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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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創意產業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圖書館設計、供應及安裝多點觸控導覽系統及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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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德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望廈迎賓館會議室及圖書館視聽室影音系統完善項目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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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錦龍冷氣電機工程”簽訂協力樓空調系統改善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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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德成按有限公司”簽訂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租賃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396號的德成大按地下及庇山耶街57號的當舖貨樓的租賃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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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