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梅詠思及馮惠琴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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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黃雪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批示如下:

黎柳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邱蕊杏——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徐秀玲——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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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條文,並聯同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布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鑑於其工作表現及認為適宜,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續委任關務總長編號04891——黃文忠出任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為期二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及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華釗,副關務總長編號01961,出任沿岸巡邏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開始,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的出任是根據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符合海關現行法定主管制度之規定;
——具必須之學歷;
——具近九年代處長及近四年處長之經驗;
——其職程內長期的工作表現具備可獲委任為處級主管之信任。

2. 學歷:

——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其他課程/培訓;
——行政公職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澳門管理學院舉辦的能源管理進階工作坊;
——行政公職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澳門管理學院舉辦的能源管理小組工作坊;
——行政公職局/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的政策制定培訓課程;
——上海海關學院“中國海關制度”研修班;
——行政公職局/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的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行政公職局/國家行政學院的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班;
——檢察院及水警稽查局舉辦的檢察法律課程。

3. 專業簡歷:

——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進入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起,進入水警稽查隊高級職程,就職副警司;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六日晉升警司,並擔任船隊指揮官;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起,擔任內港稽查警司處指揮官;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起,擔任物力資源處署任處長;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擔任物資管理處代處長;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晉升副關務總長,並委任為物資管理處處長。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及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按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益銓,副關務總長編號02981,出任物資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開始,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的出任是根據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所設立的主管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依據:

——職位出缺;
——符合海關現行法定主管制度之規定;
——按工作需要調整處級主管人員團隊的配置;
——具必須之學歷;
——具五年代處長及近四年處長之經驗;
——其職程內長期的工作表現具備可獲委任為處級主管之信任。

2. 學歷:

——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其他課程/培訓;
——中國浦東干部學院澳門高級警官研修班;
——上海海關學院“中國海關制度”研修班;
——行政公職局/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的政策制定培訓課程;
——行政公職局/新加坡公共服務學院的中高級公務員管理發展課程;
——行政公職局/國家行政學院的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班;
——Bureau for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and LEA的管理進階課程;
——WCO亞太區域的“風險管理技術”課程。

3. 專業簡歷: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進入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進入高級職程,就職副警司;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晉升警司;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擔任外港稽查警司處指揮官;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擔任關閘稽查警司處指揮官;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擔任海島市警務警司處指揮官;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擔任海島海關巡邏站指揮官;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擔任海上巡邏處代處長;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晉升副關務總長,並委任為沿岸巡邏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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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經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三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薪俸點510,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燕冰碩士為總務處處長,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空缺;
——胡燕冰碩士以下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總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工學(土木工程)學士學位;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士學位;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行政程序課程(中文授課);
——室內設計(一)課程;
——財務管理基礎(專為非財務行政人員而設);
——財務管理基礎II;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廣州話);
——行政懲處法課程(廣東話授課);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廣州話);
——處理投訴技巧工作坊;
——建立團隊成功要訣工作坊;
——風險及安全管理;
——團隊主管的傳意技巧工作坊;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課程(廣東話授課);
——能源管理小組工作坊;
——能源管理進階工作坊;
——設施管理實務初級證書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公務採購制度進階課程(廣州話);
——《殘疾人權利公約》公職人員引介會;
—— 談判及調解課程。

4. 專業簡歷:

——2004年至2006年期間,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擔任民政總署技術員;
——2007年,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擔任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2007年至2008年期間,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08年至2010年期間,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2010年至2011年期間,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旅遊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1年至2012年期間,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2012年至今,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擔任本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2013年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本辦公室總務處處長。

聲 明

茲聲明,中級法院第一職階法院初級書記員鄭家燕,屬臨時委任,現應關係人之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終止其在該法院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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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何國威、陳穎俊及張嘉寅——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報的考試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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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行 政 公 職 局

更 正

由於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6017頁之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自好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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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方元祥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盧麗宜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霍頴勛及許琼綿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朱嘉雯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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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梁葆瑩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

梁殷雄——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三款a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為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第二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傅凱安,屬本局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修改為第三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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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中央開考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七名應考人黃智鋒,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第22/201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尚未填補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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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代局長 曹錦俊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黃,美琪、Xavier, Agostinho、Moreira da Rocha, José Manuel、Ventura Pereira, Paulo、Dos Santos, Cristina Maria 及廸,文道——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至第六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等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張,燕萍、Da Silva, Inês Maria及Ramos, Artur Aurélio Jorge Meireles——分別在有關考試評分名單中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之合格應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該等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批 示 摘 錄

