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6
II
SÉRIE

Quarta-feira, 3 de Setembro de 201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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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生命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4/2014。

澳門生命教育協會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生命教育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Life Educational Association”。

二、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橋渡船街何光來巷4A號地下。

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三、宗旨

本會為具宗教特徵非牟利團體,其存在不設期限。宗旨為:

1)以佛教的大愛精神關懷本地的老弱傷殘扶持弱勢社群。

2)協助弘揚及推廣佛法;將佛陀的教法、生命的價值廣泛傳播;及宣導佛陀慈悲本懷,教育大眾尊重生命及珍惜一切物命。

3)積極流通佛陀教育法寶;護持各佛教團體之弘法護生之活動;及舉辦與佛陀慈悲本懷相關之文化活動。

4)關注全球環保教育,保護大地生命之活動。

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在不抵觸佛教的原則及不違反本會章程規則的情況下,可服務學校老人院或其他慈善團體及非牟利機構。

第二章

機關

澳門生命教育協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三章

會員組成及規範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並設一名會長及一名副會長以協助大會事務。

三、而凡有志弘揚佛法護持及皈依三寶弟子在符合理事會制定的要求,且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章

經會及財產

一、本會之所有活動經會由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及遺產組成。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資助及遺產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三、澳門生命教協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四、澳門生命教協會的會員須要定期繳交會費。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消滅

一、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中出席會員需占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而第二次召集須在不同日期,出席會員人數不限。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穫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如解散澳門生命教育協會,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獲得全體會員之五分之四票數贊同時,方可解散。

第六章

一般規則

一、與其他團體之聯繫

本會可以與其他團體合作,但不是其義務工作。

二、對會員之報酬

本會為非牟利性,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不收取薪酬、利潤、租金、獎金或其他收益等,但為協會服務所花費用可以報銷。

三、附則

所有於本章沒有規定之事宜,則由會員大會處理。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 de A.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樂駿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5/2014。

樂駿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樂駿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樂駿”;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Lok Chon”;英文名稱為“Lok Chon Sports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街24/G號新寶大廈5樓B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增加澳門青少年,業餘人士對體育運動的興趣,團結體育運動的專業人士,積極提倡參與各類比賽活動為宗旨。並以體育運動培養成員自立、刻苦耐勞、勇敢、堅忍不屈的精神、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組成、資格

4.1 凡有意加入本會之人士,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在填妥本會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4.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限制。

4.3 凡會員違反會章、拒不履行會員義務,會員大會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4.4 本會會員無論因任何理由欲退會者,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申請退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為有效。

第五條——會員權利、義務

5.1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5.1.1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投票權;

5.1.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5.1.3 享受本會之福利。

5.2 會員享有以下義務:

5.2.1 遵守本會會章及各種規章,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5.2.2 按時繳納入會費;

5.2.3 擔任本會授予之工作或職務;

5.2.4 維護本會聲譽及全體會員利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為:

6.1 會員大會;

6.2 理事會;

6.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7.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擁有會章之最終解釋權,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7.2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

7.3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同時出任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8.1 訂定、修改及公佈本會章程;

8.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8.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文件。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人數必須為奇數。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10.1 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0.2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召開會員大會均被視為有效:

10.2.1 最少有註冊會員人數之一半會員出席;

10.2.2 第一次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七天後第二次召開,召集形式與本章第10.1條規定相同,屆時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

10.3 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會員聯署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於十四天前通知召開,有效組成與平常會員大會相同;召集形式與本章第11.1條規定相同;

10.4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有超過出席之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作通過,如贊成反對之會員票數相同,則需作新一輪投票直至得出結果為止。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組成、職責及權限

11.1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總人數不得少於五名,且必須為奇數;

11.2 理事會需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11.3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11.4 理事會每年度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及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建議;

11.5 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財務管理及籌募本會經費;

11.6 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聘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職務,以推進會務的發展;

11.7 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管理、註銷銀行賬戶,且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組成、職責和權限

12.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必須為奇數;

12.2 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12.3 監事會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

12.4 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有關財務收支的狀況,並提交年度報告給會員大會審議;

12.5 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12.6 監事會負責督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第十三條——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

本會組織領導架構成員任期為三年。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之職位可連任一次,屬非選舉而產生之職位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臨時會議

14.1 若理事長及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理事或監事聯署要求時,得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臨時會議;

14.2 每次會議均需半數以上理事或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14.3 會議決議由出席理事或監事以相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空缺填補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若有成員請辭;則由該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最高領導人必須適當委任會員代任;直至原任者任期結束為止。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內部規章

