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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透過第MSC.240(83)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40(83)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的職能的第28(b)條,
還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VIII(b)條和該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這兩條規定了《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83屆會議上審議了根據公約第VIII(b)(i)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建議並散發的《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通過了《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修正案,修正案正文列於本決議的附件;
2. 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決定上述修正案將於2009年1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或合計商船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總噸位50%的締約國對修正案提出反對意見;
3. 請締約國政府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將於2009年7月1日生效;
4. 建議有關締約國在2009年7月1日後的第一次換新檢驗時簽發符合所附修正案的證書;
5. 要求秘書長依據公約第VIII(b)(v)條和《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及載於附件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無誤副本發給《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的所有締約國;
6.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給不是《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客船安全證書格式
1 在以“茲證明:”字樣開始的一節的現第2.9段後新增第2.10和2.11段如下:
“2.10 本船曾取決於/不取決於/1根據公約第II-2/17條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2.11 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消防安全認可文件附在/未附在/1本證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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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酌情刪除。”
2 在以“茲證明:”字樣開頭的一節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條”用“第II-1/18條4”代替,“C.1、C.2、C.3”的字樣用“P.1、P.2、P.3”代替,並增加以下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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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於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應使用適用的分艙標註“C.1、C.2 和C.3””
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格式
3 在以“茲證明:”字樣開始的一節的現第4段之後新增第5和6段如下:
“5 本船曾取決於/不取決於/4根據公約第II-2/17條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6 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消防安全認可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證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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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酌情刪除。”
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格式
4 在以“茲證明:”字樣開始的一節的現第2.6段之後新增第2.7和2.8段如下:
“2.7 本船曾取決於/不取決於/4根據公約第II-2/17條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2.8 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消防安全認可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證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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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酌情刪除。”
貨船安全證書格式
5 在以“茲證明:”字樣開始的一節的現第2.10段之後新增第2.11和2.12段如下:
“2.11 本船曾取決於/不取決於/4根據公約第II-2/17條的替代設計和佈置;
2.12 替代設計和佈置的消防安全認可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證書後。
———
4 酌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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