根據十二月十七日第17/2001號法律核准的《民政總署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經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以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茲公佈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批准之民政總署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預算修改:

二零一四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職能 經濟 開支名稱

經常開支 

1-01-3 01 01 02 01 00 報酬  30,000.00
1-01-3 01 01 03 02 00 年資獎金  35,000.00
1-01-3 01 01 04 01 00 工資  250,000.00
1-01-3 01 01 06 00 00 重疊薪俸  390,000.00
1-01-3 01 01 07 00 99 其他  40,000.00
1-01-3 01 01 09 00 00 聖誕津貼  1,000,000.00
1-01-3 01 01 10 00 00 假期津貼  200,000.00
1-01-3 01 02 03 00 02 輪班工作  200,000.00
1-01-3 01 02 04 00 00 錯算補助  50,000.00
1-01-3 01 02 10 00 06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200,000.00
1-01-3 01 02 10 00 07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100,000.00
1-01-3 01 02 10 00 09 導師報酬  75,000.00
1-01-3 01 02 10 00 10 工作表現獎賞  350,000.00
1-01-3 01 02 10 00 11 職務終止補償  400,000.00
1-01-3 01 05 01 00 00 家庭津貼  800,000.00
1-01-3 01 05 02 00 00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250,000.00
1-01-3 01 06 01 00 00 膳食及住宿——負擔補賞  50,000.00
1-01-3 01 06 03 03 00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15,000.00
1-01-3 01 06 04 00 00 各項補助——負擔補償  6,000.00
1-01-3 02 01 04 00 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25,000.00
1-01-3 02 01 04 00 03 手工藝及收藏品  800,000.00
1-01-3 02 01 06 00 00 榮譽及招待物品  14,000.00
1-01-3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45,000.00
1-01-3 02 02 01 00 00 原料及附料  600,000.00
1-01-3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100,000.00
1-01-3 02 02 07 00 01 成藥、藥物、疫苗  100,000.00
1-01-3 02 02 07 00 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250,000.00
1-01-3 02 02 07 00 04 食堂用品  5,000.00
1-01-3 02 02 07 00 99 其他  1,000,000.00
1-01-3 02 03 01 00 05 各類資產  3,500,000.00
1-01-3 02 03 02 01 00 電費  4,000,000.00
1-01-3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470,000.00
1-01-3 02 03 02 02 02 衛生及清潔  1,400,000.00
1-01-3 02 03 02 02 03 管理費及保安  2,800,000.00
1-01-3 02 03 04 00 02 動產  200,000.00
1-01-3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1,100,000.00
1-01-3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700,000.00
1-01-3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2,200,000.00
1-01-3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900,000.00
3-03-0 02 03 08 00 02 技術及專業培訓  120,000.00
1-01-3 02 03 08 00 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280,000.00
1-01-3 02 03 08 00 99 其他  5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1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2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6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5,800,000.00
1-01-3 02 03 09 00 06 銀行手續費  40,000.00
1-01-3 04 04 00 00 02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50,000.00
1-01-3 05 02 01 00 00 人員  100,000.00
1-01-3 05 02 02 00 00 物料  320,000.00
1-01-3 05 02 03 00 00 不動產  10,000.00
1-01-3 05 02 04 00 00 車輛  160,000.00
1-01-3 05 02 05 00 00 雜項  300,000.00
1-01-3 05 03 00 00 99 其他  70,000.00
5-02-0 05 04 00 00 02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200,000.00
1-01-3 05 04 00 00 91 兌換差額  60,000.00
8-05-1 07 04 00 00 00 街道及橋樑  10,500,000.00
1-01-3 07 06 00 00 00 各項建設  4,550,000.00
1-01-3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2,600,000.00
1-01-3 07 11 00 00 00 動物  1,000,000.00
1-01-3 09 01 02 00 00 中期及長期證券  100,000.00
總額  26,055,000.00 26,055,000.00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八職階技術工人陳德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4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民政總署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鄺灼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4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惠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4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何菲,供款人編號60168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馮宏基,供款人編號60617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王鴻,供款人編號61042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梁漪茵,供款人編號61552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副局長姚京明,供款人編號61556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技術工人林達財,供款人編號616477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陳姍姍,供款人編號608913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文化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蔡轉桂,供款人編號61373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馮潔瑩,供款人編號613737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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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薪俸點為150,為期三個月:

關志勇、黃燕娥及施皓銘,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受聘;

關偉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受聘;

