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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覆照確認,議定書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議定書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已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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