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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眾城金徽科技發展(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司法警察局更換活體採集設備及比對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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