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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2/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締約國;

國際海事組織大會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四日透過第A.739(18)號決議通過了《向代表主管機關的組織授權的指南》,且有關指南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指南的第A.739(18)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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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A.739(18)號決議

1993年11月4日通過

向代表主管機關的組織授權的指南

大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有關大會在海上安全和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方面的職責的第15(j)條,

認識到船舶符合諸如《74年安全公約》、《66年載重線公約》、《73/78年防污公約》、《78年培訓公約》等有關國際公約以確保防止海上事故和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性,

注意到主管機關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懸掛其國旗的船舶符合此種公約的規定,包括檢驗和發證,

還注意到:根據《1974年安全公約》第I/6條和《73/78年防污公約》附件I第4條和附件II第10條,主管機關可委托被指定的檢驗員或被認可的組織進行檢查和檢驗,主管機關應將被指定的檢驗員或被認可的組織的具體責任和向其授權的條件通知本組織,

希望制定向代表主管機關的被認可組織進行授權的一致程序和方法以及此種組織的最低標準,以幫助船旗國一致和有效地實施海事組織有關公約,

審議了海上安全委員會在其第六十二次會議上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在其第三十四次會議上作出的建議,

1. 通過本決議附件中所載的《向代表主管機關的組織進行授權的指南》;

2. 敦促各國政府儘早:

(a)應用所述指南;和

(b)根據本決議附件附錄1中所載的代表主管機關的被認可的組織最低標準,檢查已被認可的組織的標準;

3. 要求海上安全委員會和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

(a)對指南和最低標準作出檢查,以便對其作出必要改進;和

(b)作為緊急事項,對被認可組織的檢查和發證的具體職責制定詳細規範;

4. 要求秘書長向會員政府收集有關本決議的實施情況的資料。

附件

向代表主管機關的組織進行授權的指南

綜述

1 根據《74年安全公約》第I/6條、《66年載重線公約》第13條、《73/78年防污公約》附件I第4條和附件II第10條和《69年噸位公約》第6條的規定,許多船旗國授權各組織作為其代表,進行這些公約要求的檢驗、發證和噸位的確定。

2 對此種授權需加以控制,以促進檢查的一致性和保持制定的標準。因此,在向被認可的組織作出任何此種授權時均應:

.1 按照附錄1中所載的《代表主管機關的被認可組織的最低標準》判定該組織在技術、管理和研究能力方面有適當資源來完成所給予的任務;

.2 主管機關與被授權的組織有正式書面協議,其中至少應包括附錄2中所載的內容或有等效的法律安排;

.3 對指示作出說明,詳述在發現船舶不適合出海否則會對船舶或船上人員造成危險或對海洋環境造成不合理的威脅時所應採取的行動;

.4 向該組織提供一切有關實施這些公約規定的國家法律的文件,或說明主管機關的標準在任何方面是否超出公約的要求;和

.5 說明該組織應作出能向主管機關提供資料的記錄,以有助於對公約條款作出解釋。

核證和監督

3 主管機關應建立能確保被授權為其代表的組織的工作的適當性的其種制度。此種制度,除其他事項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與該組織進行通信的程序

.2 由該組織作出報告和由主管機關對報告作出處理的程序

.3 由主管機關作出的額外船舶檢查

.4 主管機關通過由其認可的獨立審計機構對該組織的質量制度的發證工作作出評估或接受。

.5 視情監督和核證與船級有關的事宜。

附錄1

代表主管機關的被認可組織的最低標準

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可代表其進行法定的工作,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對此,該組織應提交完整的資料和證據。

綜述

1 應證明該組織具有與被授權的類型和程序相稱的規模、結構、經驗和能力。

2 該組織應能以文件證明它在評定商船的設計、構造和設備以及,在適用時,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具有廣泛經驗。

具體規定

3 就授權按規定性文件進行法定性質的發證工作而言,如果此種工作要求具有按照主管機關指出的規定性技術標準來檢查適用的工程設計、圖紙、計算和類似技術資料的能力和進行現場檢驗和檢查以查明結構和機械系統及部件符合此種技術標準的程度的能力,則下述者應適用:

.1 該組織應為發表和系統維護用英文寫成的船舶設計、構造和發證及其有關的必要工程系統的條例和/或規則和提供適當的研究能力以確保對已發表的標準作出適當更新一事作出規定。

.2 該組織應允許主管機關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與制定其條例和/或規則的工作。

.3 該組織應具備:

