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9/2014。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手信協會”,中文簡稱為“手信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reative Souveni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S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宗旨是:
推動澳門的文化藝術和手信業發展,積極地在本澳宣傳和推動澳門本土製作的創意品牌手信作品,以加強澳門的多元化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33D號達昌大廈第一座地下FF。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核後,即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之各項權利如:
(一)會員享有參與一切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四)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1)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及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等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委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泛珠三角華商商會”,葡文名稱為“Pan-Delta do Rio das Pérolas Câmara de Negócios do Comércio da Chinês”,英文名稱為“Pan-Pearl River Delta Chinese Business Chamber of Commerce”(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為促進海外華人在泛珠三角洲【即廣東、福建、江西、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等九省(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上的經貿發展及文化推廣,提供投資項目咨詢、協調及支援等服務。
第四條——會員需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需履行申請手續。凡具泛珠江三角地區所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臨床外科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Clinical Surgery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ICSA;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Clínica Cirúrgic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12樓C座。
第三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1. 與相關協會、社團建立友誼關係,增進相關交流、合作,宏揚外科醫療及外科醫療學術的推動及其發展;
2. 承辦(或與國際人士、社團、機構合作)編輯及印刷各款並經由有權限實體批核的醫療雜誌或刊物;
3. 團結與聯絡澳門和世界各地,從事外科醫療學術的專業人士,共同研究和交流外科的技術知識,提高專業水準,促進其事業發展。
4. 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外科醫療學術交流及培訓活動。
5. 建立國際平臺加快中國的外科學術發展及醫療的規範化研究路向。
6. 積極參與國際外科醫學組織及活動,推動本會與國際外科醫學組織建立多邊合作關係。
第五條——本會之會員分類:
1. 功能會員:凡已考獲中國、英國、美國、香港或澳門的外科專科資格且執業十年者,通過本會理監事會審核,得授為功能會員。
2. 非功能會員:凡認同本會章程並自願遵守之從事臨床醫學外科工作的醫療專業人員,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通過本會理監事會審核,得授為非功能會員。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設立宗旨,且對本會經費有重大貢獻者,由本會理事會提名,通過本會理監事會核准,得授為贊助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出席本會組織的會員大會、學術會議和本會的一切會員活動;
2. 在會員大會上功能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非功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表決權、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4. 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5. 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被賦予在本會的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
6. 會員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未經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七條——入會費和會費:
1. 入會費為澳門幣一千元正。
2. 會費為每年澳門幣三百元正。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部門。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能如下:
1. 通過及修訂會章;
2.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工作計劃;
3. 通過財務報告及年度預算;
4. 決定入會費及會費;
5. 對第七條之情況進行審議,決定終止有關會員之會籍;
6. 對監事會提出之違章處分建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
7.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秘書;
8.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9. 以特別會議形式決定解散等重大事項。
第十條——會長、副會長代表全體會員行使以下職權:
1. 對外代表本會;
2. 主持會員大會;
3. 對全體會員發佈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一條——秘書之職責:
1. 負責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2. 出席會員大會、列席理事、監事會議、負責會議之記錄事宜;
3. 處理本會之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能如下:
1. 對日常會務作出議決並推動執行與實施;
2. 編訂年度帳目、預算、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3. 通過入會申請;
4. 對入會費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訂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提出建議;
5. 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由最多不超過9名成員組成,其中理事長1名及副理事長2名。
第十五條——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議、向會員發佈有關決議、在日常會務方面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負責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議通過,得在理事會轄下設立部門及委員會,以負責推動本會之會務活動,成員由理事會委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能:
1. 審察理事會之工作符合會章;
2. 審察財務預算及本會之帳目;
3. 對違章事項提出處分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及監事2名組成。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之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或副會長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四分之三會員聯名召集;
4.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必須為會員之半數,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必須為成員之過半數。
第二十五條——會議通過之決議:
1. 普通議程必須得百分之五十以上會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2. 修章之決議,須得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解散、與其他法人合併、撤銷領導成員職務等重大事項,須得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之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應編制下年度之財務預算,詳列各帳目之明細。
第二十八條——獲通過後的帳目結算表及財務預算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三十條——經第九條第9項之特別會議通過的解散決定,應委任1名至若干名清算人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三十一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印尼伊斯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and Indonesia islamic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在澳門的印尼伊斯蘭教教徒團結互助,按古蘭經及聖訓執行教規、加強對伊斯蘭教忠心性、對會員進行伊斯蘭教教育、與當地居民友好相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灰里14A號容光大廈地下商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時代公共汽車職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一樓。經理事會決議可在本澳內遷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禮,以維護和爭取會員合理權益,促進會員互助友愛團結,推崇愛國愛澳,參與社會事務,倡導敬業樂業的精神,開展文教、康體、培訓及交流活動為宗旨。
第四條——凡任職於新時代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門員工,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有建議及批評的權利;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協助會員發展,推動會務開展的義務;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本會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