本會得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尤其是訂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內部隊伍或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內部隊伍及組織

17.1 理事會得按照其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不同性質或形式之隊伍、組織或委員會,其存續時期得以公佈訂定之;

17.2 內部隊伍、組織或委員會之數目及類別不限,但必須要符合本會之宗旨,以及對本會之會務發展有實質幫助;

17.3 內部隊伍、組織或委員會之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直接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之。

第十八條——章程之解釋權

18.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大會追認方有效視作合法並延續執行之。

18.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修改,交由會員大會進行決議。

18.3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當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方可通過實施之。

第十九條——經費及會費

19.1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基金、入會費、會費、定期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19.2 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開除會籍者,所繳會費及其他費用,本會概不負退還之責任。

19.3 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所有本會的經費預算或結算,需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公佈之。

第二十條——本會之解散

21.1 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再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由全體註冊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方可解散。

21.2 解散後之財產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 de A.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基督教服務業團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6/2014。

澳門基督教服務業團契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基督教服務業團契”,英文名稱為“Macau Christian Service Industry Fellowshi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牟利團體,以基督教信念關懷服務業從業人員,為他們舉辦不同形式活動,建立健康心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576號鴻安中心第2座3樓P室。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可在任何時間決議把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明白並認同本會章程,均可透過書面方式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可進行下列處分:

(一)口頭提醒或警告;

(二)書面提醒或譴責;

(三)正式開除會籍。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投票、選舉及被選;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三)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本會會員需履行以下責任及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出任被選出或受委任職位;

(四)按時繳交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所核准有助發展組織之負擔。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投票權的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其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所組成的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的任期為二年,由享有投票權的會員中選出。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度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並討論及審議監事會的意見書;以及選出組織的各個職位。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以書面召開,召集通知書至少於會前八天用掛號信形式通知每位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在理事會的要求下,或由不少於全部會員的五分之一的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在預定開會時間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可召集第二次會員大會,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

七、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致理事會主席之信函,該信函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由出席會員或其授權代表的絕對多數票通過產生。

九、會員大會之職能為:

a)決定本會的整體方向;

b)選舉任免組織機構的各個職位;

c)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包括一位理事會主席,其他成員為理事。

二、理事會之成員每二年由會員大會從享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三、理事會之職能為:

a)計劃及推行本會的活動,以保證本會宗旨的實踐;

b)遵守及執行本章程、內部規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c)取得、出租、管理、處分、轉讓、抵押或質押任何本會之動產;

d)出租、管理任何本會之不動產;

e)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之條款。

f)簽署責任聲明書以及與行使本條所述職能有關的公證文書等文件。

四、理事會主席的權限為:

a)向各組織機構提出建議;

b)執行本會之日常管理工作;

c)對外及在法庭內代表本會;

d)在公共行政機關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及財政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

e)聯同秘書簽署會議記錄;

f)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合同及其公證書、租賃合同、抵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勞動合同並可訂定有關合同之金額及條件;

g)代表本會支付及收取價金、簽發收據;

h)代表本會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切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成員須包括一位監事長,其他成員為監事。

二、監事會之成員每二年由會員大會從享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三、監事會之職責為:

a)監察理事會的活動;

b)審查本會的財務狀況及核對本會的週年財務報告;

c)為帳目及理事會的週年報告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十條

經費及財產

一、本會的經費是由居於本地或外地的任何機構或人士,為協助本會達致其宗旨所作的捐贈;以及會費、利息、籌募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所得到之收入。

二、本會的財產包括所有由購買得到或免費得到的各種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組成,即是經由本身的經費或捐贈而得到的財產。

第五章

會章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第十一條

會章的修改

本會章程的修改可在特別為此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有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只可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由不少於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才可解散。

二、會員大會作出解散之議決後,亦須決定本會所有財產應如何處理及分配。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Norma M. de A. Marques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友協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友協體育會

章程

(一)會名、會址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友協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友協”。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及健美舞蹈藝術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和健美舞蹈藝術運動和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及舞蹈藝術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筷子基和樂圍宏佳工業大廈3樓C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及舞蹈藝術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或舞蹈藝術活動。

(五)經費

14. 本會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慈心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慈心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慈心社」;英文名稱為「Metta Club」。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能便度里10A號飛能大廈地下A。

二、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 本會為具宗教特徵之非牟利團體,其存在不設期限。宗旨為:

1)本着佛教博愛的精神,為社會各階層市民服務,推動社會慈善活動,關懷社群及參與社會服務。

2)關懷及扶助社會上有需要幫助之弱勢社群,如:貧困家庭、兒童、學生、老人、婦女、殘障人士等,以及不分國界地幫助一切有需要之人士;

3)促進和發展社會公益、慈善、宗教文化及教育等相關事務。

二、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在不違反本會章程的規則情況下,可支援學校,寺廟或其他機關。

第二章

機關之規範

第一節

機關

第四條

機關

慈心社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五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並設一名會長及一名副會長以協助大會事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報告書、財務賬目、監事會之意見書及選舉本會機關。而特別會議時須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或至少二分之一會員要求才可召開,並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主持。

第六條

會長之特定義務

一、會長負責協助主持會員大會之工作;

二、協助籌辦各項活動;及

三、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第七條

副會長之特定義務

一、協助會長推動本會之相關工作;及

二、當會長無法出席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八條

會議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由理事長主持且以書面方式召開會議,而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郵遞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至少須有二分之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進行。

三、在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大會的決議由出席或通過理事長發給授權委託書的方式合法代表的出席會員,以絕對多數投票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具以下權限:

1)訂定本會活動的一般指引;

2)每三年選舉社團機關及管理機關成員;

3)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及

4)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包括秘書及財務),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本會的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三年在享有全權的會員中選出,其成員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一、理事會具以下權限:

1)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2)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3)對錄取新會員作出決定;

4)以任何方式取得、頂讓、出租、管理、處分、轉讓及以任何形式在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及

5)可作所有不屬其他機關的權限所包含的事宜,而該等事宜必須符合本會的目標及目的。

第十二條

理事長之特定義務

一、持所有會議及負責本會所有的不同文化佈道,亦可以邀請世界各地大德主持及相關人士辦理佛教相關事務及教育。

二、在專用簿冊之會議記錄上,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四、執行與其職位有關的一切行為。

五、就本會利益有關之事宜作為原告或被告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如本會有特別規定除外。

六、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捐贈、擔保、保證、責任書或其他有關財產責任的文件,在遵守章程規定的情況下訂立條款。此類文件須與本會秘書共同簽名。

七、擔任本會轄下之所有委員會及團體主席。

第十三條

副理事長之特定義務

當理事長無法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十四條

秘書之特定義務

一、在專用簿冊上記錄本會所有的會議錄記錄。

二、會議錄上,與理事長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三、將屬於本會的重要文件看管及保存。

第十五條

財務之特定義務

一、收取給予本會的捐贈物。

二、負責本會的所有財務調動。

三、負責本會銀行賬目之開設、取消和轉移工作事項。

四、根據本會的決定,使用本會的財政基金。

五、負責所有與本會有關財務的信函。

六、執行本會在財政上的決策。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政報告和活動財政報告。

八、依照會計範疇的規則,更新賬簿內的資料。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須由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中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監事會成員由大會每三年從符合本會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

第十七條

權限

一、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1)監察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活動;

2)定期檢查和監察本會的賬目;及

3)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賬目擬定意見書。

第三章

會員之規範

第十八條

會員

凡熱心公益,認同及擁護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依手續申請,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均可成為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之權利:

1)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2)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3)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二十條

會員之除名

凡違反本會規章之會員,均可被理事會除名。

第二十一條

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所有會員均可有權選舉社團機關和被選舉擔任社團機關的任何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財產

第二十二條

捐贈物及遺產

一、本會之所有活動經費由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及遺產組成。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資助及遺產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第二十三條

財產

慈心社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消滅

第二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中出席會員需佔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二,而第二次召集須在不同日期,出席會員人數不限。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五條

解散

如解散慈心社,必須為此而特別召開會員大會,在獲得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票數贊同時,方可解散。

第六章

一般規則

第二十六條

與其他團體之聯繫

本會可以與其他團體合作,但不是其義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會員之報酬

本會為非盈利性,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不收取薪酬、利潤、租金、獎金或其他收益等,但為協會服務所花費用可報銷。

第二十八條

附則

所有於本章沒有規定之事宜,則由大會處理。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聚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聚愛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聚愛慈善會",中文簡稱為“聚愛"。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第二街新城市花園第四座龍華閣12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餐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名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餐飲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Food and Beverage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FBCAM”,以下只以中文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

本會之會址為:黑沙環看台街367號民安新村第一座4樓BD。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酒店及餐飲業從業員之非牟利組織,其宗旨在於提升本澳餐飲業的餐飲知識及技術、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合作。

