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Felícia Dillon de Jesus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續期至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陳達峰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加入公職超過三十六年,期間一直以忠誠及勤懇的態度執行工作。
本人在賈利安局長即將退休之際,對其以往在工作上表現出的勤勉敬業,以及履行任務時的合作精神,予以公開表揚。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歐敏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何紫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區嘉興及劉彥朗——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批示如下:
Vasco Manuel de Sousa e Brito Lopes——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批示如下:
黃佩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周曉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羅景祥——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批示如下:
杜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一年。
陳姬雪——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周惠眉及黃永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羅小寶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羅玉儀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振鵬及司徒遠輝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修訂的第3/2003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委任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六名之海關關務督察,為海關關員編制高級職程第一職階副關務監督,其名單如下:
關務督察編號 | 03871 | — | 林佛聯 |
" | 11911 | — | 龔雄 |
" | 03910 | — | 黃文彬 |
" | 33900 | — | 華麗梅 |
" | 04910 | — | 譚碧翠 |
" | 31861 | — | 程振強 |
上述人員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就職日開始計算。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艷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素瑩——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十的合格應考人,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Cláudia Alexandra Pinto Brandão及Maria João Pestana Pereira de Oliveir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應考人,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之澳門基金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統一預算編號 | 帳目編號 | 費用項目 | 追加/登錄 | 註銷 |
25-00 | 人事費用 | |||
25-01 | 工資及薪金 | 3,500,000.00 | ||
651 | 領導機構薪金 | 400,000.00 | ||
652 | 員工薪酬 | 3,100,000.00 | ||
25-02 | 津貼、補償及其他額外報酬 | 1,000,000.00 | ||
6542 | 非經常性報酬負擔 | 1,000,000.00 | ||
25-10 | 其他人事費用 | 4,500,000.00 | ||
6543 | 其他報酬負擔 | 4,500,000.00 | ||
總額 | 4,500,000.00 | 4,5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於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吳志良——委員:鍾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唐繼宗的請求,其在本室擔任研究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李鐵君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行政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惠紅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吳紫茵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嘉怡、張敏華、蕭安娜及李婉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姍姍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玉清及周少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及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嘉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財政暨財產管理科科長Filomena do Santo Dias Souz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吳偉濠碩士擔任管理規劃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任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飄香學士為公園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黃,飄香學士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藝術學(景觀設計)學士
3.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梁詠嫻在本署擔任食品安全中心部長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獸醫。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桃美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74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監獄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余偉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余振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6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秀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3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首席警員吳樹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0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須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退休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岑伯坤之遺孀及兒子卓燕蘭,岑梓洋及岑梓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9463,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李嘉寶,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4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余松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0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梁智輝,供款人編號61717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黃岳華,供款人編號61717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鄧寶貞,供款人編號60381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麥健華,供款人編號300354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文化局重型車輛司機張建誠,供款人編號60071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技術輔導員文安琪,供款人編號60287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陳煥嫦,供款人編號60519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工人歐本,供款人編號606266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政局郵差張傑彬,供款人編號615493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鍾良偉、黎綺霞、伍雪賢、Rebeca dos Santos Lopes及史寧,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陳慧民,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點;
蔣素華,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司徒妙儀,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陳惠貞及郝嘉蓮,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陳紹禹、陳定邦、許達安及盧德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點;
蔡燕航、崔偉明、何偉新,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20點;
潘楚鈿,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沛儀、何聰冕、何麗麗、阮志堅、李振鵬、李淑芬、梁美逑、盧雨晴、譚鳳娟及胡綺琪,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Carlos de Sousa Pinto Variz、何嘉雯、黎家健、林少芬、李寶珊、吳子幸及胡斯婷,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鄭子洋、黎家欣及韋淑儀,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鄭持雅、岑倩航及黃芳妮,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張秀俊、李少玲、梁穎恆、羅小荷及Osvaldino Domingos Águes,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Rute Rondão Cerveira de Melo,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歐陽安、陳雙英、陳少珍、賴慧欣、梁錦堯、王志華及黃家明,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點;
張梅,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為340點;
