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匯才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匯才協會

Macao Talent Network

Grupo Talento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匯才協會」,英文為“Macao Talent Network”,葡文為“Grupo Talent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商人巷37號2樓A座,倘認為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1)提高本澳人才的水平;

2)協助會員進修及發展;

3)向政府、學術團體及其他機構表達本會的觀點及意見。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六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九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發函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三章

修章

第十四條——如須修訂會章,必須獲出席年度會議的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票通過,並符合下列條件:

1)修訂會章之動議必須於前次會議 提出;及

2)提出修訂動議的會議舉行前至少一星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會員。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須得到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以馬內利社區教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以馬內利社區教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教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以馬內利社區教會”,中文簡稱為“澳門以馬內利教會”,葡文名稱為“Igreja da Comunidade Immanue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mmanuel Community Church”。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的基督教團體,以聯合信徒敬拜、傳揚基督福音、建立基督門徒,實行基督生活為宗旨。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一)舉辦講座、聚會、課程、研討會和一切有助於直接間接傳揚福音,教導真理的活動。

(二)設立培訓中心、福音性團契聚會、外展中心,服務機構等,為有需要者提供教育及宗教服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29-G號鉅安大廈地下A座。

第四條

存續

本會的存在期沒有限制。

第二章

會友

第五條

會友資格

凡滿足下列任何一項資格,便可成為本會會友。

(一)經過認罪、悔改並接受主耶穌基督為個人的救主和生命的主,重生得救,接受洗禮、並同意完全信守信仰條款、教會章程及會友守則成為本會的會友。

(二)為重生得救的基督徒,曾經接受洗禮,加入其它教會為會友,經常參加本會聚會達三個月以上,欲轉入本會,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得一位本會會友的推薦,並填寫及遞交指定的申請表格,經執事會及全體會友接納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友。

第六條

會友權責

會友的權利:

(一)出席會友大會,按章程行使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行的聚會和活動,使用本會的任何設施。

(三)享有由會友大會、執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一切權利。

會友的責任:

(一)遵守聖經教訓,經常參加教會聚會,熱心教會的會務,以傳福音為心志,樂意奉獻,關心肢體,以此為會友應盡的責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內部組織的決議。

(三)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的職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友大會、執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友大會

(一)會友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每年十一月召開一次。大會由全體會友組成,可邀有關人士列席。大會主席、副主席及書記,由會友大會推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友大會的召集,須由本會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大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特別會友大會可由主任牧師或執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的會友要求而召集。

(三)會友大會的法定開會人數,為教會會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若開會人數不足,則於一個月內再次召開,屆時的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四)會友大會的權責,包括接納本會財政結算及預算、執事會的會務報告,監事會的意見書,通過執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名單。

(五)會友大會休會期間,會務由牧師、傳道及執事會處理。

第九條

執事會

(一)執事會成員由最少三位、最多九位,總人數為單數的本會會友組成,設有主席、書記、司庫各乙名,由執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執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執事會可在任何時候加入新執事,但要在下次會友大會時確認。

(三)執事會可透過法律及法人所賦予的權責,履行法律所盡的權利及義務,對本會一切行為負責。

(四)執事會的權責,包括籌備會友大會及執行會友大會議決事項,向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及財政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最少三人,總人數為單數的本會會友組成。設主席、副主席、書記各乙名,由監事會的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的權責,包括監督執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財產,向會友大會提交年度的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友或社會熱心人士的捐獻和其他捐助等。本會資產皆為“澳門以馬內利社區教會”所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修訂

本章程的修訂權在於本會的會友大會。須四分之三出席會友贊成通過,方可修訂。

第十三條

解散

本會的解散須由會友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全體會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姿健康舞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英姿健康舞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英姿健康舞蹈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全民健身舞蹈文化及社團交流,建立和諧快樂健康的業餘生活,藉由舞蹈的優美旋律培養合群及熱誠的生活態度與開朗的人生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23號東華新邨第2座5樓F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浮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雲浮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本會名稱為“澳門雲浮商會”,中文簡稱為“雲浮商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地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16號翠怡花園翠暉閣2樓M座,可以在認為合適時或有需要時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期限

