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0/201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專院校創業聯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Iniciativas Empreendedoras das Instituições de Ensino Superior de Macau”,葡文簡稱為“FIEIESM”,英文名稱為“Entrepreneurship Federation of Macau Tertiary Institutions”,英文簡稱為“EFMTI”。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幫助澳門大學生通過各種不同類型的活動,課程,實踐,以提升學生各方面的能力以及讓大家親身體驗做創業的經驗。讓他們體會創業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及挑戰。以增強管理能力、領袖才能以及團隊合作精神和培養創業、創新和塑造創業人應有的態度。激發學生對創業之熱枕,以及讓學生在大學期間找到自身的價值,為以後的創業道路做準備。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隆街11-13號和隆閣2樓A。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後,即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之各項權利如:
(一)會員享有參與一切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四)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及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等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日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Day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弘揚社會各界的慈善美德使其增加智慧;鼓勵眾善奉行,傳遞善心、慈悲心和包容心的正能量給和諧共融的社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2樓全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新會員入會必需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但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四、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三、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綠色和諧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reen and Peaceful Association ”。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保護地球、環境及各種生物的安全使其可持續發展,以行動作出積極的改變。不論在科研或科技發明,提倡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解決辦法,對有違以上原則的行為,澳門綠色和諧協會都會盡力阻止。例如水污染、食物污染及輻射危害等等。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2樓全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新會員入會必需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但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四、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三、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國際藝術品評審協會。
2、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以澳門為基點,促進世界各地區領域的藝術品研究和評審及認證。其重點是對古今中外的文物和藝術品進行研究分析及評估,並以舉辦藝術品會展交流活動,引導公眾全面、準確、理性地認識辨證各類藝術品。業務範圍:協會將積極充分發揮澳門地域綜合優勢,廣泛聯繫國內外各類藝術品交流,促進世界對各類藝術品領域的研究和專業評審作品,力爭建設成為世界一流的專家智庫。
3、本會地址:澳門海港街93號澳門國際中心第4棟14樓H室。
4、凡是愛好對古今中外的各類藝術品研究、能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a)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b)批評及建議;
c)遵守會章及決議;
d)繳納會費。
6、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7、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8、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a)制定或修改會章;
b)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決定會務方向。
9、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a)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0、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1、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1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也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超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
13、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4、所有組織機關之會議,必須獲四分之三出席會員贊同票,方可作出決議。
15、本會經費來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16、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所有。
1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8、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西區聯誼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ong San West District Friendship Association”。為一非牟利組織。
本會地址:澳門羅保博士街26號金來大廈第四座1樓E座。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絡鄉親,推動教育的發展,發揚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的優良傳統,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交壹吋半正面近照兩張,由壹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一、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的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的運作: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召開;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的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審批修訂會章;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法律顧問、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監事、秘書、財務,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四、有效會議: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小,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一、理事會的組成: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並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部門。
二、理事會的運作:
(1)理事會每年最少舉行常務會議四次,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2)理事長、副理事長及有超過二分之一的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
(3)決議取決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三、理事會的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6)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一、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運作: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三、監事會的權限: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永久會員200元,非永久會員每年50元;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一、下設各委員會、小組及部門所開展之工作項目及其所訂之細則,可由各組織機構自行釐定,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再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福龍體育會,中文簡稱:福龍;
葡文名稱:Clube Desportivo Fok Long de Macau。
本會會址:澳門和樂圍5-43號宏佳工業大廈9樓A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性質之活動。
第三條——所有愛好體育運動並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四條——申請加入本會時,需經兩名會員的推薦,並填寫登記表,申請需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a)享有本會機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b)可參加本會機構會議;
c)可參加本會的其他活動;
d)享有給予會員的所有福利待遇。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及機構的決議;
b)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譽作出努力;
c)交納註冊費和會費。
第七條——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處:
a)警告;
b)暫停會員資格;
c)除名。
第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本會權利及義務的會員組成,會員大會定期召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以便對上一年度報告,理事會帳目及監事會的意見進行評估),在每年二月的最後一天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通知書,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立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一名秘書組成,根據會務需要,可增加一名常務副主席,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當理事會,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之會員為合法目的要求進行召集時,會員大會應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一般決議應獲超過半數之出席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權責:
a)選出和解任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b)批准註冊費和會費之金額;
