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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公約時加入了新的第II-1/3-6條,將用於檢查的進出通道的技術規定作為公約的強制性規定,並透過第MSC.133(76)號決議通過了《用於檢查的進出通道的技術規定》,且該技術規定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技術規定的第MSC.133(76)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文本。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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