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1988年議定書”)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透過第MSC.345(91)號決議通過了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根據1988年議定書第VI條第2款(g)項(ii)的規定及上指決議第3點所述,修正案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修正案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於本委員會的職能,
還憶及《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稱“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條關於修正程序的規定,
認識到有必要對油船、化學品船和氣體船破損穩性要求中初始裝載狀態和平衡狀態的應用進行進一步明確和統一,
在其九十一屆會議上審議了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2(a)條提出和分發的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修正案,
1. 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2(d)條規定,通過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附件;
2. 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2(f)(ii)(bb)條規定,決定上述修正案須於2014年1月1日應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締約國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通報其反對該修正案;
3.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2(g)(ii)條規定,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2被接受後,於2014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2(e)條規定,將核准無誤的本決議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發給所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締約國;
5.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給非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第27條——船舶類型
第27(11)條——初始裝載狀態
1 (b)(iv)的第一句由下文替代:
“應考慮裝載每種消耗品及物料的液艙和處所的裝載量為船舶總容量的50%。”
2 在現有(b)(iv)後新增(b)(v)如下:
“(v)壓載水艙通常應視為空艙,不應對其進行自由液面修正。”,
現有(b)(v)和(b)(vi)相應重新編號為(b)(vi)和(b)(vii)。
3 重新編號為(b)(vi)的段落由下文替代:
“(vi)在確定第27(12)條規定的破損所用的最終狀態時,可考慮選擇下述處理自由液面的方法:
(aa)方法1(適用於虛擬修正)。初始狀態的虛擬重心確定如下:
i. 應按(i)至(iv)確定裝載狀態;
ii. 自由液面的修正計入重心高度;
iii. 使用上述裝載狀態下的重心高度,生成一個在夏季載重線吃水下水平縱傾時所有艙櫃為空的虛擬初始狀態;和
iv. 使用上述初始狀態核查破損情況是否符合破損穩性衡準。
(bb)方法2(適用於按破損情況下假定的液艙所裝載液體使用實際自由液面力矩)。初始狀態的虛擬重心確定如下:
i. 應按(i)至(iv)確定裝載狀態;
ii. 使用夏季載重線吃水下水平縱傾時生成的艙櫃有裝載的初始虛擬狀態,可為每種破損情況生成一個在夏季載重線吃水下水平縱傾時艙櫃裝載液體的虛擬初始狀態。使用上述裝載狀態的重心高度和自由液面修正時,對每種破損情況分別進行計算,破損前僅有擬破損的裝載液體的艙櫃為空艙;和
iii. 使用上述初始狀態核查破損情況是否符合破損穩性衡準(每種破損情況對應一個初始狀態)。”
第27(13)條——平衡狀態
4 在現有(f)後新增(g)如下:
“(g)不要求使用穩性儀、穩性軟件或其他認可方法證明船舶在營運裝載狀態下符合上述(a)、(c)、(d)和(e)規定的剩餘穩性衡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