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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景開為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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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二月十九日第7/99/M號法令第四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成員:
(一)譚俊榮*,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展潤,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葛偉;
(四)殷磊;
(五)林偉基;
(六)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七)吳培娟;
(八)何偉強;
(九)袁偉明;
(十)黃顯輝。
* 請查閱:第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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