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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伍文湘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簽訂提供澳門地區性風險評估顧問服務——第二階段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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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楊名就,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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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楊名就,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衛保安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楊名就: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十)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一)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六)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七)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九)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十)批准將支配於統計暨普查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統計暨普查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二)許可根據在統計暨普查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在統計暨普查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四)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元之交際費;
(二十五)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制作的統計資料的發佈。
二、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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