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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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鮑思高體育中心人造草足球場仿真草十二個月維護保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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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向《離島醫療綜合體》提供土工技術研究和地質勘探服務(增加探土位置)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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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達(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圖書館供應及安裝預約書自助取書電子櫃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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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影像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圖書館供應及安裝古籍掃描器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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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核磁共振波譜儀及四極桿串聯飛行時間質譜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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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俊醫療儀器行”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核磁共振波譜儀及四極桿串聯飛行時間質譜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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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