c)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通過方能生效);
d)確定本會行為準則,並決定所有本會活動組織事務;
e)評估並通過理事會年度報告和監事會建議;
f)本會之解散(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贊成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決議須由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由理事長投決定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例會,並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權責;
a)履行並監督會員大會決議;
b)吸納和開除會員;
c)確保本會各項事務的運作及處理會務之規則;
d)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e)在各項正式和特別活動中代表本會;
f)接受各種捐贈,遺贈和援助。
第十七條——監事會以單數成員組成,由一名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權責:
a)監督理事會的一切管理活動;
b)定期檢查本會帳目和帳簿;
c)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和帳目提出建議;
d)召集會員大會的非例行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註冊費和會費,他人捐贈及遺贈援助。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為“澳門影視文化推廣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Cinematografia e Televisã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CCTM”,
英文為“Macao Film and Television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澳門沙梨頭南街5-39號華寶商業中心17樓B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本澳影視文化傳播交流與發展,團結有志成為影視創作人之本地居民,給予本澳影視創作人有更多發展及實踐的機會。本會主力推廣以及帶動中國內地與澳門業界的交流與合作機會,同時爭取與國外的影視團隊聯繫,透過舉辦活動,提供交流實習機會以及發展本地影像出品、發行的方式,力求將澳門本土影視作品推廣到世界各地。
本澳所有愛好及從事電影、錄影行業的人士,有志於發展本澳影視文化產業的各界人士。擁護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執行一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按時繳納會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會員嚴重違法亂紀,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者。
會員大會三年一屆,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三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刻、地址及議程;會員大會職權為: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任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年度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當其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有關職務。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議中選出,理事會成員包括:正副理事長各一名、以及由各個影視崗位之代表組成的若干名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的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理事會有四分之三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若投票結果為相等票時,理事長擁有最終的決定權。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理事四分之三贊成方得通過。理事會職權為: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本會的工作計劃;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議中選出,組成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為: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審查本會財務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為推進會務,本會可聘請若干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位,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會員會費、公共實體或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款和贊助。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之解散權屬全體會員投票決定,必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解散本會。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龍昇體育會”,英文名稱為“Long Seng Sports Club”。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發展體育運動,並提倡體育精神,令各階層人士能利用空餘時間參與體育運動,以達致心康體健,使其身心能得到更佳的發展。並藉各類體育活動凝聚本區,加強凝聚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三期5樓S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扶藝社;
英文名稱為:The Art Society of Macau for Supporting Youth and Age。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為年長人士或弱勢社群提供多種藝術創作機會,在所屬社區中,充分發揮個人想像能力,積極融入社會。本會舉辦的活動多元化,當中包括聚會、慈善義賣、興趣班、探訪活動、旅行、籌款活動、特別活動等等。
第三條——本會會址為澳門飛良韶街9號紹昌大廈四樓A座。
凡愛好文化藝術、熱衷社會工作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維護本會聲譽等義務。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負責通過、修定本會會章;選舉和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通過會務方針和工作計劃;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四)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三年,可連任;
(五)會員大會每年會召開一次會議;
(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會議日期前八天以召集書通知各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完成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成員共三人,其中設理事長一人;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管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和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會成員共三人,其中設監事長一人;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須在所建議會議日期前八天以召集書通知各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有償服務收入及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權力範圍。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七條(六)款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7/2014。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圍22號得福大廈四樓A座。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9/2014。
本會定中文名稱為“華南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do Sul China em Macau”,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26-D號富興樓4樓B。
發揚校友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的精神,加強澳門校友之間及與各地校友間之聯繫,并加強本澳校友與母校之聯繫,促進母校及澳門教育事業之發展。
一 凡曾在華南師範大學(包括原華南師範學院,廣東師範學院)就讀或任職之人士,承認本會會章,由會員一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即成本會會員。
二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並有繳交會費及遵守決議之義務。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決定本會主要活動,選舉及罷免理、監事會成員,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之權力。
二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三 若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理事會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召集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而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如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能通過。
六 如需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能通過。
一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處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數目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可設祕書、學術、聯絡、財務、組織、青年、生活、總務等部,由理事互選擔任之。
四 理事會成員均屬義務性質。
五 理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三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六 理事會在本屆任滿之前負責提名推薦下屆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決選之。
七 理事會得聘請本澳或外地關心教育,關心本會之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為本會顧問。
一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監事會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二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數目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不記名選出,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並設審議部及稽核部,由監事互選擔之。
四 監事會成員均屬義務性質。
一 會員所交之會費。
二 會員自願捐贈及熱心人士之贊助。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之。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1/2014。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領導和組織本會的活動;
