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擴充現有無線局域網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