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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大會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透過第A.741(18)號決議通過了《國際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且有關規則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規則的第A.741(18)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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