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透過第MSC.309(88)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309(88)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第28(b)條關於本委員會的職能,
進一步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稱“本公約”)第VIII(b)條和本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稱“《〈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關於《〈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程序的規定,
在其第88届會議上,審議了按照本公約第VIII(b)(i)條以及《〈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提出和散發的《〈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約第VIII(b)(iv)條以及《〈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規定,通過《〈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附則附錄的修正案,其文本載於本決議附件;
2. 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規定,決定上述修正案須在2012年1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或擁有商船合計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通知其反對該修正案;
3. 提請各締約國注意,按照本公約第VIII(b)(vii)(2)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規定,該修正案須在按上述第2款被接受後,於2012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照本公約第VIII(b)(v)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規定,將本決議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證無誤副本送發所有《〈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送發非《〈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會員國。
客船安全證書格式
1 現有第2.10款和第2.11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2.10 船舶設有/未設1符合本公約第II-1/55 / II-2/17 / III/381條規定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2.11 機電設備/防火/救生設備1的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批准文件附於/未附於1本證書之後。
———
1 不適用者劃去。”
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格式
2 現有第5款和第6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5 船舶設有/未設4符合本公約第II-1/55 / II-2/174條規定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6 機電設備/防火4的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批准文件附於/未附於4本證書之後。
———
4 不適用者劃去。”
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格式
3 現有第2.7款和第2.8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2.7 船舶設有/未設4符合本公約第II-2/17 / III/384條規定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2.8 防火/救生設備4的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批准文件附於/未附於4本證書之後。
———
4 不適用者劃去。”
貨船安全證書格式
4 現有第2.11款和第2.12款由如下文字替代:
“2.11 船舶設有/未設4符合本公約第II-1/55 / II-2/17 / III/384條規定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2.12 機電設備/防火/救生設備4的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批准文件附於/未附於4本證書之後。
———
4 不適用者劃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