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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透過第MSC.227(82)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227(82)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b)條,
進一步憶及關於《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修正程序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以下簡稱《公約》)第VIII(b)條和《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
在其第八十二屆會議上,審議了按照《公約》第VIII(b)(i)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提出並散發的《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的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通過《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的修正案,其正文列於本決議附件;
2. 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決定所述修正案將在2008年1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超過三分之一的《公約》締約方,或其合計商船隊總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隊總噸位50%的締約方通知反對本修正案;
3. 請有關締約方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在按照上述第2款被接受後,該修正案將於2008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依照《公約》第VIII(b)(v)條和《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所載修正案的核證無誤副本發送至《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各締約方;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發送至《1988年安全公約議定書》非締約方的本組織會員。
1 在客船安全證書設備記錄(格式P)第5節的第4項之後,加入以下新的第4.2項:
“4.2 遠距離識別和跟蹤系統”,
並將第4項(自動識別系統(AIS))重新編為第4.1項。
2 在貨船安全設備證書設備記錄(格式E)第3節中,在第4項之後加入以下新的第4.2項:
“4.2 遠距離識別和跟蹤系統”,
並將第4項(自動識別系統(AIS))重新編為第4.1項。
3 在貨船安全證書設備記錄(格式C)的第5節中,在第4項之後加入以下新的第4.2項:
“4.2 遠距離識別和跟蹤系統”,
並將第4項(自動識別系統(AIS))重新編為第4.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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