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所需的權力予研究生資助發放技術委員會主席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的《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