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燕妮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