李仲佳及梁雅恩,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Micaela dos Santos Lameiras及霍漢強,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Wong Pontie,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徐巧恩、李雁莊及黎恆宣,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姚思陽,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朱佩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鍾良偉,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梁浣鈴及賴慧欣,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
郭敏燕及鄧素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林依琪,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梁婉琪、蔡倩紅及馬可欣,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余妙娟,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梁達明、陳穎穎、梁明明、黃淑婷、毛凱琳、黃少瑩及胡毅恆,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郭穎汶,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李迪邦,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Rebeca Vong,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趙明茵,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阮紹祖,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盧志輝,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譚堅洪,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陳露雯及黃達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蔡靜薇,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特級技術輔導員Sulanir Gonçalves Pachec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姚惠芳及黃少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國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的薪俸點30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李麗琼擔任本局就業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期限告滿終止,返回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原職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顧振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三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3,0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6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5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7 |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50,000.00 |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4,00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50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54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51 | 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 | 2,000,000.00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40,000.00 | |
總額 | 5,090,000.00 | 5,09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敬紅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應鍾梅梅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梁嘉玲、麥家俊、盧惠泉及粘世英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陳申炫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繪圖員的薪俸點24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薛國華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8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吳潔冰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黃文熙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
陳岸武續聘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姚江東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許秀萍、鄧潤偉及馮慶文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江靜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歐陽志麟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建強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楊容訪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馮明茵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何亦宏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
崔慶華續聘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何仲恆及梁漢奇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陳連英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
羅燦光及陳國明續聘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談志輝及馮華生續聘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區廣仁、林國強、湯福如、劉傑輝、劉松柏及林發源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周澤新、何潤弟、丘燕燕、高鈞其、石玉琼、Carlos Manuel Tang、陳佩賢、劉柏余、李炳權及梁成就續聘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劉少峰、黃婉霞、梁金倩、劉惠群及梁妙霞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鄭順興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李佩珍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陳偉雄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與陳燕華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與林柏盤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關務監督陳堅良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就第004/2012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馮偉傑,編號:13199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a)項及n)項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執行。
就第254/2011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楊建威,編號:13795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f)項結合第二百四十條c)項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執行。
就第01/2013/GJD號行政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所賦予的權限,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何世豪,編號:236041,處以《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的工作之免除,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第196/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73951李榆有,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第199/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284971張鑫,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所作之第39/CPSP/2014P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本局下列129名警員在其擔任之職位上,續任一年:
1 | 警員 | 226131 | 高英生 |
2 | " | 227131 | 吳錦明 |
3 | " | 228130 | 葉迎青 |
4 | " | 229130 | 劉丹丹 |
5 | " | 230130 | 吳嘉琪 |
6 | " | 231131 | 黃偉傑 |
7 | " | 232130 | 周嘉儀 |
8 | " | 233131 | 高志全 |
9 | " | 234131 | 姚卓豪 |
10 | " | 235131 | 李鵬飛 |
11 | " | 236131 | 阮德恩 |
12 | " | 237131 | 陳柏深 |
13 | " | 238130 | 彭翠月 |
14 | " | 239131 | 梁啓榮 |
15 | " | 240131 | 黃智杭 |
16 | " | 241130 | 邱美靈 |
17 | " | 242131 | 陳偉銓 |
18 | " | 243130 | 劉逸華 |
19 | " | 244130 | 林佩婷 |
20 | " | 245130 | 曾少寶 |
21 | " | 246130 | 黎嘉敏 |
22 | " | 247131 | 謝福天 |
23 | " | 248131 | 黃超毅 |
24 | " | 249131 | 張文浩 |
25 | " | 250131 | 岑仲仁 |
26 | " | 252131 | 陳偉坪 |
27 | " | 253130 | 張慧芳 |
28 | " | 254131 | 譚添友 |
29 | " | 255131 | 趙必能 |
30 | " | 256131 | 呂健文 |
31 | " | 257130 | 薛嘉慧 |
32 | " | 258131 | 伍達恆 |
33 | " | 259131 | 黃宏頌 |
34 | " | 260131 | 李智 |
35 | " | 261131 | 鍾子揚 |
36 | " | 262130 | 龔慧言 |
37 | " | 263131 | 梁永順 |
38 | " | 264131 | 樊文佳 |
39 | " | 265131 | 麥順豪 |
40 | " | 266131 | 何仲江 |
41 | " | 267131 | 禤鈺培 |
42 | " | 268131 | 黃浩燊 |
43 | " | 269130 | 陳錦聰 |
44 | " | 270131 | 鄭燦強 |
45 | " | 271131 | 盧嘉俊 |
46 | " | 272131 | 龍迪生 |
47 | " | 273131 | 林兆祥 |
48 | " | 274131 | 胡寶輝 |
49 | " | 275131 | 麥健聰 |
50 | " | 276131 | 林家豪 |
51 | " | 277131 | 邱嘉威 |
