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艷華,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譚綺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王琦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李仙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群英在本署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雅麗及盧美莉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欣澈、霍詩敏及盧嘉華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舒巍、方鍾華、何健婷、許志剛及蘇壬婷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根強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三名及第三十五名的合格投考人郭錦文及羅家輝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譚德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陳樹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Reinaldo Saturnino da Ros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羅起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高炳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陳俊學——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李養根——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譚康威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鄧雨縈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孔志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文華、潘穎瑜及韋健瑩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苑玲及黎可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添花、張永揚、馮嘉豪及何添弟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志華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職務,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月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五十九名的應考人陳志豪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惠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葉奕韜、鄧世易及甘小明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的第三職階,薪俸點430,首兩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錦燊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馮景山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芷娟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白欣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1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銳端及吳雄昌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劍光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6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洪小龍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維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美漣、易煒賢及葉衛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首兩位)及十一月十七日(最後一位)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葛展鵬及吳袁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杏花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Nelson de Sousa Ah-Heng,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80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資源管理廳廳長之第二職階消防總長黃耀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08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Maria Margarida Caldas Rodrigues,供款人編號60515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行政技術助理員陳聖載,供款人編號60709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廉政公署高級技術員林俊,供款人編號603474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蕭嘉裕,供款人編號616375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林倩瑩,供款人編號61802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紹明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周美翠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財政及財產管理科科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劉智煒,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Pedro Zeferino de Souza,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古北文及林耀鎮,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柏梓淇及Tertuliano Augusto Gomes de Senna Fernandes,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姚桂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錢偉雄、林麗梅、黃烱楊及黎偉光,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鍾少山,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溫章英,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甘麗蘭,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志安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之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嘉菲、區雲藍、林雪梅、吳家倩及容志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之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敏華及林燕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三名的應考人譚國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四名的應考人葉錦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譚光雄,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炳強,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競斌,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區群卿,為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鄭麗湘——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陳雲,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茲聲明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林金韶,屬散位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戴冰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二十七名、第四十六名的應考人曹振康及潘卓斌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蘇敬彬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一)項及三款的規定,Glória de Jesus Nabais Baldinho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的規定,王靄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潔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美燕、陳其杰、陳慧宏、郭炳輝、Ricardo Xavier Joaquim及Jaquelina Jorge Airosa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錦球、潘偉倫、胡婉琪、鄭頴琳、鍾豪彬、吳靜儀、吳焯峰、Alexandre Lei、鄭慧敏、陳競明、羅偉倫、梁俊宇、杜幸愉、朱志超、梁慶彬、關志仁、高一鳴、柯毅揚、余賽傑、歐文貴、劉施莉、鍾日來及施祖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瑞霞及蘇美華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及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淑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少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會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之批示:
應黃智鋒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少明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終止其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3/2003號法律第三十三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關務監督梁慶輝、副關務督察Maria Helena Fernandes Meira、首席關員許慧珠及李翠華、一等關員劉灼怡及關員區振濠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繼續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2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顧問翻譯員余家慶以派駐形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服務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並於十二月二十八日返回本局,另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新以派駐形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合格准考人談偉強,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尹家其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收取薪俸點450之薪酬。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下列人員結束特別委任方式,由司法警察局返回治安警察局,並轉為處於“編制內”狀況。
警員 |
152061 |
溫志明 |
警員 |
191101 |
李錦豪 |
" |
109070 |
林泳兒 |
" |
237101 |
王志超 |
" |
140071 |
黃浩慈 |
" |
220111 |
余衍釗 |
" |
129081 |
陳嘉健 |
" |
240111 |
蘇偉達 |
" |
320080 |
黃惠玲 |
" |
246111 |
陳雄冠 |
" |
120091 |
何志威 |
" |
255111 |
譚海亮 |
" |
232091 |
官琪峰 |
" |
264111 |
陳達安 |
" |
125101 |
楊榮亮 |
" |
265111 |
甘子幫 |
" |
165101 |
方志豪 |
" |
279111 |
陳策倫 |
" |
179101 |
梁志強 |
" |
300111 |
梁志華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第201/2014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並因工作之緊急需要,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及音樂職程警長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長 |
121961 |
馬俊輝 |
1 |
" |
154900 |
黃詠然 |
2 |
" |
182920 |
黃婉珊 |
3 |
" |
158881 |
嚴永強 |
4 |
" |
142911 |
黃理宗 |
5 |
" |
122941 |
馮秉聰 |
6 |
" |
100910 |
陸妙心 |
7 |
" |
168911 |
譚銳光 |
8 |
" |
120931 |
盧國雄 |
9 |
" |
137901 |
馮兆權 |
10 |
" |
261921 |
陳健華 |
11 |
" |
116881 |
鄧貴武 |
12 |
" |
118931 |
何仕清 |
13 |
" |
114891 |
周立業 |
14 |
" |
168941 |
吳錦平 |
15 |
" |
175920 |
陳少君 |
16 |
" |
108881 |
徐民志 |
17 |
" |
175881 |
劉健偉 |
18 |
" |
122931 |
陳勁松 |
19 |
" |
100941 |
白佐治 |
20 |
" |
163891 |
古永樵 |
21 |
" |
202901 |
尹國良 |
22 |
" |
102871 |
張植強 |
23 |
" |
109891 |
梁少光 |
24 |
" |
171901 |
李錦雄 |
25 |
" |
211860 |
易綺華 |
26 |
" |
164891 |
莫敬駒 |
27 |
" |
212861 |
彭漢文 |
28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長 |
104013 |
丘龍恩 |
1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第204/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長編號100910陸妙心,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以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的狀況。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沙飛、胡潔茵、廖嘉欣及黃曉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張麗影,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李佩霞及盧雪鳳,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碩峰、陳沛玲及魏英傑,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第202/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消防區長職位:
副消防區長 |
編號414891 |
