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流行音樂曲藝創作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7/2014。

澳門流行音樂曲藝創作總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中文名稱:“澳門流行音樂曲藝創作總會”。

2. 會址設於:澳門加思欄馬路7號松苑大廈3樓A座。

第二條

宗旨

本總會以推動本地音樂曲藝創作為宗旨。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向本總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接納,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本總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為本總會機構的成員;

b)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c)按照本總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d)參與本總會的一切活動。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總會規章與積極參與活動。

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總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時,輕則可作口頭警告;嚴重時,交由全體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交與理事會執行除名決議。

第七條

組織

本總會組織架構如下:(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設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票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若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2.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四)決定會員的接納。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兩年。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及各項工作。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捐助,以及任何其他實體之捐助。

第十二條

修章

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酷男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8/2014。

澳門酷男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Coolman” de Macau

Macao “Coolman” Sport Club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酷男體育會”,中文簡稱為:“酷男”,英文名稱為“Macao “Coolman” Sport Club”,英文簡稱為:“MCSC”,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oolman”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DC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洋花園大馬路海洋花園桂苑19樓I座,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利;

2. 服務及團結會員;

3. 參與及發展推廣體育項目;

4.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5. 與鄰近成績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四條——所有有興趣參與體育運動人士、體育愛好者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中文秘書一名、葡文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上要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餘暇活動導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餘暇活動導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餘暇活動導師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增強廣大市民愛護祖國及澳門的意識,促進澳門餘暇活動的專業發展。團結澳門廣大的餘暇活動導師,提高本澳居民參與各項不同的餘暇活動,以利有益身心。舉辦或協辦澳門社會上各項不同的餘暇活動,貢獻祖國及澳門。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9號栢蕙花園第一座22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的現職或離職的餘暇活動導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必須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每年會費為澳門幣叁佰元,成為永遠會員後毋需繳交會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得向會員、政府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章程如需修改,須由會員大會提出,並獲出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如解散本會,需經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靈氣傳承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世界靈氣傳承協會

英文名稱為“Reiki Worldwide Inheritance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世界靈氣傳承協會,英文名:Reiki Worldwide Inherit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十樓1004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促進澳門本地佛學、禪學、玄學文化等方面的發展。

2、致力於推動各階層社群和諧發展,提倡禮、義、仁、愛、智。

3、舉辦各類慈善活動,增進澳門與內地及世界各地公益事業交流。

4、募集基金,協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佛學文化和諧共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佛學文化、藝術等方面狀況有一定認識或有興趣的人士,認同並擁護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者,須經本會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方能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繳交入會費和會費;

4、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及具投票之權利;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4、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5、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八條——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的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書面譴責、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組成、運作及權限: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要求在正常會期以外時間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不少於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通知,召集書內需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通過理事會提交的修改章程議案;

6、通過會員大會領導層、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7、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2、理事會根據需要可在任期中進行增選;

3、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制定會務計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4、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作出;

5、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

6、理事會成員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7、理事會可下設刊物編輯、基金運作等機構,並可成立臨時性工作小組,以適應會務需要;

8、理事會須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並須取得會員大會通過;

9、制定本會機構成員的選舉規章。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1、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門開展工作;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十三條——在各領導層任期內可聘請社會人士及專業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會員大會領導層任期相同。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來自會員繳納的會費、入會費外,還可接受不同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理事會得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實施規章。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業設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工業設計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工業設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acau de Desenho Industrial”,葡文簡稱為:“AMDI”,英文名稱為:“Macau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工業設計、發展及研究。

(二)推廣工業設計教育。

(三)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工業設計交流,以提升中國澳門產品的競爭力與持續化發展。

第三條

(工業設計範圍)

包括並不限於下列:

(一)產品設計;

(二)環境藝術設計;

(三)視覺傳達設計;

(四)交通工具設計;

(五)設備儀器設計;

(六)生活用品設計;

(七)傢具設計;

(八)電子產品設計;

(九)家電設計;