從成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國家統一:熱愛澳門,熱愛國家;遵紀守法,團結會員,服務會員。

(二)建立相親政府、兄弟社團的溝通橋樑,致力澳門的繁榮、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會員

(一)任何居住澳門的對廣東雲浮有貢獻人士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後,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推行會務並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者,會員大會可授予“名譽會員”會籍。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與被選舉擔任會內各部門職位之權利;

B.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及對各事項投票;

C. 推薦新會員入會;

D.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E. 口頭或書面咨詢會務資料。

(二)會員之義務

A. 隨時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部門之合法決議;

B. 熱心執行本會指派之任務;

C. 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第六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可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會籍。

(二)在遞交上述退會通知書時,會員應將會員證一併退回。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不履行本身義務或違反本章程,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妨礙落實本會宗旨之行為,理事會可開除會籍。

(二)經會員大會通過之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八條

賠償

不論自願或被開除會籍之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或獲得屬於本會財產之或任何基金。

第九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及其它額外收入。

第十條

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二人組成。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四)召開會議必須開會日期前不少於15天時間內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開會議通知需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議程。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之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六)會員大會會議要有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員大會押後半個小時舉行。

(七)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A. 討論、表決及核准修改本章程;

B. 以不記名投票選出本會領導成員;

C. 決議將“名譽會員”之名銜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之人士;

D. 對聘請“顧問”之提議作決定;

E. 審核及批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之“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及“賬目報告”。

(八)大會決議以出席會員之過半多數票通過,若涉及本章程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或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在會員大會中選出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三)理事會最少每月在會址內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之日期及時間由選舉產生後之理事會成員確定。

(四)理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五)理事會職權為:

A. 進行各類必須及適當之工作以推動本會之宗旨;

B. 於法庭內外擔當本會之代表;

C.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 管理本會之財物;

E. 領導及組織本會之活動;

F. 對入會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六)理事會可選出理事三人組成常務理事主持日常工作,聯合簽署支票,及行使其他約束性之許可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在大會中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組成,負責監督商會會務、賬目、開支等。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三)監事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位可以要求召開監事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之決議須獲過半數出席成員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過度性規定

本會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境保護關注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環境保護關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環境保護關注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保護澳門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雀仔園愕街雅華大廈4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敗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8頁與存放於本署“201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6號文件之“澳門珠海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8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珠海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澳門珠海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珠海各級政協委員聯誼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珠海市、區兩級政協現屆澳門委員、特聘委員,增進委員間友誼,加強與澳門各界人士聯繫,促進珠澳合作,推動珠海和澳門的繁榮穩定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107室。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珠海市、區兩級政協現屆澳門委員、特聘委員。若會員辭去珠海市、區兩級政協委員、特聘委員,將自動失去本會會員資格。會員申請退會,須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 關心本會發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4. 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會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長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由正副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協商聘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的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制定;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Agosto de 2014.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Macau Myanmar Human Resources Agencies Feder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5 de Setembro de 201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緬甸人力資源中介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緬甸人力資源中介聯合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yanmar Human Resources Agencies Feder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為澳門西坑街22號明珠台第3座1樓E。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法人,其宗旨是協助澳門與緬甸兩地人力資源中介業界的申請、人力分配、合法權益、監督及協調勞資糾紛等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具本澳的人力資源中介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等僱主、董事、經理、司理、股東或高級職員又或個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其他法定權力外,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但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其他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成員人數必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之會議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或代任人召集。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須在正式成立後一年內選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而其間本會之管理由創設會員確保。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Neptune

海王慈善會

Neptune Charit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海王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慈善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海王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Neptune”,英文名稱為“Neptune Char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慈善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不牟利為宗旨,扶貧慈善為目標,以促進社會之和諧與關懷;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其他地區的教育、醫療、體育、文化、科技及其他公益事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辦事處設在澳門新口岸栢林街210號星海豪庭地下J舖,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可在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第一條

