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ϊmero 42
II
SΙRIE

Quarta-feira, 15 de Outubro de 2014

REGIΓ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ϊ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6/2014。

大昌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昌體育會”;中文簡稱“大昌”;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Tai Cheong”;葡文簡稱“ADTC”;

本會英文名稱為“Tai Cheong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TCSA”。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1)組織本澳喜愛運動愛好者參加國內外各種比賽,藉以提高本澳運動及精神水平;

(2)與國內外機構合作培訓本澳運動類型比賽項目的業餘運動員,促進本會運動員之間的團結,維護本會及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為於澳門羅德禮將軍街11號信南大廈1樓B。

第四條——凡對本會及有興趣運動人士,皆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有:

(1)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2)享用運動場作鍛鍊之用。

(二)會員之義務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第六條——領導架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亦可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召開會議必須以書面提前14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和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四分之三會員出席;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大會;

(2)執行本會決議;

(3)報告工作進度及策劃活動。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但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除法律規定外其職權如下:

報告財政狀況。

第十條——本會經費如下:

其他機構資助及會員會費。

第十一條——下列為大昌體育會會章: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冰球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2/2014。

冰球聯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名為“冰球聯盟”。

會址:澳門西坑街16號金龍閣五樓E。

第二條

宗旨

提升青少年對體育活動之興趣,鼓勵大眾積極鍛鍊身體,參與體育活動及賽事,增進體育機構之合作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三)參與活動和享受福利之權利;

四)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

喪失會員身份

一)會員有權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

二)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

第七條

其他

一)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一)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會章,制定會務綱要,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正、副會長、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等職責。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律規定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每2個月召開一次,由7位或以上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組成,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會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下設會員發展部、財務部、技術部及秘書處等工作部門,各部成員由理事會分工產生。

三)監事會由3位或以上成員(人數必為單數)組成,推選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會務工作。

四)各組織機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九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理事會會議最少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會議最少三個月舉行一次。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二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子爵車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3/2014。

澳門子爵車會

Serena Club Macau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子爵車會”;英文名稱為:“Serena Club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499號運順新村A座18樓J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本澳汽車文化,促進日產子爵汽車愛好者之間的交流,以及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組織機構有:a.會員大會、b. 理事會及c. 監事會。

(2)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十五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最少於8日前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本會運作及內部規章,提交每年工作及財政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審定會員入會資格及訂定會費金額。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並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嚴禁會員在公開聚會及活動中,超速、鬥車、魯莽及非法行為,如遇上意外本會概不負責。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如違規者本會保留一切法律上之追究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若會員超過半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未經許可會員不得以本會之名義作任何宣傳及一切其他活動。本會有權隨時更改內部規則,不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決議

第十二條——修改章程決議,需要獲得出席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十三條——解散本會決議,需要獲得全體會員之四分三或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及贊助。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高級分析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7/2014。

澳門高級分析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級分析研究協會”,中文簡稱“高級分析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Estudo de Analítica Advançad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Advanced Analytics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472號綠楊花園利和閣地下AD,如有需要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條

屬性

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組織及設立一個高級分析的研究交流平台,會員並可通過參加本澳及外地的相關的學術交流而增加對各種分析方法的認知。

第五條

活動

一、 各類培訓及研究工作坊;

二、 推廣及促進國際交流舉辦講座及研討會;

三、 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愛好研究分析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者,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下,提出入會申請,一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項會務工作之成員;

三、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

C. 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D.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可連任,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本會解散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可由會長或副會長兼任),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四、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名譽主席及會務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等。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會員會費及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任何經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

第十二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泉健豪庭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8/2014。

泉健豪庭業主聯誼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泉健豪庭業主聯誼會”,以下簡稱為“本聯誼會”。

(二)“本聯誼會”之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十五號至十九號泉健豪庭地下。

第二條

(宗旨)

本聯誼會之宗旨為:

