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龍德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維修工程——A3巡邏船”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