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0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4

刊登日期:

2014.10.29

版數:

18973

  • 委任一名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景開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0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4/2014

    刊登日期:

    2014.10.29

    版數:

    18973

    •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7/99/M號法令 - 訂定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 第30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 更正 - 第30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
  • 第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該委員會主席。
  • 第1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一名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 第32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 第15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一)譚俊榮*,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展潤,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葛偉;

    (四)殷磊;

    (五)林偉基;

    (六)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七)吳培娟;

    (八)何偉強;

    (九)袁偉明;

    (十)黃顯輝。

    * 請查閱:第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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