(一)推動本大廈之業主參與有益身心的文娛康樂活動,目的使各業主們能身心康泰。

(二)推動各業主們共同參與環保綠色出行活動,以提升各業主們的公民素質。

(三)盡力創設、更新康樂活動之類別,目的使各業主們能參與具素質的活動。

(四)盡力地為各業主們爭取政府所推廣的各項活動的參與機會。

(五)本聯誼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所有本大廈之業主均可加入本聯誼會成為會員。

(二)本大廈之業主得依法授權單位之居住人或單位承租人代行其會員的權利。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

(機構)

本聯誼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聯誼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聯誼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聯誼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聯誼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各界人士及可能的政府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殊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環保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9/2014。

澳門環保藝術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命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藝術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ção Ambiental e Art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A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PA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政治、非牟利之文化組織,旨在透過舉辦不同的文化藝術創作活動,宣傳和教育市民如何善加利用生活周遭的有效資源,把環保融入在日常生活中。透過推動不同的社區活動,讓青年人從創作過程中,實際了解環保的重要性以及重新審視環保藝術的概念和價值。本會將定期舉辦與不同地區環保以及藝術團體的交流活動,令市民加以認識及感受到環保對城市的重要性。

第三條——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建華大廈第三座9樓E。

(二)經理事會議決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四條——活動:

(一)本會之活動方式包括:以環保為出發點,進行不同題材之藝術活動、舉辦工作坊、比賽以及與其他團體合作,以有效達到本會之目的;

(二)本會活動包括鼓勵、協助藝術家以及市民以環保為出發點,進行不同題材的藝術創作。其創作作品將以不同形式出版,並派發到本澳各學校、圖書館、書店以及其他公共服務團體作教育及推廣創作之用途;

(三)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環保及相關藝術的交流、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凡從事或愛好與環保及相關藝術創作的個人和機構,支持本會宗旨或年滿18歲有興趣參與之人士,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並繳交會費;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相關入會申請書,附交1吋半正面近照2張、澳門身份證影印本1張,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費:

(一)普通會員:入會費為澳門幣五十元正,每年繳交一次。

(二)永久會員:一次性繳付會費澳門幣五百元正。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會員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三)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四)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九條——處分: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應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擔任職務者,可撤銷其職務,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再次召開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以得票最多者任會長,另一任副會長,在會員大會上即席選出,任期三年;設秘書長(秘書長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秘書長之產生須經理事會通過,由會員大會會長委任。

A.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

B.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五)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出席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如在同一事件上超過一個議案,由獲較多票數者通過。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二)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的成員組成。當選後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下設其他部門則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三)理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理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五)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知會監事長,由監事會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內對提案或人選表決,須獲出席者一半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二)監事會為一監察機構。所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三)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一名以及監事一名,由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第十四條——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一)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李氏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李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李氏宗親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Lei de Macau。

英文﹕Macau Lei Clansmen’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澳門南灣約翰四世大馬路金來大廈34號二樓。

第三條——本會是具有宗親聯誼性質的非牟利民間社團。

第四條——本會宗旨以聯絡澳門李氏宗親情誼,團結互助,共謀福利為目標。將致力與世界各地及僑居海外之李氏宗親聯繫,促進宗誼,團結全澳的李氏族群,延續歷史傳承,締造族群優勢,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作出貢獻,為促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祖國的和平統一奉獻力量。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滿十八周歲之澳門李氏宗親,不分性別、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品行端正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創會會員和永遠會員兩種。參與籌組本會之李氏宗親為創會會員。以後凡申請入會者,須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澳門身份證件副本及一寸半正面半身近照壹張,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永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有退會的自由,但已交之會費不予退回。

