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
譚嘉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私人助理,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九日。
呂綺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宋文偉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Arlene Lau——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林倩怡及洪詠欣——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孔潔心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職務的薪俸為6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七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啟華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司長秘書的薪俸為54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蘇鏡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區肖卿及鄺雪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批示如下:
雷志恆——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詠文——本公署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羅小寶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崔鳳儀及黃連英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林夕夢,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詠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何偉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經濟局編制內人員吳麗燕在本委員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胡翠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鄧錦泉,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梁淑馨,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曾文勝,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趙家偉及鮑健珍,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及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運作處處長林婷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以下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獲續期一年:
林瑞光,公共行政研究中心主任;
邱寶娟,政府資訊中心主任;
林君凡,人員規劃處處長;
曾莉莉,人員招聘及甄選處處長;
馮方丹,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
蔡志龍,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
Rogério Paulo Carvalheiro Peyroteo,紀律及組織事務處處長;
林穎冬,公職法律事務處處長;
陳淑貞,組織績效處處長;
林雁玲,信息公開及分析處處長。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司徒英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趙崇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陳自好,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成德,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紅梅、陳瓊暉、陳杏妮、李毅及盧旭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劉振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妙娟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的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雁玲及Fernanda de Almeida Ferreir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陳炳坤,因達年齡上限及其散位合同期滿,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伍超文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慶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以中央開考考核方式填補公共部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位空缺,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十九的應考人蔡德勝學士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就職。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梁禮亨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劉志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林顯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9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政局退休第七職階郵務分發員鄭炎之遺孀郭玉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87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2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退休第七職階助理員鄭義之遺孀盧錦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8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勤雜人員阮麗珊,供款人編號60189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行政公職局輕型車輛司機陳炳坤,供款人編號60191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阮有才,供款人編號60434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陸善雅,供款人編號607630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旅遊學院勤雜人員林小燕,供款人編號607640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環境保護局技術輔導員馬海恩,供款人編號6113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黃若燕,供款人編號612816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梁碧鳳,供款人編號61395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治安警察局警員趙國達,供款人編號614244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經第3/2009號法律修改之第8/2006號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前述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陳思行,供款人編號615069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鄭亮池,供款人編號615351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余諾汶,供款人編號615353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Napoleão Xavier Ng,供款人編號602867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呂綺雯,供款人編號606241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技術員鄭炳弟,供款人編號60795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土地工務運輸局高級技術員吳永兆,供款人編號611101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魏淑婷,供款人編號61799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沙蓮達
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鄭瑞眉,因達年齡上限,故其散位合同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終止。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馬俊達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人事科科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易惠儀、袁奕虹及梁碧珊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3,000,000.00 |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300,000.00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100,000.00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200,0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400,000.00 |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250,000.00 |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15,00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1,2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7 |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62,000.00 |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680,000.00 | |
01 | 06 | 02 | 00 | 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 | 2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136,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5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1,2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1,781,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77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300,2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287,5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5,445,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2,375,4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382,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498,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311,1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120,000.00 |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15,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1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4 | 其他福利基金 | 15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14,637,600.00 | |
總額 | 18,568,500.00 | 18,568,500.00 |
* 新項目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祖榮——執行委員:陳敬紅,劉關華
根據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二修改預算: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12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100,0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20,000.00 | |
09 | 01 | 05 | 00 | 07 |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 | 100,000,000.00 | |
總額 | 100,120,000.00 | 100,120,000.00 |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黃晴錦,陳美蓮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應本局散位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黃連英及崔鳳儀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等職務。
應本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關志勇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第174/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34951張志賢,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75/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2991莫志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作出的批示:
何偉文及黃日鑑,澳門監獄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警員——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及九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Vong Lemos, Rogerio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冼植強,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盧廣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De Almeida da Silva, Simao Jose,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盧孟明,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陳鍵忠,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張錦榮,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賀國漢,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張金鳳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月冰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麥結勝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3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冠華行”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10樓E座,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10樓E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穎珊——應其要求,取消第E-190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林麗珊——應其要求,中止第E-196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36。
