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六日透過第MSC.258(84)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58(84)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中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b)條,
進一步憶及關於《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修正程序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下文稱“公約”)的第VIII(b)條和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
在其第84屆會議上審議了根據《公約》第VIII(b)(i)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建議並散發的《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的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通過了《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附件之附錄修正案,其案文列於本決議的附件;
2 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規定,決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09年7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公約》締約國政府或合計商船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對修正案提出反對意見;
3 請各有關締約國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規定,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將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4 建議各相關締約國自2010年1月1日起在第一次換證檢驗時簽發符合附件中修正案要求的證書;
5 要求秘書長依據《公約》第VIII(b)(v)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規定將本決議及載於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無誤副本發送給《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
6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給非《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表P)
1 在客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表P)第2節中,將現有的11.1項替換如下:
“11.1 搜救定位裝置的數目
11.1.1 雷達搜救應答器(SART)
11.1.2 自動識別系統搜救發射機(AIS-SART)”
並且在第3節中,將現有的第6項替換如下:
“6 船舶的搜救定位裝置
6.1 雷達搜救應答器(SART)
6.2 自動識別系統搜救發射機(AIS-SART)”
貨船安全設備證書的設備記錄(表E)
2 在貨船安全設備證書的設備記錄(表E)的第2節中,將現有的第9.1項替換如下:
“9.1 搜救定位裝置的數目
9.1.1 雷達搜救應答器(SART)
9.1.2 自動識別系統搜救發射機(AIS-SART)”
貨船無線電證書的設備記錄(表R)
3 在貨船無線電證書的設備記錄(表R)的第2節中,將現有的第6項替換如下:
“6 船舶的搜救定位裝置
6.1 雷達搜救應答器(SART)
6.2 自動識別系統搜救發射機(AIS-SART)”
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表C)
4 在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表C)的第2節中,將現有的第9.1項替換如下:
“9.1 搜救定位裝置的數目
9.1.1 雷達搜救應答器(SART)
9.1.2 自動識別系統搜救發射機(AIS-SART)”
並且在第3節中,將現有的第6項替換如下:
“6 船舶的搜救定位裝置
6.1 雷達搜救應答器(SART)
6.2 自動識別系統搜救發射機(AIS-S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