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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謝美華學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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