52 | " | 278131 | 李健輝 |
53 | " | 279131 | 湯文庭 |
54 | " | 280131 | 陳威龍 |
55 | " | 281131 | 葉志遠 |
56 | " | 282131 | 鄺志強 |
57 | " | 283131 | 梁樹源 |
58 | " | 284130 | 林嘉瑋 |
59 | " | 285131 | 丁景輝 |
60 | " | 286130 | 高青青 |
61 | " | 287131 | 張汾明 |
62 | " | 288131 | 吳嘉倫 |
63 | " | 289131 | 周康寧 |
64 | " | 290131 | 李耀暉 |
65 | " | 291130 | 陳鳳蓮 |
66 | " | 292131 | 李志豪 |
67 | " | 293131 | 黎藝成 |
68 | " | 294131 | 魏志成 |
69 | " | 295131 | 齊曉江 |
70 | " | 296130 | 羅穎琪 |
71 | " | 297130 | 溫彩蓮 |
72 | " | 298130 | 高俊美 |
73 | " | 299131 | 譚利祺 |
74 | " | 300131 | 鄭文 |
75 | " | 301131 | 方江偉 |
76 | " | 302131 | 梁澤敬 |
77 | " | 303131 | 徐逸東 |
78 | " | 304131 | 陳智華 |
79 | " | 305131 | 徐敬寶 |
80 | " | 306131 | 施迪 |
81 | " | 307130 | 余敏婷 |
82 | " | 308131 | 劉烱全 |
83 | " | 309131 | 張漢榮 |
84 | " | 310131 | 黃飛榮 |
85 | " | 311131 | 李啓超 |
86 | " | 312131 | 黃飛川 |
87 | " | 313131 | 雷世昌 |
88 | " | 314131 | 梁毅邦 |
89 | " | 315131 | 伍偉明 |
90 | " | 316131 | 林志軒 |
91 | " | 317131 | 梁文聰 |
92 | " | 318131 | 葉曉藝 |
93 | " | 319131 | 鄺志豪 |
94 | " | 320131 | 汪洋 |
95 | " | 321133 | 陸瀚龍 |
96 | " | 322131 | 鍾啟豪 |
97 | " | 323131 | 朱錦輝 |
98 | " | 325131 | 張永誠 |
99 | " | 326131 | 林景良 |
100 | " | 327130 | 陳桂瀅 |
101 | " | 328131 | 曾慶嶸 |
102 | " | 329130 | 包杭菲 |
103 | " | 330131 | 余天貴 |
104 | " | 331131 | 楊志聰 |
105 | " | 332131 | 鄧國倫 |
106 | " | 333131 | 何志文 |
107 | " | 334131 | 李俊傑 |
108 | " | 335131 | 李子斌 |
109 | " | 336130 | 譚美玲 |
110 | " | 337131 | 鄺錦文 |
111 | " | 338131 | 顏偉丁 |
112 | " | 339131 | 張嘉濠 |
113 | " | 340131 | 梁子豪 |
114 | " | 341131 | 林藝福 |
115 | " | 342131 | 劉梓東 |
116 | " | 343131 | 張鎮江 |
117 | " | 344131 | 蔡其展 |
118 | " | 345131 | 郭仲偉 |
119 | " | 346131 | 吳嘉俊 |
120 | " | 347130 | 劉寶玉 |
121 | " | 348131 | 林威航 |
122 | " | 349131 | 何仲燊 |
123 | " | 350131 | 施清河 |
124 | " | 351131 | 郭旭東 |
125 | " | 352133 | 廖嘉進 |
126 | " | 353131 | 廖子杰 |
127 | " | 354131 | 勞鴻宇 |
128 | " | 355131 | 林佳輝 |
129 | " | 356131 | 李偉雄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思茵,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五十九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劉婉環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瑞紅、黃嘉雯、張麗影及李仲良,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五十四名、第六十一名、第七十名及第七十二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及公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153/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謝美華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六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何倩珍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譚潔芬,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布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四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功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1 | 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4-01-0 | 01 | 01 | 01 | 01 | 薪俸或服務費 | 4,000,000.00 | ||
01 | 01 | 03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4-01-0 | 01 | 01 | 03 | 01 | 報酬 | 1,500,000.00 | ||
01 | 01 | 05 | 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4-01-0 | 01 | 01 | 05 | 01 | 工資 | 8,300,000.00 | ||
4-01-0 | 01 | 01 | 05 | 02 | 年資獎金 | 1,50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4-01-0 | 01 | 02 | 06 | 00 | 房屋津貼 | 700,000.00 | ||
01 | 05 | 00 | 00 | 社會福利金 | ||||
4-01-0 | 01 | 05 | 01 | 00 | 家庭津貼 | 500,000.00 | ||
4-01-0 | 01 | 05 | 02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1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2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4-01-0 | 02 | 02 | 06 | 00 | 服裝 | 2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4-01-0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2,00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4-01-0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3,0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4-01-0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6,000,000.00 | |
02 | 03 | 03 | 00 | 衛生負擔 | ||||
4-02-0 | 02 | 03 | 03 | 00 | 02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提供之服務 | 10,0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廣告及宣傳 | ||||
4-01-0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5,3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800,000.00 | |
5-02-0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0,000,000.00 | |
4-01-0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7,00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投資 | ||||
4-01-0 | 07 | 09 | 00 | 00 | 運輸物料 | 300,000.00 | ||
總額 | 30,600,000.00 | 30,6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徐敏珊,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顧凱蓉,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歐陽玉蘭、曾玉梅、陳秀芳及麥婉儀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蘇燕帽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余嘉燕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劉志安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翠雯、楊鳳英、劉玉蘭、梁啓智及吳鳳儀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永健、何倩賢、林文遠及馬少梅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祖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柳克玲,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羅建超——應其要求,中止第E-209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盧婉婷——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54。
佳方中醫綜合診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079號准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賢、何世樑、王曉輝——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55、E-2256、E-2257。
趙碧恩、陳志成、冼穎嵐、Elisa Meira de Jesus Pereira——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91、M-2092、M-2093、M-2094。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潘永康第M-083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彥霖——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58。
劉婉珊、彭萌——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197、D-0198。
蔡婉慧、馮淑玲——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35、T-0336。
蕭翼霆、黃艷花、任成傑、李耀東——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84、W-0485、W-0486、W-0487。
兒康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2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2-C號得興大廈地下C座,持牌人為兒康診所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12-C號得興大廈地下C座。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38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通澳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日頭街17-A號宏興大廈地下B座,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日頭街17-17A號宏興大廈地下B座。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批示:
簡燕萍——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八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5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
Adriano Filipe Gaspar——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陳妍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中央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八十一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上述人員是填補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而設立之空缺。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表四及表六,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六個月:
蘇穎怡,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範疇),薪俸點44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林素茵,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範疇),薪俸點44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何達裕,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資訊範疇),薪俸點26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代廳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批示:
高奧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譚容成,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
Sebastião Cheang,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李麗嬌及羅銳銀,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甄秀珍、石苟妹及陳惠芳,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馮淑英及梁樣寬,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梁杏娟、楊黃秀萍、黃有妹、徐月好及周鳳儀,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Gonçalo Pacheco Pereira Magalhães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五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曉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蕭翠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薪俸點為18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鄧志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詠豪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即其到新聞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周志銘,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一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口福”,葡文名稱為“Koufu”和英文名稱為“Koufu”,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獲發第0606/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口福澳門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Koufu Macau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Koufu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路氹連貫公路第五及六部分,“澳門金沙城中心康萊德酒店”第三層(L3)3008號舖。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華為本局體育設施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以及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盧綺雲為本局大眾體育及特別計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的規定,Ana Isabel Freire Ribeiro Lopes Ferreira Vidigal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甘偉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續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João Alvaro Souz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潔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馬子聰,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歐偉棠、陳暢堅、陳凱風、蔣碧雯、陸凱瑩、葉金松、戴愛珍、譚穎兒及袁天恩,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何國光,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趙紀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譚巧芝、高綺樺、梁綺雯及梁燕芬,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獲續期一年,其中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第二位及第三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歐陽惠香,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二十四名的應考人阮振南,獲臨時委任為本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就職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Diamantina Luíza do Rosário Sá Coimbra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為期二年。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六十一名的應考人張頤芳,獲臨時委任為本院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就職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林嘉豪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的批示:
應李佩雯的請求,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蘇湖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韓英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30點;
李曉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50點;
李日滔、謝艷雅及歐敏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彭敏玲,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阮頴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建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郭冬梅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540點。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教育發展基金第二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9,0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5,000,000.00 | |
09 | 01 | 04 | 00 | 00 | 短期借款 | 1,000,000.00 | |
09 | 01 | 05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0 | |
總額 | 9,000,000.00 | 9,0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彭婉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葉華好、馬翠珊及潘雨峰,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五十六名及第九十七名的應考人張良及唐儷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表內尚未填補之空缺。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陳美玲,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供應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王子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輔助科科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Anok, Anita及Lopes, Paula,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職程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80,為期一年。
應李妙雲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劉穎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國謀、司徒偉明、陳嘉俊、鄧勵芳、何振濤及霍淑琼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鉅笙及鄺兆基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容瑋婕及李欣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燕群及梁焯林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瀚、鍾志強及沈演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珊、關翠文、鄧偉光、李佩儀、郭銘文、薛慈添、鍾杏芬、陳肖碧、陳威霆、楊金宇、莫淑婷、郭玉群、何玉梅、龍慧芝、梁智欣、姚煥展、蔣金珠、丁偉光、李慧卿、高美佑、羅凱華、楊嘉偉、駱桂森、葉麗珍、周國琴、陳詩敏及李賢慧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江敏茹及張敏聰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羅榮輝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何國燊及黃富強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樹榮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麥文慧、羅祖文、沈若望、羅慧妍及林麗儀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羅家輝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梁健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燕姍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