2006年12月21日至2009年6月23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
——2009年6月24日至今,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顧問高級技術員;
——2013年11月27日至今,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研究處處長一職。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nia Ana Souza、蔡明均、葉禤碧瑤、林嘉欣、Joana Batista、Arlete Osório Pedrosa、Evelino José Machado de Mendonça Choi及Rogério Poupinho Mad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嘉敏、Ricardo Miguel Dias Colaço、梁滿庭、徐肇鏗、Albano José Alves、馬婉君、何秀虹、Francisco Paulo Jaque Correia、何禮賢、Ricardo José Batalha、林紫君、尹國開、蘇麗萍、李家欣、曹偉康、Jaquelina da Silva Lei、葉文俊、陳麗霞、蔡錦洪、鄭芷葶、關佩珊、Sandra Maria Sales Crestejo及楊少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趙幽默,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麗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綺雯及楊志誠,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美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消費者委員會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1 00 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 01 01 01 00 薪俸或服務費 30,000.00  
01 01 05 00 00 臨時人員工資    
01 01 05 01 00 工資 47,000.00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10,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50,000.00  
01 02 10 00 06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137,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2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410,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70,000.00
02 03 07 00 03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60,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300,000.00
總額 567,000.00 567,000.00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李萊德,歐陽月勝,郭林,馮國康,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余雅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即在民政總署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本會的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劉小湖、關慧詩、陳嘉善及鄧靄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鄺慶思,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Vong Sin Har,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蘇肇琨,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黃敏盈,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馬思麗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徵用期屆滿後,副警長黃德同返回澳門監獄。

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徵用澳門監獄副警長葉廣仁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八十三名的應考人梁冬獲臨時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聲 明

本局散位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禮銳,因聲明願意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208/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06991古浩然,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209/2014號批示:

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2011侯世震,終止在檢察長辦公室之一般委任,同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自其返回治安警察局之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鍾治良,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文偉基及陳家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唐芯娜,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陳伊蓓及鄭佩君,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Desano, Eugenia F.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Callanta Suclatan, Lilian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Hierco, Rebecca Jimenez的編制外合同續期,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Hierco, Rebecca Jimenez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妙珍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Rodrigues Ferreira de Almeida, Fernando,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劉詩敏及羅綺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潘鳳儀,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泳豪,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麥耀昇,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伍樹群、蘇桂芳、温孝德及楊有成,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

區美誼、何雪欣、孫麗敏、譚嬋芳、曹嘉璐、卓靖賢、鄔頴恩、馮穎荷、陳水珍、陳慧婷、何詩朗、蔣珊娜、陳嘉玲、馮麗萍、余瑞盈、黃潔瑩、黃燕薇、劉鎧鎣、歐陽雪美、盧秀琴和梁佩賢,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

龍麗英、盧凱瑜、翁倩儀和伍麗英,從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

林寶欣、張丹芝、何蔓琪、梁嘉敏、李淑僑和何衍瑤,從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

何婷婷,從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

陳玉婷、王嘉麗、甘嘉莉、陳曼莉、洪詩詩、陳佩芝、梁美芳、陳棗瑤、梁惠寶、陳妙琼、陳慧娥、李灝明、文麗華、余志威、林麗珊、梁詠姍和李焯華,從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

潘志芳、黃敏瑜和陸偉國,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葉甜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彩亮,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黃雪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之批示:

葉小珍、梁碧霞和李國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顧問醫生柯慶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區德偉,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林宗偉,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林允平,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秦國東,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廖志聰,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鄧保羅,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葉路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譚家偉,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張榮耀,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鄭國雄,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蔡峰,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李月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應梁漪茵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盧倩兒——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容妙珍、吳義輝、趙康煇、林錦貴及陳惠玲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林繼業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黎淑翠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彩鶯、林巧翠及馬玉娟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盧桂春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金鳳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李健強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瑞媚、麥玉蓮、余杏群及黃用花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楊曉鳳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順英、周達強及吳艷濃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馬耀玲,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鎮彤,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龔少芬、周伍妹、鄭惠蓮、郭金玲、雷國玲、吳鑾娟及吳麗娥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莫子寧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陳偉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勞愛弟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莫月微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李麗貞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柳素珠、歐陽銀燕、梁細妹、譚鳳雯、楊更森和伍少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戴雲珊、黃錦濃、歐陽潤結、林煥枝、陳麗貞、黃彩煥及陳麗荷——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c)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9/2010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和附件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及其餘自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志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張翠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容燕明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蕭安儀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應林倩瑩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醫生黃立正、馮少明及翁家紅,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陳麗陽及朱江,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李志風,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陳明道、陳麗媚、李之珩、林小龍及李衍照,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李煒,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李靖勇、朱文鋒、趙可儀、盧詩琪及陳志敏,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何雍毅,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鄭翠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鄒柏森、黃靜儀、黃慧敏、梁婉儀、譚皓思及黃雅鳴,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張錦開,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鄭培超,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蕭慧池及李明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吳曉玲,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郭,泰先生發給“聯大藥房V”准照,編號為第21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巴波沙大馬路480號海南花園(第一座)H座地下及閣仔,住址位於澳門永定街97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E座。

———

核准向康全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康全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0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俾利喇街6-A號廣利地下F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3樓N。

———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郭巧慧第E-173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葉衛忠——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95。

———

Susana Maria Nogueira da Costa——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337。