(四)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事業和參與各項活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視乎情節給予警告、暫停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會員逝世,精神錯亂或被判罪入獄期間會籍自動取消。若刑滿可再提出申請,會費須重新繳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對外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若干名榮譽主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或由過半數會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開日期需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得由其授權之會員大會成員或以機關成員資格計算總年資較長的常務副會長代任其職務,年資相同時,則由較年長的常務副會長代替。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五)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如會員人數不足半數,會議押後半小時後舉行,屆時視為第二次召集,而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出席,委託書內需詳細列明參加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受託的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屬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制定內部規章、履行法律賦予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二)理事會組成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組成;如常務理事會作出涉及本會重大利益之決議,須經理事會全體會員事先許可或事後追認。

(四)上款提及的“重大利益”透過理事會全體會議議決界定。

(五)常務理事會下設聯絡、學術、康樂、福利、青年和財務六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各部門具體職能由內部規章界定。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五條——每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監事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透過選舉產生,候選人須經由上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

第十六條——本會在正式成立後選出各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公推之籌備小組負責。

第五章

活動

第十七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和聯誼等工作需要,組織會員開展以下各項活動:

(一)參加世界李氏總會以及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宗親聯誼及尋根謁祖活動。

(二)開展經貿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開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各項公益活動。

(五)理事會認為有必要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六章

會議

第十八條——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每季至少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可召開聯席會議以研究會務。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議可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如以視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和直接對話,以及在會議紀錄內尤須載明開會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參與會議成員補簽才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理、監事會議,各部門會議和參與會務。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會員入會需一次性繳納會費MOP500元,經理事會決議,可對該金額作出調整。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認為符合本會宗旨時,可接受任何合法財物之饋贈或捐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任何有關本章程的闡釋交由會員大會作最後決定。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及法人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學生事務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學生事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學生事務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學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s Assuntos de Estudante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E.M”,英文名稱為“Macau Student Affai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致力促進澳門高等教育學生事務的發展;

——為澳門高等教育機構提供一個分享及交流學生事務經驗的平台;

——透過各種專業服務和發展計劃,協助學生達成學習目標及促進個人成長;

——鼓勵從事學生事務專業人士持續進修及參與相關培訓活動;

——促進澳門和海外學生事務專業人士之間的互動與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大學(E31)學生活動中心2018室,會址可經會員大會同意後修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個人會員:任何於澳門各大專院校從事學生事務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任何人通過理事會提名及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入會申請及會籍註銷

所有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3. 提出建議;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可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及享有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人、司庫一名、理事若干名、且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 處理日常會務;

5. 接受監事會查核。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可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各項工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且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 查核理事會賬目;

2. 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目的是處理本會的發展及其他重要事項。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本會之解散,需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則由理事會解釋之。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儲能產業技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8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儲能產業技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儲能產業技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mazenamento de Energia Tecnologia Indústria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ergy Storage Technolog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ESTI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推動澳門儲能產業發展及推廣本地儲能產品的廣泛應用;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綜合優勢; 集專家委員影響力和對各個專業領域的深刻理解,為研究制定澳門儲能產業發展戰略、倡導產業發展模式及確定中遠期發展重點和方向提供決策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工業園前地跨境工業大樓5樓C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推廣促進儲能產業的發展有興趣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視本會的具體會務需要,確定召開會議的時間,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賦予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履行法律賦予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協青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4/2014。

澳門協青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第六條

辭退會席

1)會員可申請辭退會席,會員需書面致函本會理事會。

2)保留不變。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生命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5/2014。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生命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ife Education Association”。

二、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何光來巷威來大廈4A號地下B。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三、保留。

第三章

會員組成及規範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每年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報告書、財務帳目、監事會之意見書及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而特別會議時須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或至少二分之一會員要求才可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郵遞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並設一名會長及一名副會長以協助大會事務,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

三、保留。

四、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中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財務,其他成員為理事,以協助策劃及會議記錄、財政,領導本會的一切活動。

五、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及一名副監事長,其他成員為監事,以協助定期檢查本會的帳目及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之意見書等。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一、本會之所有活動經費由會費、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及遺產組成。