.3.1 相當數量的、也能滿足制定和維護條例和/或規則的能力的技術、管理和支持人員;和

.3.2 能提供所需服務的勝任專業人員,此種服務應有所需的適當地理範圍和當地代表。

.4 該組織應遵守道德行為準則,這些準則應載入道德法規中,並且,作為道德準則,它們應認識到與授權相關的固有責任,其中包括確保服務工作的適當開展和視情對有關資料作出保密。

.5 該組織應證明它在技術、行政和管理方面是勝任的和有能力的,能確保及時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6 該組織應樂於向主管機關提供有關資料。

.7 該組織的管理部門應對其質量政策、質量目標和質量保證作出規定並制訂成文件;應確保該政策在該組織內的所有層次上得到理解、貫徹和維護。

.8 該組織應制定、貫徹和維護一種有效的內部質量制度;該制度應以其有效性不低於ISO 9000系列文件的國際公認的質量標準的有關部分為基礎並且,除其他事項外,確保:

.8.1 該組織的條例和/或規則得到系統地制定和維護;

.8.2 該組織的條例/或規則得到遵守;

.8.3 對該組織被授權從事的法定工作的要求得到滿足;

.8.4 對其工作會對該組織的服務質量產生影響的人員的責任、權限和相互關係作出規定並制訂成文件;

.8.5 所有工作均在有控制的情況下進行;

.8.6 實行監督制度,對該組織進行的工作作出監督;

.8.7 實施檢驗員資格審核和不斷更新其知識的制度;

.8.8 作出記錄,以證明在所履行的工作範圍內的事項中達到了所需標準以及證明質量制度的有效運作;和

.8.9 實施對所有地方的工作質量作出有計劃和有文件記錄的內部審核的綜合系統。

.9 應由被主管機關認可的獨立審核機構對該組織的質量制度作出核證。

4 就授權按照規定性文件進行法定性的發證服務而言,如果此種文件要求具有通過對有關的安全管理系統進行審核或進行類似檢查的方式對岸上的船舶管理實體和船上人員及各種制度的性質作出評定的能力,則下述者也應適用:

.1 制定和使用適當程序來評定適用的岸上和船上安全管理系統符合要求的程度;

.2 對從事安全管理系統發證工作的專業人員制定一種系統的培訓和資格體系,以確保他們精通適用的質量和安全管理標準並在海上安全管理的技術和運作方面具有適當知識;和

.3 通過使用合格專業人員對發證範圍內的岸上和船上安全管理制度的應用和維護作出評定的方法。

附錄2

協議應包括的內容

主管機關與被認可組織的正式書面協議或等效安排,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適用範圍

2 目的

3 一般條件

4 執行被授權的職責

.1 按一般授權賦予的職責

.2 按特別(額外)授權賦予的職責

.3 該組織的法定活動與其他有關活動的關係

.4 與港口國合作以促進對被報告的港口國控制缺陷或該組織範圍內的差異作出核查的職責

5 所授權的職責的法律基礎

.1 條例、規則和補充規定

.2 解釋

.3 差異和等效解決辦法

6 向主管機關作出報告

.1 一般授權情況下的報告程序

.2 特別授權情況下的報告程序

.3 視情對船舶分級(確定船級、改裝和撤銷)作出報告

.4 對船舶未在所有方面均適於出海航行而不會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員或不會對環境造成不合理的威脅的情況作出報告

.5 其他報告

7 制定條例和/或規則——資料

.1 在制定條例和/或規則方面的合作——聯絡會議

.2 交換條例和/或規則和資料

.3 語文和格式

8 其他條件

.1 報酬

.2 行政工作條例

.3 保密

.4 責任

.5 經濟責任

.6 生效

.7 終止

.8 違犯協議

.9 解決爭端

.10 分包商的使用

.11 協議的發佈

.12 修正案

9 對主管機關向該組織的授權作出的說明

.1 船舶類型和大小

.2 公約和其他法律性文件,包括有關的國家立法

.3 圖紙的認可

.4 材料和設備的認可

.5 檢驗

.6 證書頒發

.7 糾正行動

.8 撤銷證書

.9 報告

10 主管機關對給予該組織的任務作出的監督

.1 質量保障系統的文件證據

.2 使用國際法律性文件、通函和指南

.3 主管機關使用該組織與主管機關的船隊有關的文件

.4 與主管機關的檢查和審核工作的配合

.5 提供與主管機關的船隊有關的資料和統計數據,如損壞和事故


Resolution A.7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