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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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科技學院供應及安裝多功能X射線衍射分析(XRD)系統及小角X射線散射(SAXS)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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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里達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戶外天地泰坦跑道改善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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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簽訂《健康照顧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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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旅遊學院”簽訂《旅遊技術課程》及《平面設計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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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創意時裝設計及製作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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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簽訂《武術課程》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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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GI(Far East) Limited”簽訂向“中央手術室升級及更新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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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十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