黃志偉 |
" |
編號425911 |
劉振輝 |
" |
編號407891 |
馮漢邦 |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第203/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下列軍事化人員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以特別委任制度就讀司法警察局第十七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現因下列人員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完成該課程,故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轉回消防局人員編制中,並處於“編制內”狀況。
消防員 |
編號429081 |
談啓雄 |
" |
編號444091 |
梁志明 |
" |
編號490111 |
袁汝宏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名稱為“澳門銀葵醫院”,第004號准照及第004號執照,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2樓及3樓,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法律的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許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捐血中心主任,為期兩年。
蔡炳祥——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物事務廳廳長,為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何罕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洪波、黎鳳儀、吳軍民、陳瑩、麥錦倫、Borges Dias, Luis、鄺錦強、李妙甜、蘇曄蘭、劉詠嚴、霍永廣、吳志華、司徒翠影、林永連、孔金英及趙德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何罕燕、林濤、張興瑩、林家鴻及黃少芳,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少芬,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梁永權、梁家寶、江帶育及施穎,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許釗虹,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26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巴利”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水手西街5-A號利仕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水手西街5-A號利仕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寶欣——恢復第E-198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婉華——應其要求,中止第T-012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恆峰第T-0255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內第17735及17736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陳鳳佩、……”
應為:“……、陳鳳珮、……”。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條b)項的規定,調整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二組的“編制外合同教學人員組別的轉入名單”中以下兩位教師的轉入狀況,並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編制外人員 |
||||
教學人員組別 |
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的狀況 |
二零一零年九月七日的狀況 |
||
專業資格 |
階段 |
職程 |
職階 |
|
蘇潤嫦 |
中葡小學教師,三級 |
6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 |
9 |
何靜誼 |
中葡小學教師,三級 |
3 |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 |
6 |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批示:
周淑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英文),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批示:
梁淑儀——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楊艷艷,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陳寶娟及Nuno Miguel Costa Alves Martins,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謝菀菁,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李國妍及卓麗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Ana Margarida Lopes de Albuquerque及布紹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林婉琪、利澤銘及余愷珊,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張彥君及周少容,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健創及鄺穎詩,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馮永森,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梁緯亭及王娜娜,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及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李頴怡,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批示:
應彭美嬋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批示:
應梁錫延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批示:
應李玉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詹道俊及區倩茹,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為期兩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日及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特級技術員尹德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二等高級技術員黃一翔、關俊雄、蘇建明、梁燕芬及Alexandre Lou,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追認批示:
蘇家軍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及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佩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胡藝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第一及第二名的及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林翠珊及鄭翊瑋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ristina Brito e Silva Simões Ferreir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家維,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四十四名的合格應考人周穎聰,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祥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Internacional Xiang Peng Lda.”及英文名稱為“Xiang P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td.”,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獲發第0232號准照,持牌公司為“祥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Internacional Xiang Peng Lda.”及英文名稱為“Xiang P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td.”。旅行社位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7樓C座。
“中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Zhong Tian Lda.”及英文名稱為“Midsky Travel Agency Ltd.”,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獲發第0233號准照,持牌公司為“中天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Midsky Lda.”及英文名稱為“Midsky Travel Agency Ltd.”。旅行社位於澳門市場街84號康樂新村第5座地下及一樓“AS”座。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李佩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金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健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鄭芷瑩,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Manuela Mendes Rodrigues,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陸凱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林池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江世恩,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陳暢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楊燕玲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免除其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啟明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免除其職位。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六個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梁麗娟及簡媚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其中第一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五十四的洪朝協,獲臨時委任為本辦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按照本辦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蕭俊賢,本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鄭炳光,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在本辦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王紅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蘇慶富,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煒燕,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結紅和鍾靜芝,本學院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馮嘉豪,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玉倫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翠瑩、仇浩賢、李轉丁及李曉靜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唯一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楊婉嫻,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一的合格投考人陳凱俊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二的合格投考人李妙雲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百零八的合格投考人黃裕玲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下列人員以附註方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的修改如下:
何浩能、Humberto António Nunes及Julieta Ana Souza,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黃殿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盧詩敏,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麥健銘,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煒麗——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黃金鳳及林肖蘭——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盧俊璇,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區文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丘力昕,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鄧素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最後三位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姚健邦及羅少霞,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孫金蘭,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蕭寶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鄧月娥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陳梅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郭錦文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陳均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可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潘智勇、林樹生及曾儉豪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25點,可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
梁敬賢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政處理及派遞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曾曉瑜及李曉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及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賈靖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