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正式會員組成,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主席團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召集書於會議前十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的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的會議。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的正式會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的正式會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稽核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其餘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賬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半數成員的要求而召開。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本會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常青體育舞蹈同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ang Qing Dance Sport Stud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魚鱗巷15號新鴻大廈地下H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凝聚力量,鼓勵和團結愛好舞蹈之同學有組織地延續下去。鞏固加強同學之間的友誼及舞蹈藝術水平,並積極參與本澳所有舞蹈活動及對外之交流活動。
第四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妥表格,經理事長通過。
第六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一人並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九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兩者均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日常會務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長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得延期一週召開,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各項經費來源於會員年費,會員或非會員之捐獻。
第十五條──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用須由當屆理事長及壹名理事共同簽署及加蓋本會印鑑才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中文定名為“230藝術創作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e Criação 230”,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230 Art and Creation”,中、葡文及英文簡稱均為“230”。(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1期 10A。
2.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
3.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1. 本會宗旨是:以實踐及互動交流形式,促進藝術及其創作和展示,豐富其精神生活,激發藝術對生活的真正意義,並從藝術中宣傳良好而正確的社會訊息、提高個人文化和生活素質,提升澳門的文化形象及影響力,宣傳澳門本土文化特色,普及澳門藝術,擴大國際國內間的友好交流與合作,團結相關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作為宗旨。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的團體和個人,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出席會員大會發言,有提名權及投票權,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藉此增進會員之友誼。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 積極參加本會會務及活動,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八條——如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 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本會組織分別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1.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2. 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並可連任,會員一切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3.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或有過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電話聯絡並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決議必須有絕對多數票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1. 處理理事會的事務,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2. 決定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組成,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其職責是: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 在每屆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四條——顧問: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企業資助。
5.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進行有償服務收入及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1. 本會所有經費用於本會開展各項活動及購買辦公場所和業務開支,且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演出活動和每月會內大小開支事務等。
2. 本會按照內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有未盡之處,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2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尼泊爾人民音樂社”,英文名稱為“Nepalese Music Club of Macau”,英文簡稱為“NMCM”。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澳門活躍尼泊爾音樂文化,加強學術交流,激發自我展現熱情,提高藝術底蘊。為澳門本地的尼泊爾人和澳門人展示音樂文化和交流為目的。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愕斜巷1號金鑽大廈1樓C座。
凡年滿21歲並在澳門居住的尼泊爾公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一、會員有權利退會;
二、會員決定退會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秘書長。一旦接到秘書處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一、凡會員有違法行為(澳門或海外)或與協會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向理事會呈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
二、凡會員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經勸告無效,理事會可暫停其會籍,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有權作取消會籍之處分。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訂定、修改及公佈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務方針。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
二、理事會最少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國際聯誼長,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一、理事會下設專責處理會務內不同範疇和領域的常設委員會;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三、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統籌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案;
六、開設、管理及取消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及決定其簽名方式;
七、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理事。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最少每年召開一次。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有關財務收支的狀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二、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年度活動及財政報告之意見及建議;
三、監事會負責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四、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皇上皇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船澳街238號綠楊花園第四座14樓s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領導成員之任期為兩年。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務一名,理事一名,任期為兩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兩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滾動傀儡另類劇場",中文簡稱為“滾動傀儡";英文名稱為“Rolling Puppet Alternative Theatre",英文簡稱為“Rolling Puppet"。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第三座17樓A,可經由會員大會批准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不設限,宗旨是透過演出、講座、出版、工作坊或其他方式,推廣偶劇及另類劇場在澳門的發展,並鼓勵多元創作。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對偶劇或另類劇場有興趣,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能申請加入本會,經會員大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 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
