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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馬起峰博士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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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供應及安裝無線電通訊系統調度控制台及相關配件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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