仁健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應其要求,中止第AL-0238號仁健醫療中心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4號康樂邨(E,F,G,H,I,J,K座)地下H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鄭麗儀——應其要求,取消第E-18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德健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1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俾利喇街7-A號豐寧大廈地下C座,持牌人為德健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7-A號豐寧大廈地下C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家敏、黃震邦——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854、E-189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譚麗禧第E-163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朱筱欣——應其要求,中止第M-134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歐陽雪美第E-205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梁君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為期六個月,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姚京明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詩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即其到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甘羅生及何長明——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湯錦濠及梁智江——第七職階及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d)項、第十七-A條第三款a)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薛啟善學士擔任本局博物館陳設技術、保存暨修復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王鴻、馮潔瑩及蔡轉桂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演藝學院音樂學校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下指日期起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首六位為期一年,最後兩位為期兩年:
關文淑、唐佩怡、羅德慧及張勁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蔡嘉琳——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陳淑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俊霆——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唐麗明——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尹兆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劉善渝及林小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各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及九月二十一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詩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代理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
開賽及呂佳——澳門樂團聲部首席,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邵時——澳門樂團樂師,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月穎——澳門樂團樂師,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純——演藝學院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
Michael Geoffrey Kirby——澳門樂團聲部首席,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Rosemary Barbara Turner、Simon Olivier Tétreault及Veronika Csajági——澳門樂團樂師,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tienne Vincent Michel Godey、Jennifer Anne Shark及Shamil Yusupovich Lutfrachmanov——澳門樂團樂師,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馬瑋謙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瞿思苑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十名至第十六名的合格投考人徐曼華、李旭彤、趙浚威、余章吉、吳敏儀、鄭子珩及曾景威,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麗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9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
陳志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傅麗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葉詠沁及劉傑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及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張景輝、李艷玲及黃美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及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婉儀、黃慶華及吳家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首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及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唐振宇、陳惠貞及馮啟莊,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首名及其餘兩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二日及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劉敏紅,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王建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羅秀微及梁敏英,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並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李敏詩,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柏基、朱莎莎及蔡文虹,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十月八日及十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盧杏香及葉群鳳,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鄧詩敏,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何麗紅、蕭君梨、林志雄、蔡麗敏、蔡佩盈、鄭榆強、唐翠娟、鄭耀達及甘潔玲,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甘葉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佩雯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鄧瑩影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源、麥潔茵及黃紹東,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最後兩位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碧珍及周芷明——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戴文茵,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准照處處長區炳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謝俊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余潔雯——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余春鳳及吳惠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 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余潔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余俊彥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何偉雄,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梁式君,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孫健聰、高永康及葉泳濠,由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連同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劉永福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海事督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報酬為該職級相應薪俸430點之50%。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陳嘉蓮及梁麗琴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可續期,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及十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經配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紫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坤勝、鄭帝然及黃凱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素靜,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調任至本局人員編制同一職級及職階。
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anuel Rodrigues da Cost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李華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范嘉雯及袁明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曉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方錫立、黃美珊、吳兆佳、盧啓馼、何幹滿及劉志明,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區嘉莉、程靄霖及凌韻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
周天球、周湖斌、馮建皇、楊桂安、李富源、梁國泉、吳郁煥、庾潤和及黃坤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高碧蓮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郭少容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華志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及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核准之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 :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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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分類 |
編號 |
開支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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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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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39,422,400.00 | |
8-09-0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39,422,400.00 | |
總額 |
39,422,400.00 | 39,422,400.00 |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韋海揚——委員:李鑄新,歐偉燊,李少容,梁麗芬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程厦緣、謝健朗、勞永曄及李漢明──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及最後三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敏強──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李詠思──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陳思敏、高志翔──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分別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開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廖建敏──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洪知俊──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續徵用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正強,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在本會秘書處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