(5)對入會申請和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五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韓語交流協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J,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文遺研創協會”,中文簡稱為“文遺研創”;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a Reinvenção de Estudos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REPCM”;英文名為“Macao Cultural Heritage Reinventing Stud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HRSA”,以下簡稱“本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保持不變)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宗旨:本會為本地非牟利協會,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通過參加或籌備活動中發掘青年人的潛能,並支持其開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工作,提供青年人社會與文化活動之交流平台,以及給予其多元化發展空間,達到推廣本地文創、服務社區及貢獻社會之作用。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章程內容如下:
本會宗旨為:
(1)……
(2)……
(3)構建兩岸四地法律及司法界,特別是刑事訴訟領域專家、學者及司法人員之間溝通、協調和交流的平台,共同展開刑事檢控及刑事司法合作領域的專題研究;
(4)原(3)項
(5)原(4)項
一、……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一名。會長的職責為代表本會,並促成理事會召集及主持每年召開一次的平常會議。副會長的職責為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秘書的職責為協助會長及副會長處理有關會員大會的事務。
三、應理事會決議,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有正當理由的提請,可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提前十五日作出,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由會員簽收。
五、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
(四)……
(五)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以及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六)……
(七)……
一、理事會由最多二十三人組成,總數應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理事最多十六人、秘書長一人及司庫一人。
二、……
三、……
四、理事會的權限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召集及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議以表決方式作出;其決議須分別在最少二分之一會員、最少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最少兩名監事會成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方為有效。
一、……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之決議,需分別獲出席會員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決議,分別取決於出席理事或監事的絕對多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四、(廢止)
五、(廢止)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9.10.2014, no competente Maço n.º 1/2014 sob n.º 1, a fls. 1, um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pelo qual foi alterada a redacção do artigo 11.º, que passou a ter o seguinte teor:
a) (Mantém-se);
b) (Mantém-se);
c) (Mantém-se);
d) (Mantém-se);
e)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e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ou de qualquer outro associado ou terceiro, conforme sua deliberação, ou ainda, representada nesses termos, outorgar procurações conferindo quaisquer poderes que se contenham na sua competência;
f) (Mantém-s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Outubro de 2014. — A Notária, Ana Fonsec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5/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足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tebo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4款及刪除第一條第7款、修改第十六條第1款的葡文表述、第二十一條第1款、第六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第2款,以及修改上述條文的葡文及英文表述,修改如下:
1.(保持不變)。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 澳門足球總會的會旗為: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1. (unaltered)
2. (unaltered)
3. (unaltered)
4. The flag of MFA is:
5. (unaltered)
6. (unaltered)
1. 倘會員打算退出澳門足球總會,必須在擬退出日期三個月前向澳門足球總會秘書處提交退出通知。
2.(保持不變)。
1. The member that pretends to resign form MFA shall notify the general secretariat 3 months prior to the registration date.
2. (unaltered).
1. 會員大會由35名代表組成,每人各自代表澳門足球總會會員35個屬會其中之一者。
2.(保持不變)。
3.(保持不變)。
4.(保持不變)。
5.(保持不變)。
6.(保持不變)。
1. The General Meeting is currently composed of 35 delegates, each representing one of the 35 Clubs that are currently Members of the MFA.
2. (unaltered).
3. (unaltered).
4. (unaltered).
5. (unaltered).
6. (unaltered).
澳門足球總會專門負責對其管轄範圍內的足球比賽和活動的圖像、聲音和其他數據傳輸方式的發行進行授權,且不受任何內容、時間、地點和技術方面的限制。
MFA is exclusively responsible for authorising the distribution of image and sound and other data carriers of football matches and events coming under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 without any restrictions as to content, time, place and technical aspects.
1.(保持不變)。
2. 如果澳門足球總會解散,其資產將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53條之規定移交予另一法人以處理其歸屬,但澳門《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所提及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而且資產管理人應以“善良家父”(小心及明智地管理)方式對這些資產進行管理,直至澳門足球總會重新成立為止;在此情況下,有關資產將返還予澳門足球總會。
1. (unaltered).
2. If MFA is disbanded, its assets shall be transferr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53 of the Macau Civil Code, to another collective person to treat its destiny, but the deliberation referred in the number 2 of the article 153 of the Macau Civil Code shall be made by two-thirds majority of the present members in the Meeting. The assets administrator shall hold these assets in trust as “bonus in pater familiae” [to manage carefully and wisely] until MFA is re-established; in this case, the assets shall be restituted to MFA.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6/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4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國公共文化研究及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 e Promoção da Cultura Públic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 Public Culture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如下: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社團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中文名稱:“中國公共文化研究及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 e Promoção da Cultura Pública Chinesa,英文名稱:Chinese Public Culture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制。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中華廣場10樓E。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一、(保持不變)。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對中國公共文化學術研究及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有興趣之年滿二十歲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對中國公共文化學術研究及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之具法人資格的公私機構、合作社、企業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之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法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之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法人。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五年度中心之工作計劃;
2. 討論及表決二零一五年度中心之財務預算;
3.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sidorus Fong |
Eddie Tam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澳門元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