———

林光達綜合中醫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2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蓮莖巷26-A號新洲大廈地下ABC座,持牌人為林光達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蓮莖巷26-A號新洲大廈地下ABC座。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66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419號地下之“永大中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林,迪恩女士,其住址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24號地下。

———

應“科霖藥房II”(准照編號為第79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鏡湖馬路77號輝恆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的申請,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科霖藥房II”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之許可失效。

———

核准向中山藥房有限公司發給“寧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1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雅廉訪大馬路99號雅華閣地下A座,法人地址位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99號雅華閣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嘉儀、梁敏聰——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59、E-2260。

———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林志慧第W-007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振宇——恢復第M-187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恩健醫療服務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077號恩健(關閘)醫務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騎士馬路康和廣場地下J舖。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批示:

鄺耀忠,本局確定委任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一月十六日第236/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批示:

Maria Ivone dos Santos,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批示:

周嘉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批示:

Ana Paula Paiva Dia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和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霍金嬌、何銀崧、李新妹、蕭錫嫦、譚佩萍及余美玲,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批示:

應陳紫欣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應李詠茵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二、表三及表五,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胡錦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Ana Catarina Pereira Monteiro,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25;

Paula Manuela Morais Fernandes,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三級教師,薪俸點為440;

盧玉玲,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批示:

謝忍斯,本局確定委任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小學),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教學人員組別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梁麗盈,本局確定委任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李蔚然,本局確定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行政及財政範疇),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卓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裘穎芬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批示核准之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修改: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2 00 00 編制以外人員    
01 01 02 01 00 報酬   800,000.00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40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4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80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800,000.00
總額 1,600,000.00 1,600,000.00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艷梅,委員:張惠芬,張鴻喜,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陸惠欣,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劉敏紅及朱國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吳麗梅及吳明嬌,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陸玉珊、梁善程及香基櫻,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蘇詠妍、余健烽、陳安琪、李世澤、黃杏燕及薛寶蓮,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劍聰及區瑞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鍾玉輝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胡綺梅,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陳家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吳遠茹,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劉宇豪,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黃寶瑩,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譚桂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李瑞儀,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張婉英、葉偉倫、李鎮輝及黃佩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朱國豪,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燕洪,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譚綺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焦國強,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淑芝,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李蓮鳳及許婉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孔秀娟,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賈樹明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止。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李桃紅,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何中尉、鄧玉娟及蔡潔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首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麥煥才及黎寶珠,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永泉,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杜奕超,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李炳中,續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黎淑明,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澳 門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澳門大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的第一款第三項,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的職權,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會議核准之澳門大學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之修改:

澳門大學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3 00 00 各類人員報酬    
01 01 03 01 00 報酬   6,000,000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1,000,000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1,000,000
01 02 00 00 00 附帶報酬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12,000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500,000
01 02 10 00 00 各項補助——現金    
01 02 10 00 03 家具津貼   300,000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01 02 10 00 99 其他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2,4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3 00 01 員工宿舍 5,000,000  
02 01 03 00 99 其他 2,100,000  
02 01 04 00 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02 01 05 00 00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5 00 00 膳食   6,000,000
02 02 07 00 05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02 02 07 00 99 其他 2,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00 電費 8,000,000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2,000,000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5,000,000
02 03 02 02 99 其他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170,000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17,307,00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02 03 08 00 05 教學 5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5,000,000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3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20,000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04 04 00 00 00 外地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05 02 02 00 00 物料 300,000  
05 02 03 00 00 不動產 1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50,000  
05 03 00 00 99 其他 900,000  
05 04 00 00 98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55,000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07 09 00 00 00 運輸物料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8,500,000  
總額 37,107,000 37,107,000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林金城——委員:李沛霖,王宗發,劉永年,趙偉,馬志毅,蘇朝暉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五十三名的應考人尤淑燕,獲臨時委任為本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就職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凱生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蕭歡源在本基金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40點。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梁寶欣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開始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止。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吳金蘭,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羅思浩,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梁美蓮,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蘇藝明,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最後兩位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翠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伍卉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胡景輝,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保存暨修葺處處長呂常新及土工技術暨道路處處長陸惠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光昌及彭添明,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良發,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局長賈利安工程師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陳寶霞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雅永健碩士擔任地圖繪製廳廳長;

羅少萍碩士擔任資料收集處處長;

余家敏碩士擔任資料處理處處長;

詹慶心碩士擔任地籍處處長;

劉麗群碩士擔任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馮志強及陳顯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54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羅獻之及羅頌濠,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黃曉欣及陳嘉倫,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梁佩茵,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月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於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陳元昌、陳浩明、劉永富、陳志光、張嘉文、黎金明及第二職階三等海事人員李浩明、杜子麟、陳永基及梁守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首八名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及其餘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海上交通控制員林麗娟及戴美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愛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李詩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兆廣,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徐少慧、劉詠宇及余翠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劍光及楊亞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及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吳省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朱振威,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國康,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散位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區成源,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運 輸 基 建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何家豪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敏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40,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標莉蘭、李德藍、辛福青及譚碧怡──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第二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及最後二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胡卓欣──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展聰及鄧樂聰──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何翠怡──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陳家勤及羅穎琴──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鄭艷霞——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何少能及郭穎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凱俊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黃榮新及李德麟——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永達——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蕭婉文——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繆燦業——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梁偉鑾——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江春花——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何潔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德藍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城 巿 規 劃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美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城巿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