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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物流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徐偉坤;(二)蕭志偉;(三)崔煜林;(四)黃國勝;(五)石立炘;(六)蘇育洲;(七)何桂鈴;(八)賴展京;(九)鄧君方;(十)崔光;(十一)趙銑誠;(十二)羅銳榮;(十三)周進;(十四)林衍威;(十五)李國輝;(十六)陳維熾;(十七)葉兆昌。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物流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潘國慶;(二)鮑志明;(三)侯祖悦。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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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載於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8/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40/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一)項修改如下:
“(一)房屋局代表楊錦華,並由其擔任主席,候補代表為胡俊華、許麗鳴及任利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張佩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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