葉榮佳,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受聘。

聲 明 書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7-01-0經濟分類04-01-05-00-62,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8-0經濟分類04-01-05-00-66,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旅遊發展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十組經常開支職能分類8-01-0經濟分類04-01-05-00-03,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科技委員會”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5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刊登於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的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本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經常開支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59,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的整體款項分配,作出經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的修改,茲公佈如下: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四)款項轉帳,該轉帳按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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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財政局——局長 江麗莉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區智成,為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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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培訓執行處處長鄺偉強學士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潤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條款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130點薪俸,另將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淑瑩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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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劉偉明副局長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Paulo Jorge Moreira Castelo Basaloco,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樊靜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丁文香,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蔡倩虹、香基蘭、鄭小雲、郭家銘、蔡珊滿、譚德欣、劉穎恩、劉展添、高志乾、江希文、霍繼昌、倪旭程、李淑屏、Gonçalo Augusto de Souza、郭文富、蘇嘉健、李嘉進、João Afonso André de Albuquerque、黎家靖、文建昇、Eduardo do Espirito Santo及麥義,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譚麗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吳家偉及劉玉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江婉貞及阮依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趙潤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鄒富興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慧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慧霞,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立文及麥敬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許爽爽,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慧瑩,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傅靄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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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盛開及聶柏雄,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林漪鈴、李佩珊及梁嘉慧,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強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子龍,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馬兆麟,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梁舜堯,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起生效;

張少萍及黃永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鍾治國,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毅豐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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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健聰,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鄭秀歡,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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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副消防總長區耀榮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及自同日起終止於本局之定期委任,返回消防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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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曾昶宇、周羨梅、張暢、林美鳳、梁展雲、譚國華及温泉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羅綺琪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應魏淑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之批示:

應何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徐妙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應陸鳳群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黃健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魏志成及金宏,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彭蓬光,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主治醫生劉咏儀,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韋妙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王潤璋、高潤培、鄭珊珊及黃淑妍,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的批示:

郭偉誠、張思亮、陳德嵩、黃嘉東、曾淘、趙振鋒、何罕燕、侯祖均、鄭浩光、黃嘉南、蕭長源、梁家榮、吳軍民、胡茵頴、談光濠、林3640.jpg濤、林嘉明及張丹楓——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的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林秀儀、楊嘉儀、鄭社建及林春院,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黃淑禎第E-186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唐學柔、黃麗麗——分別恢復第M-0685、M-197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馮彩萍第E-1658號及陳林第E-172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寧湘妍——應其要求,中止第M-182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便民藥房(三盞燈店)”准照,編號為第20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飛能便度街19-C號及嘉路米耶圓形地(三盞燈)2-A號嘉樂花園C座及D座地下(A區),地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21樓A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吳嘉麗——應其要求,中止第E-185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張潤立——應其要求,中止第M-180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之批示:

基於“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澳門藥物及健康應用研究所——中藥及食物安全化驗室”中文名稱的變更,核准更名後的“澳門藥物及健康應用研究院——中藥及食物安全化驗室”維持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附於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作研究用途的許可。

基於“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屬下“澳門藥物及健康應用研究所——競賽實驗室”中文名稱的變更,核准更名後的“澳門藥物及健康應用研究院——競賽實驗室”維持使用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附於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作分析用途的許可。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李芷雯第E-1938號、蔡妙恬第E-1949號、林錦良第E-2041號、Jacob Grave Gumboc第E-2045號、曹嘉璐第E-204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Ting David Tawei第D-0145號、Loo Alvin Kwor Chieh第D-0146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楊柏林第O-0057號牙科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楊曉媚第T-0252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陳彩雯、王美冰——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70、M-2071。

———

唐宇星——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82。

———

安益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1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持牌人為安益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市場街278-L號永添新村(第一、二座)地下T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林雄彪第M-0222號、梁愛心第M-17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東望洋聯合診所第AL-0009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郭遠清、廖潔茵、練紹忻、鄭素雲、洪舒雅、林嘉兒、陳俊豪、梁雪嬌、方穎青、劉裕鴻、陳雪芳、施啟陽、譚嘉樂、呂素儀、朱翠貞、梁美霞——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72、M-2073、M-2074、M-2075、M-2076、M-2077、M-2078、M-2079、M-2080、M-2081、M-2082、M-2083、M-2084、M-2085、M-2086、M-2087。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海欣、李瑞婷、李轉娣、周樂彤、林嘉恆——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40、E-2241、E-2242、E-2243、E-2244。