• 參與會員大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 遵守本會宗旨、章程、內部規章及內部組織決議;
• 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 協助本會發展,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終止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如主動放棄會員身份者,需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八條——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活動收入、津貼、社會贊助、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包括:
• 制定或修改會章;
•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職權包括: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職權包括:
•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個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四條——會章修改
會章之修改,需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解散社團
解散社團之決議,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7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兩岸四地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os Quatro Regiões Estreitas das Chinesas”,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Strait Four Regions Exchange”;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促進國際交流及區域資源整合,開創嶄新契機及強化企業競爭優勢,並精煉兩岸四地中小企進行國際化事業發展。其基本目標,主要是以民間自主力量,凝聚資源整合信念與理想,協助缺乏國際行銷經驗之中小企業進行跨國際交流、參與國際會議、商展、企業參訪等商業活動,以拓展國際商機合作發展為主的民間社團及兩岸四地士農工商等團體交流平台,也是本會成立的主要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4-L號百佳購物中心地下D,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經營企業實質經驗或企業主管經驗,可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可申請入會,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及會員代表具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指正、批評與改革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參與會員大會並作表決,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權,但以繳清會費為限;
(五)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持一票,團體會員則有二人代表,得行使二票;
(六)享有本會會員一切福利與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與會員建立互信合作關係,促進會務發展;
(三)不會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按時繳納會費。
一、會員或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若危害團體情節重大,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會員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如欲申請復會,除有正當理由外,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本會之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屬領導機關。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大會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每屆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議以及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三、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平常會議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長之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特別會員大會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召開:
(一)應會長及理事長之要求;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但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三)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需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六、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屆時會員人數不足,會期延後半小時,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視為有效。
會員大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並制定具補充效力之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七)解除理、監事職權;
(八)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統籌會務工作,參與決策並構思未來發展計劃,執行會員大員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九)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十)大會秘書管理會員事務,撰寫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通知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更新會員聯絡資料及通訊錄,處理其他文書及行政工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理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理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確定會員資格以及對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計劃和發展會務;
(四)理順本會財務運作,訂定會費金額;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計劃、經費預算以及財務報告;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七)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之召開;
(八)按照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九)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定期召開各部門工作會議,完善相關制度使有效執行,撰寫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副理事長按其範疇分管相關事務,理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十一)秘書長負責對外聯絡事務,促成及建立溝通平台,撰寫理事會會議記錄,經整理後送交至各理監事查閱;
(十二)財務長管理本會財產,編製年度報告、財產清單、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
(十三)理事執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分派之工作。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如票數相同,監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監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進行稽核及作出勸喻,並糾正違章行為,定期對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財務運作事宜進行詳細審查;
(四)按照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五)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審核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長總預算案和財政報告,撰寫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監察意見書,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六)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進行稽核和監察工作,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
(七)監事執行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分派之工作。
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下列視為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
(三)舉辦活動之收益與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一切收入;
(五)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領導機關成員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授權其合法代任人代理其職務。
一、本會之解散,必須由超過半數之全體會員聯署提出,並說明理由,如理由具瑕疵或不充分,則不能進行後續解散程序。
二、解散本會之會議,出席會員必須超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否則不能召開會議。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相關財產及財物必須捐獻公益社福機構。