二、保留。

三、保留。

四、保留。

第七章

會章及會徽

一、會印章

二、會徽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S.A.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artigo 75.º do RJSF, aprovado pelo Decreto-Lei n.º 32/93/M, de 5 de Julho)

Balanço anual em 6 de Junho de 2014

MOP

MOP

MOP

Demonstração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6 de Junho de 2014

Conta de exploração

MOP

Conta de lucros e perdas

MOP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eong Kin Hong

Lau Chi Keung

Macau, aos 8 de Setembro de 2014.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O balanço e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este Banco respeita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6 de Junho de 2014, elaborados nos termos das leis de Macau e auditados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ão documentos suficientes para mostrar a real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te Banco em 6 de Junho de 2014 e o lucro apurado d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nesta data.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Lau Mei Yuk, Fonnie

Macau, 8 de Setembro de 2014.

Síntese das actividades do exercício

Para satisfazer as necessidades de crédito das empresas de maior escala, e estabelecer uma ligação com as suas sucursais no Interior da China, oferecendo apoio à transformação de Macau num Centro Mundial de Turismo e Lazer, e ao estabelecimento da plataforma de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lusófonos, 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estabeleceu, em 7 de Junho de 2014, uma sucursal em Macau, e 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sociedade subsidiária do actual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Ásia)) foi fundido com esta sucursal no mesmo dia. As actividades, os empregados e as agências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também foram incorporados n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Antes da fusão acima referida, efectuada num ambiente económico favorável, as actividades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obtiveram um desempenho bastante satisfatório. Antes da transferência das dívidas para a Sucursal de Macau, os resultados de empréstimos e de depósitos bancários registaram, respectivamente, aumentos de 25.1% e de 52.5%, até 6 de Junho de 2014, comparativamente ao ano passado (calculado até ao fim de Dezembro de 2013). A qualidade dos empréstimos foi muito boa. A par disso, o valor do balanço e o lucro depois de impostos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já foram transferidos para o Banco da Construçã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no dia de fusão. Após a fusão, a resposta dos clientes e do Mercado em relação à presente fusão é muito positiva. Tudo isto mostra que o nosso trabalho tem sido bem sucedid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Kok Pui Fong

Macau, 8 de Setembro de 2014.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accionistas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S.A.
(constituído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Banco de Construção da China (Macau), S.A. (o Banco) para o período compreendido entre 1 de Janeiro de 2014 e 6 de Junho 2014 (data de cessação)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o Banco referentes ao períod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6 de Junho de 2014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período compreendido entre 1 de Janeiro de 2014 e 6 de Junho 2014 (data de cessação),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 Banco.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accionistas,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o Banco,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Banco para o período compreendido entre 1 de Janeiro de 2014 e 6 de Junho 2014 (data de cessação)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4 de Julho de 2014.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6 de Junho de 2014,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para o período compreendido entre 1 de Janeiro de 2014 e 6 de Junho 2014 (data de cessação),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o Banco.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o Banco,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Cheung Pui Peng Grace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8 de Setembro de 2014.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ê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Lista dos accionistas qualificados: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Asia) Corporation Ltd.

Constituída em Hong Kong

 

Nomes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r.ª Kwok Pui Fong, Miranda   

Presidente

Sr. Zhu Feng

Administrador

Sr. Ma Chan Chi

Administrador

Sr.ª Lee Wai Meng

Administradora

Sr. Cheong Kin Hong

Administrador e Gerente-geral

   

Conselho Fiscal:

 

Sr.ª Lau Mei Yuk, Fonnie

Presidente

Sr.ª Yu Pui Man

Vogal

Sr.ª Ho Mei Va

Vogal – Auditor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Sr.ª Kwok Pui Fong, Miranda

Presidente

Sr.ª Cheng Pui Ling, Cathy

Secretária

   

Sr.ª Cheng Pui Ling, Cathy

Secretá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