———

張逸——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196。

———

高嘉權——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W-0483。

———

厚德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1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何光來巷13-A號新光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厚德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何光來巷13-A號新光大廈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麗貞——應其要求,中止第M-180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林琳——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88。

———

謝靜雯、譚焯瑩——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33、T-0334。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廣夫,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茲聲明本局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李桂秋,屬散位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批示:

梁麗娟,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批示:

應梁學謙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王浴楠、王珊珊及吳秀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愛勤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兼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九條,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下指日期起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首位為期一年,最後兩位為期兩年:

黃詠勤——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關偉姬——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政德——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追認批示: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蕭艷嬌及譚守恆在本局分別擔任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及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一條,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分別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及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Raquel Xavier Anok、溫美寶及鄭錦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的合格應考人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錢淑儀、余慧清、李安娜、黃愛蓮及韋翠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周艷玲,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倩儀,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戚秀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及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批示核准的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帳目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費用 

22-00 社會保障制度之給付和社會補助支出 
22-02 社會補助和津貼 
22-02-01 欠薪墊支  3,000,000.00
26-00 第三者供應之物品及提供之服務 
26-09 佣金、顧問、研究、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26-09-10 其他技術協助及專業酬金  340,000.00

盈餘

 
本年度預計盈餘   
51-01-01 累積損益  3,340,000.00
總額 3,340,000.00 3,340,000.00

 單位:澳門幣 

統一預算編號 帳目編號 帳目名稱 追加/登錄 註銷
35-00 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 
35-01 資產成本 
35-01-02 機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 
35-01-02-04 辦公室傢俱及設施  200,000.00
總額 200,000.00 0.00

———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葉炳權,陳寶雲,劉永誠,李振宇,岑錦燊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煙花匯演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批示核准:

煙花匯演獨立預算之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3 00 01 額外工作  50,000.00
01 02 10 00 99 其他  50,000.00
總額 50,000.00 50,000.00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旅遊基金第五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批示核准:

旅遊基金第五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10 00 99 其他  970,000.00
02 03 05 02 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350,000.00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1,30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100,000.00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176,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10,00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2,946,000.00
04 01 05 00 30 澳門大賽車  10,000,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50,000.00
總額  12,946,000.00 12,946,000.00

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編號 開支名稱
07 04 00 00 00 街道及橋樑 

10,000,000.00

總額  10,0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謝慶茜——委員: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庭恩——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津津,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筱茵,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楊金燕,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盧詠絲,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麥鈺冰,獲任用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陳顯原、羅獻之、馮志強、羅頌濠及蔡良檀,獲任用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富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郵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倩婷,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梁惠華,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郵務文員,薪俸點為330點。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王聖洪、陳碧漪、鄭家宜、趙秀玲、謝銀濤、何泳心、施琼琼、陳慧璇、冼錦新、劉志謙及黃燕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梅世樑、Jacquelina Maria de Noronha及韋海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轅、蕭俊業及蕭裕林,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少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郭健文、黃志聰及黃慧蓮,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蔣祖威,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潘潔冰,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錫賢、易啟能、張羽及劉銳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蕭燦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80點。

聲 明

應王洋玲及鄭文威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啟芳、譚健文、霍詠欣、黃江萍及葉秀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八月七日、八月七日、八月七日及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錫棠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麥文光、陳祥汀及錢國榮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十月十一日及十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慧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黃月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吳惠卿、陳福利及梁鳳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轉為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並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關靜兒、郭狄美、郭巧儀、鄔嘉希、區秀芳、程慧妍、馮惠玲、王嘉泳、陳禮莎、馮啓豪及陳婷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九月三日、九月三日、九月十三日、九月二十四日、九月二十四日、九月二十四日、九月二十四日、九月二十四日、十月八日及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志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志華及毛紅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及十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徐保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獲續期兩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丘怡、呂靄婷、趙宇珍、李燕冰、陳美燕及唐可茵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九月十四日、九月十四日、九月十四日、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龔妙詩、黎海麟、潘毅及潘愷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九月十二日、十月二日及十月十七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布少華、梁體源及朱燕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九月二十六日及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余擎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張楚廷及張德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及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Gregorio Pena Pires, Nuno Miguel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盧兆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7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迎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轉為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海麟、馮巧怡、何家龍、梁偉傑、彭文健、關婉雯及符旺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Saldanha, Stephen Vijay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范嘉琪及馮文正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樂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8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歐玉珍及吳國祥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鄺兆風、黃偉雅及曾祥軒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朱碧丹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邱潤嬌在本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因達年齡上限及其散位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De Sousa Ah-Heng, Nelson,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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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