一、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制定補充規則實行。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補充。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do artigo 8.º, que passa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正能量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nergia Positiv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PDM”,英文名稱為“Macau Positive Energ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EA”。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各界人士,推動社會健康文化發展,弘揚正能量,發揮共建共享精神。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二樓212室,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議決通過。
第二十條——本會之解散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議決通過。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財團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財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4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一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基金會訂定的中文名稱為「鈴戈藝術基金會」,英文名稱為 “Ling Ge Art Foundation”(下稱 「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林戈Lam Kuo女士及廖昌源先生(下稱「創立人」)共同創立,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6樓I至K 座。
第三條——本基金會為一個按民法成立的財團(基金會),以財產為基礎並以社會公益及不牟利為宗旨,受本章程及適用之法律規範。
第四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資助或贊助等方式開展或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五條——本基金會以促進及推動中華文化及藝術的發展與交流,及以推廣和保護藝術作品為主要創立任務,不以營利為目的,創辦宗旨為:
a)進行藝術作品的宣傳、推廣及保護,積極致力於中華文化及藝術的保護及傳承,以促進及推動藝術及文化精萃的發展;
b)團結澳門、中國內地及海外對中華文化及藝術有興趣之人士,定期舉辦各種藝術展覽及藝術講座等活動及進行文化學術文流,致力提高各地社會的文化藝術水準,豐富各地群眾的文化生活;及
c)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及海外文化界及藝術界人士的聯繫、交流和合作,為各國文化藝術工作者搭建交流平台。
第六條——一.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a)創會基金澳門幣壹仟萬圓正;
b)推動會務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二. 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a)來自本地、國內或國外公共及私人實體、政府部門和熱心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
b)利用本身財產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具合理回報的投資所獲取的收益;
c)就特殊項目所進行的專項募捐籌款;
d)舉辦活動所得之收益;及
e)以其他合法途徑及方式取得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內部機關為: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可無限次連任,直至自行辭退職務或職務被替代為止。
第九條——一. 全體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皆由信託委員會任命及解任。
二. 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第十條——一. 信託委員會成員不獲發薪酬,但得獲發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議決通過。
二. 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支取或不支取報酬,而有關金額亦由信託委員會訂定。
第十一條——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諮詢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二條——信託委員會為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從社會各階層中推選被公認對中華文化及藝術有廣博學識、有能力和魄力,以及熱心於中華文化及藝術事務發展,而又願意接受任命的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其餘為信託委員。
第十四條——一. 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則由任期即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二. 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任期不限,至其放棄委任時終止。
第十五條——信託委員會倘以其某一成員之行為與職銜不相配、或犯下嚴重過失、或嚴重損害本基金會的聲譽、或不積極履行職務為由,經其餘在職信託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之贊成票,得議決通過將有關的成員除名,除名後該成員的任期亦告終止。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另行議決補選。
第十七條——一. 信託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主席並可應不少於三分之一在職信託委員之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二. 信託委員會之會議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信託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在職信託委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章程及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獲得與會之信託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四. 信託委員會成員如不能參與會議,可委託其他信託委員代表出席,惟同一信託委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缺席委員。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載明參加之會議資料及代理權限,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信託委員會主席。
五. 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諮詢小組人員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以使有關之人員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十八條——信託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確保、維護和落實本基金會的始創宗旨,釐訂本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策略、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b)通過行政委員會所提交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和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聽取監察委員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c)修改章程;
d)議決成員的任免及選任新一屆之信託委員會成員;
e)任免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成員;
f)就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g)對接受任何形式和來源的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及遺產給予許可;
h)批准購置、轉讓、租賃、管理、處分、出讓、變賣、質押及抵押不動產及動產;
i)批准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j)訂定本身及行政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l)議決將「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及「名譽顧問」等榮譽性職銜頒授予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建樹或對本基金會發展有顯著貢獻之社會人士;
m)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
n)解散本基金會;及
o)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法律行為,必須得到信託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的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其餘為行政委員。
第二十一條——行政委員會下設文書、聯絡、宣傳、業務及基金管理等技術輔助單位,該等輔助單位之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行政委員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十二條——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之議決,全職或兼職擔任職務。
第二十三條——一. 行政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多數行政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 行政委員會議由其主席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八天以掛號函件或透過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行政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行政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行政委員會的權限在於管理本基金會,確保其良好地運作,特別是:
a)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b)管理本基金會日常的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c)編訂翌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d)編制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e)就實現本基金會的宗旨所引致的開支及營運費用,給予許可;
f)執行信託委員會所通過之各項決議;
