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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1988年議定書”)自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透過第MSC.329(90)號決議通過了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案。根據1988年議定書第VI條第2款(g)項(ii)的規定及上指決議第3點所述,該修正案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29(90)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二)條,
進一步憶及《〈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稱“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關於修正程序的第VI條,
在其第90屆會議上審議了按照第VI 2(a)條提出和分發的《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修正案,
1. 按照《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 2(d)條,通過《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附件;
2. 按照《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 2(f)(ii)(bb)條,決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13年7月1日被視為已獲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締約國政府或擁有商船合計噸位數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數50%的締約國政府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3. 提請各締約國政府注意,按照《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 2(g)(ii)條,該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獲接受後,將於2014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照《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第VI 2(e)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分發給所有《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締約國政府;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分發給非1988年載重線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第47條——南半球冬季季節地帶
現有第47條文本由下文替代:
“南半球冬季季節地帶的北界為:
從美洲東海岸特里斯蓬塔斯角沿恆向線至南緯34º、西經50º一點,再沿南緯34º緯度線至東經16º,再沿恆向線至南緯36º、東經20º一點,再沿恆向線至南緯34º、東經30º一點,再沿恆向線至南緯35º30'、東經118º一點,然後再沿恆向線至塔斯馬尼亞島西北海岸上的格里姆角;再沿塔斯馬尼亞島的北海岸和東海岸至布魯尼島的最南點,再沿恆向線至斯圖爾特島上的黑岩岬,再沿恆向線至南緯47º、東經170º一點,再沿恆向線至南緯33º、西經170º一點,然後再沿南緯33º緯度線至南緯33º、西經79º一點,再沿至南緯41º、西經75º一點,再沿至奇洛埃島上的蓬塔科羅娜燈塔,南緯41º47'、西經73º53',再沿奇洛埃島北、東和南海岸至南緯43º20'、西經74º20'一點,然後再沿西經74º20'的經度線至南緯45º45'的緯度線,包括西經74º20'的經度線以東的奇洛埃海峽的內區域。
季節期:
冬季:自4月16日至10月15日
夏季:自10月16日至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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