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不論其性別、國籍或政治信仰之人均為本會會員,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須一個月前來函。

第三條

義務

會員需尊重及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內部規章及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貫徹本會宗旨,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接受被選任及擔任獲委派的職務,但有合理解釋且獲接受者除外;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四條

責任

本會會員須就其本身所作的行為自負責任,並對其他會員共同作出之行為負連帶責任,但在表決時已作出相反意見的聲明且該聲明已載於會議記錄者除外。

第三章

第一條

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一項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項

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另秘書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理事會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帳戶及帳務往來事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及財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三項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權視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及向設立於澳門的銀行以本會名義申請開立銀行帳戶;除可進行一般收/付外,還可以存入以本會為抬頭之票據及收取匯款等,並按如下規定權限簽署支票、支付命令及與銀行一切往來文件(包括特別聲明)等,除理事會另有決議外,均由當屆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當中任何兩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申請及/或交收則只需任何壹位理事簽署即可。

第五章

經費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利息;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六章

章程修改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七章

解散

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附則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尤其是《民法典》之規定。

第九章

會徽

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工銀集團”(“IC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Restated Amending Master Document”)。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低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利息收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及有限度地投資於美國及香港高質素及高息的股票。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資產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2%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0.5%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七A條

淩駕性的條文

17A.1 不論本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本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本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本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工銀集團”(“IC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Restated Amending Master Document”)。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人民幣計價的投資工具,主要為優質的債務證券和銀行存款,如遇適當時機,可有限度地投資於高質素股票,以尋求長期的人民幣收益和資本增值。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資產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人民幣100元(按2013年7月31日之人民幣兌澳門幣匯價1.3021計算,基金單位價格始定為澳門幣等值130.21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3%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1%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七A條

淩駕性的條文

17A.1 不論本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本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本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本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工銀集團”(“IC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Restated Amending Master Document”)。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作出投資,有關投資為存款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規則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存款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存款投資於澳門幣、港元和美元的存款投資工具,主要為銀行存款,免於因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產品而承受的風險,以獲取穩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存款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存款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存款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存款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存款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2%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1%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七A條

淩駕性的條文

17A.1 不論本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本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本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本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管理公司有權(或有權委派工銀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工銀集團”(“IC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帳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的定義載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Restated Amending Master Document”)。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以稍微進取的投資策略,平衡投資於債券和股票,為中長線投資者提高投資回報。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優質債務證券,和投資於美國及香港的高質素股票。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資產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3%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1%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七A條

淩駕性的條文

17A.1 不論本管理規章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本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本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本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經重述修正集成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第一章

定名、會址、宗旨及期限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中文名為“澳門基督教青年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Cristãos de Macau”,英文名為“Young Men’s Christia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和隆街三號。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乃一非牟利團體。

二、本會宗旨為:

1、在社區當中推行道德性的、合乎基督教精神之活動。

2、推行促進澳門發展及提高福祉的服務。

第四條

期限

本會存續期並無期限。

第五條

收入來源

本會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之有關費用,提供服務時收取合理的費用,本地及海外的任何捐獻。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

會員

一、除創會會員外,凡願遵守本會會章之基督徒,得由一位理事會成員推薦,由其本人主動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通過接納方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須為十八歲或以上,具基督徒品格及服務精神。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二、有選舉與被選權。

三、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遵守各項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三、繳交本會決定之有關費用。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九條

領導機構

本會領導機構分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權力如下:

1、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2、決策各項會務;

3、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集:

1、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及各正式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

3、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或由理事會隨時召集或由十名以上會員聯署提請理事會召集。

第十一條

通知及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會員大會在宣佈會議時,出席會員未及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之多寡,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二、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向理事會主席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授權書,該授權書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三、大會之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或代表會員出席的委託人之絕對多數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不少於5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互選後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義務書記一名、義務司庫一名、理事一名或多名。

二、理事會之權力:

1、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議決;

2、審議各項計劃、財務等;

3、批准入會申請,對違章之會員進行處分或開除會籍;

4、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條件;

5、租賃或管理任何本會之不動產;