g)招聘、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職員,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h)設定並維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本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i)於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以及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及
j)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五條——一. 本基金會日常事務之管理與執行屬行政委員會的權限,該等權限得授予他人履行。
二. 行政委員會得將上款所賦予的權限授予其任何成員,但應在會議紀錄內訂明行使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二十六條——監察委員會由最少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其餘為監察委員。
第二十七條——一. 監察委員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召集,並可應主席或不少於兩名監察委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二. 監察委員會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下,方可進行議決。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之監察委員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八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a)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倘有的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b)於發現本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出現異常之情況時,馬上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c)就行政委員會制定的翌年度活動計劃與預算發表意見;及
d)履行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二十九條——一. 章程的修改權和本基金會的解散權屬信託委員會的權力範圍。該等議案均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三分之一或以上在職信託委員聯名提出並獲得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 章程之任何修訂均不得對本基金會的創立宗旨作出重大的更改,亦不得違背創立人之意思。
三. 本基金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基金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四. 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信託委員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條——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信託委員會所有。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0/2014。
一、保留不變。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24號金來大廈第四座1樓k座。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1/2014。
1. 凡屬本澳大學、專科學校、中學、小學之學生會或與青年學生關係密切之組織,認同本會章程,填妥確認表格,申請加入本會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2. 凡就讀於本澳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及中學、小學五年級或以上之學生以及就讀於澳門以外地區的大學、專科學校、函授學校及中學、小學五年級或以上之澳門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3. 入會達二學年且一次性繳交五學年會費者,即成為永久會員。
4.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推進會務發展,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5. 年齡四十五歲或以上之永久會員,自動轉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繼續享有會員權利,但不包括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一屆,由會員大會從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 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 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5)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6)設立秘書處並聘請秘書處人員,包括秘書長一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並可建議秘書處的職權範圍,秘書處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7)決定設立及撤銷專項工作或活動的專責委員會或工作組,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最少於會議八天前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給予會員通知,通知書上必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3.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
4.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5.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6.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7.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最少由37人組成,但總人數需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在讀學生會員中選舉產生,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每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部員若干人。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
3. 理事會中設立由正、副理事長、正、副部長組成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處理由理事會授權之會務工作。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制定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開展本會的會務工作及各項活動;
3)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4)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5)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6)審批入會申請;
7)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8)制定會員之會費;
9)行使本章程第六條第3款之處分權;
10)通過邀請社會人士為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海傍、海邊街區坊眾互助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Marginal」,中文簡稱為「兩海坊會」。會址設在澳門木橋街12號地下。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海傍、海邊街區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發揚互助精神,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維護坊眾正當權益,推廣社區活動,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以及參與本澳綜合體育活動為宗旨,為共建特區而努力。
第四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或以上贊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相片兩張,經本會理事會審議批准,方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權;
(3)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與街區愛國愛澳團結工作;
(3)為坊眾服務;
(4)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2)會員大會職權如下: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會務方針、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名組成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分設秘書處、財務、文康、會員發展、福利、社區事務、青年、婦女等部,各部設部長1名,部委若干名,由理事互選充任。各部得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為幹事。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機構,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及理事中選出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受薪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核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需要可由過半數理監事成員或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至少半數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1)普通會員須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元二十四元,以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繳費結算日。
(2)永久會員須一次過繳納會費澳門元二佰元。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其修改內容如下:
2) Artigo 2.º, O IDQ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Padre Tomás Pereira, S.N., Taipa, no Institut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Qualida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 podendo criar as delegações necessárias ao incremento das actividades associativas.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