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體育發展局總部及西翼辦公樓保安及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