6、理事會可選派理事會成員在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7、理事會可選派理事會成員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8、理事會可選派理事會成員簽署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年度為每年五月一日起至翌年四月三十日止。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的單數成員所組成,每年經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互選後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監事一名或多名。

二、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賬目報告作出意見。

三、監事會任期及年度與理事會相同。

第四章

章程之修訂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訂

章程修訂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有關之修訂條文須最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各會員。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聖保羅體育會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São Paulo Macau Desportos»

e em inglês «The São Paulo Sports Association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SPS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3 de Setembro de 2014, no Maço 1/2014, sob o número de ordem 1,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CLUBE DE FUTEBOL DE MACAU-BRASIL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São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a vigésimo oitav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LUBE DE FUTEBOL DE MACAU-BRASIL, que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e fins)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São Paulo Macau Desportos», em chinês «澳門聖保羅體育會» e, em inglês «The São Paulo Sports Association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SPSA»,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constituído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lameda Dr. Carlos D’Assumpção, n.os 181-187, Centro Comercial do Grupo Brilhantismo, 9.º andar «J» e «K».

Artigo terceir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finalidades:

a) a promoção de actividades formativas, culturais, desportivas e recreativas dos seus associados;

b) a impressão, edição e publicação de quaisquer jornais, livros ou panfletos que a Associação julgue útei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objectivos;

c) o estabelecimento de relações com outras organizações e/ou instituições com vista ao intercâmbio e conhecimentos;

d) a prestação de quaisquer serviços comunitários e o desenvolvimento de projectos sociais no âmbito das suas actividades; e

e) ser intermediária de agentes desportivos no âmbito de contratação ou transferência de quaisquer jogadores de acordo com os regulamentos vigentes.

CAPÍTULO II

(Direitos e deveres dos sócios)

Artigo quarto

Um. Podem ser sócios da Associação todas as pessoas que preencham os requisitos estatutariamente exigíveis, desde que aceites pela Direcção. Quando a admissão seja recusada os interessados podem apresentar reclamação à Assembleia Geral, que decidirá sobre o pedido.

Dois. Os sócios podem ser ordinários ou honorários:

a) são sócios ordinários os que pagam uma jóia inicial e uma quota mensal, nos termos que vierem a ser definidos e aprovados pela Direcção; e

b) são sócios honorários as personalidades que 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entenda dever distinguir com este título, em virtude de serviços relevantes prestados à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eleger e ser eleitos para qualquer cargo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c)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e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d) beneficiar de todos os serviços,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prestados pela Associação; e

e) propor a adesão de novos sócios.

Artigo sexto

São deveres dos sóci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 pontualmente a quota mensal, ficando sujeitos a expulsão caso não efectuem o seu pagamento por um período superior a três meses;

c)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a promoção e o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d) comparecer n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f) aceitar, salvo por motivos devidamente legítimos, os cargo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Artigo sétimo

Um. Aos sócios que infringirem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ou praticarem actos que desprestigiem a Associação, são aplicadas, de acord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s seguintes penalidades:

a) advertência verbal;

b) suspensão dos direitos por três, seis ou doze meses; e

c) expulsão.

Dois. É ainda expulso da Associação o sócio que fizer apreciação, verbal ou escrita, por forma incorrecta ou injuriosa, dos actos praticados pelos dirigentes.

Artigo oitavo

O sócio que pretenda deixar de fazer parte da Associação deve comunicar essa intenção à Direcção, por escrito, e liquidar a sua quota até à data dessa comunicação.

Artigo nono

O sócio que seja expulso, nos termos da alínea b) do artigo sexto, pode ser readmitido, desde que o solicite à Direcção e efectue o pagamento das quotas em dívida.

CAPÍTULO III

(Órgãos associativos)

SECÇÃ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décimo

Um.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e

c) o Conselho Fiscal.