(十)其他類。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239號利寶閣28樓B。日後可根據理事會議決而更改。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學生會員及非專業會員。

(甲)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獲取合法設計或藝術性質專業認可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乙)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於工業設計或藝術相關專業之在學學生,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學生會員。

(丙)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工業設計有興趣之人士,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非專業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甲)專業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於工業設計範籌內提供本會專業研究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乙)學生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丙)非專業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八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三)未按規定交納會費者。

第九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所有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在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函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書面通知,並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會員會費及理事會決定的任何有助會務之捐助。

第十五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退還。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權)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太極拳推手文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太極拳推手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澳門太極拳推手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團結本澳,熱愛祖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維護正當權益,盡力協助及培訓太極拳推手技藝,提昇本地的水準,為建設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3樓C座,Rua de Luis Gonzaga Gomes No.14, King Xiu Garden C3, Macau。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學練太極拳及推手愛好者不論門派,均可以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提案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推動會務及發展會員;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按年繳納會費。

第八條——會員欠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停止享受本會會員應享之一切權利;如超過三年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其前繳交之基金及費用,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根據澳門社團法例,分設會長1名、副會長5至13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5至13名、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秘書長、財務及理事等架構組織,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而理事會及監事會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叁年,任滿可再參選連任。

第十三條——組織架構如日後有增減,必須交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負責本會會務,安排屆內各理事之工作,對外與其他社團負責聯絡等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運作,定期審查帳目,審議及通過會員大會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本會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出任為本會永遠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等職位,以增本會光彩。

第十八條——本會可以聘請太極拳資深前輩出任為本會名譽會長、會務顧問等職位,以增本會光彩。

第十九條——理事會各職位如出任人因事不能出席,可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

第二十條——如經濟條件許可,本會理事會可外聘職員處理會務,給予適當薪酬。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須有超過理事及監事人數一倍之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如法定人數不 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選舉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三個月以餐會形式召開會議,可以通過一般會務決議,但必須獲理事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過才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繫會議審核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應繳納會費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時需繳交入會基金一次性MOP100.00,每年會費為MOP100.00。

二、理事會成員,每年應交付餐費MOP500.00作為開會之用餐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者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七條——本會所有收支須由理事會財務長負責記錄,及所有開支必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才可作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可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本然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本然體育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本然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及足球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和足球運動和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和樂坊二街30號宏昌大廈5樓X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等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2.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經費

13.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Yeung Wing Kai”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Yeung Wing Ka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楊永鍇慈善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楊永鍇慈善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Yeung Wing Kai;

英文名為“Yeung Wing Kai Charit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扶貧助弱,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積極參與社會服務。”

第三條——會址: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302號濠江花園第一座4樓I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Agosto de 2014.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龍騰體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2 de Setembro de 2014,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龍騰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龍騰體育會,簡稱:龍騰。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社團。本會宗旨: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運動,鼓勵及提高本澳居民及世界體育活動愛好者對各類體育運動的興趣,聯繫本澳與各地區體育運動愛好人士,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體育運動的交流及合作。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大厦10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贊成本會宗旨及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的權利:

a)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本會的會員大會;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和領導機構的決議;

c)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其中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選連任。

選舉形式是不記名投票,並絕對多於半數通過,候選名單由會員共同制定。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有權作出決議。而對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社團之取消,以及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也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每年十月份定期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通知,並透過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必須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全體會員的五份之三以上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三位或以上成員組成,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中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一名或以上的理事。

理事會之權限為:

a)管理法人;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本會的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監事。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資助。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若有修改,得由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修訂解決。而解散法人決議,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可以另定內部規章或指引,規範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內部組織及運作。

第十四條——會徽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J. Dias Azed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Setembro de 2014.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春蘭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章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長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經會員大會投票,可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

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組成,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當務監事二人。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任期三年,可連任。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麻醉科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麻醉科學會

修改學會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

2. 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達到全體功能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才可召開會員大會;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仍可召開會議。

3. ……

4. ……

5. ……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