Doi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 respectivo mandato a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ndo permitida a sua reeleição.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As eleições são realizada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sóci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a) orientar e definir as linhas gerais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deliberar sobre todas as matérias não compreendidas nas competências legais ou estatutárias de outros órgãos;

c) aprovar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 aprovar o orçamento, relatório e contas anuais;

e) eleger e destituir a Mesa,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f) deliberar sobre a extinçã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a) Por convocação do seu presidente;

b) a pedido da Direcção ou do Conselho Fiscal;

c) a pedido de um número de sócios não inferior a um terço.

Artigo décimo quin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funciona à hora marcada na convocatória, com a maioria dos sócios ou, decorridos trinta minutos,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Dois. Se a Assembleia Geral tiver sido convocada a pedido dos sócios e não for possível reunir a maioria referida na primeira parte do número anterior, é sempre necessária a presença de um número igual ou superior ao número de sócios que subscreveu aquela convocatória.

Artigo décimo sexto

Salvo o disposto no artigo seguinte,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sóci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Um.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s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na Assembleia.

Do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sócios.

Artigo décimo oitavo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presididas pela mesa da Assembleia,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dois secretários.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nono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onze membros,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dois secretários, um tesoureiro e seis vogais.

Artigo vigésim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 dirigir, administrar e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orient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b) admitir, exonerar e suspender os sócios;

c) elaborar o orçamento, o relatório anual e as contas;

d)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da Associação;

e) fixar o montante da jóia inicial e da quota mensal; e

f)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não estejam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aos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Um. A Associação é representada, em juízo ou fora dele,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Dois. O presidente é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nas suas ausências ou impedimentos, sendo, por sua vez, o vice-presidente substituído pelo membro da Direcção nomeado para o efeito.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por um secretário e por um vogal.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a) fiscalizar todos os actos da Direcção;

b) examinar e dar parecer sobre o orçamento,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c) exercer quaisquer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he sejam legalmente conferidas; e

d) examinar com regularidade as contas e os livros da tesouraria.

CAPÍTULO IV

(Fundos e despesas)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Constituem fundo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valores que, a qualquer título, lhe sejam atribuídos ou a que venha a ter direito, designadamente, jóias, subsídios e donativos.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As despesas da Associação são baseadas nos fundos obtidos.

Artigo vigésimo sexto

Tudo o que não esteja previsto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é decidido em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vigésimo sétimo

Sem prévia autorização da Direcção, é expressamente proibido aos sócios procederem à angariação de donativos para a Associação.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O clube usa o distintivo que consta do desenho em anex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Luís Reigadas.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謹此聲明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的組成文件内的有關條款將以下文取代,又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在第8條(行政管理)末處加入以下條款:

銀行有權(或有權委派滙豐集團的任何成員)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連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賬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滙豐集團”(“HSBC Group”)、稅務資料”(“Tax Information”)、“關聯人士”(“Connected Person”)、“賬戶資料”(“Account Information”)及“機關”(“Authority”) 的定義載於計劃規則(“Rules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Macau Branch) Staff Retirement Scheme”)。

在第14條(修訂)後加入第14A條——(凌駕性的條文):

14A 凌駕性的條文

不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在不被法律禁制的範圍內,任何對本基金的參與、該參與的終止、從本基金支付任何款項的時間、應從本基金支付的款項的金額及任何被扣除或預扣的金額的收款人應時刻受限於計劃規則(“Rules of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Macau Branch) Staff Retirement Scheme”)。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

阮瑞芬

行政總裁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穩定基金

澳門人壽均衡基金

澳門人壽增長基金

澳門人壽騰龍基金

修改管理規章

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上述退休基金的受寄人將改為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述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內的條款四修改如下:

條款四、受寄人

本基金的證券及其他代表本基金資產的票據憑證將由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其註冊的辦公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2號,以下簡稱為「受寄人」。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平常大會之召集通告

本公司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及英文名稱Banco Espírito Santo Asia, Limited,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0731(SO),現按照法例及公司組織章程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上午十一時正在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28樓“A”及“E-F”座的公司總址召開股東平常大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議決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

(二)議決盈餘之運用;

(三)選舉公司機關成員;

(四)公司住所之遷移、公司商業名稱之修改以及為此而對公司章程第一及第二條之修改;及

(五)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高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