第四條——活動

本會之活動方式包括:品酒課程、調酒課程、厨藝課程、技術交流會、講座及研討會等。

第五條——資格

(一)凡酒店及餐飲業,填寫及提交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之會員。

(二)會章及附例內各項資格及權利之年齡計算

(1)首次入會會員:以入會表格簽署日期之年齡計算。

(2)續會會員:以該年度會期首日之年齡計算。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一)個人會員繳交首次入會費,並按不同會籍繳交有關會費

(1)見習會員:一年有關經驗或現職餐飲業從業員,繳交見習會員年費。

(2)基本會員:二年以上有關經驗及通過本會之專業考試,繳交基本會員年費。

(3)資深會員:五年以上有關經驗及通過本會之專業考試,繳交資深會員年費。

(二)行政會員

凡對本會有貢獻者,由理事會邀請加入。

第七條——權利

(一)全體會員

(1)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使用本會設施,享有本會福利。

(2)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列席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

(二)投票會員

(1)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會員。

(2)出席會員大會的投票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投票之權利。

(三)參選會員

(1)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會員。

(2)享有提名及被選權。

第八條——義務

凡會員得履行遵守會章及附例、準時繳交會費、出席會員大會、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以及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九條——終止會籍

(一)條件:任何會員的言論或行為損害本會利益。

(二)執行:經理事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而不須發還已繳費用。

第三章

本會組織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

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理事會

負責推行本會日常事務。

(三)監事會

監察理事會所推行之本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權責

(一)討論及通過修改會章及其附例。

(二)選舉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決定經費預算,審核財政報告。

(四)審核理事會之年報及提案。

(五)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會期

每年由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與財政年度相同。

第十三條——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為全體投票會員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條——會議

(一)召開情況

每年最少開會一次,每次會議須於每年會期開始後九十天內舉行。

(二)召集人

會議由理事會出任召集人。

(三)召開程序

召集人於舉行前最少十四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並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五條——運作

(一)會議主席

(1)會議由主席出任會議主席。

(2)若主席缺席時,理事會應互選一名副主席出任會議主席。

(3)若副主席亦缺席時,理事會應互選一名理事會成員出任會議主席。

(4)若所有理事缺席時,出席的投票會員應互選一人出任會議主席。

(二)會議之提案,必須由出席的投票會員二人聯名動議,並由第三位出席的投票會員和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得列入會議議程。

(三)會議之決議案,除另有規定外,必須以出席的投票會員表決之絕對多數決定。

(四)所有會議必須留有正式記錄,由會議主席簽署。

第十六條——休會與復會

在原定開會時間內未能完成議程,會議主席得宣佈休會,並於二十一天內召開會議繼續討論餘下的議程。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第十七條——流會

在原定開會時間六十分鐘後,若法定人數未足,則由會議主席宣佈流會,並於二十一天內再召開第二次會議。是次會議之法定人數不限。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權責

(一)理事會為本會推行日常事務之組織,負責會務日常支出,如有需要調撥基金。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報告、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

(四)統籌各項活動,審核活動狀況。

(五)討論及通過修改附例。

(六)商討及終止會員會籍。

(七)邀請本會顧問。

(八)邀請行政會員。

第十九條——組織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理事會共九至十一人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下列職位:

(1)主席一人:出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主席,簽署文件,推行會務。

(2)副主席一至三人: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主席一切職務。

(3)義務財政二人: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及記錄;負責編製年結及財政預算案。

(4)義務文書二人:負責本會一切文書、記錄及通信;負責記錄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

(5)其他為專責理事三人:協助主席、副主席、義務財政及義務文書,並執行其專責職務。

第二十條——任期

理事會任期由選出日起,至選出新理事會為止及任何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選舉方法

根據理事會選舉方法,在會員大會上選出新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辭職和遞補

(一)辭職:由理事會討論及通過,並知會全體會員。

(二)遞補:

(1)當主席、副主席、義務財政或義務文書出缺時,由理事會互選補上。

(2)當專責理事出缺時,毋須補上。

第二十三條——補選或重選

(一)當理事會人數少於三人時,必須由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補選。新理事之選出人數最多為原理事會之出缺人數。

(二)當理事會遭會員大會罷免,或未能組成時,必須即時由會議互選一名投票會員出任召集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重選。新理事會之選舉、組織及運作與原理事會相同,惟任期為原理事會之餘下任期。

第二十四條——會議

(一)召開情況

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

(二)召集人

會議由主席出任召集人。

(三)召開程序

召集人於舉行前最少七天以書面通知理事,並列明議程。

第二十五條——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

(二)會議主席

(1)會議由主席出任會議主席。

(2)若主席缺席時,理事會應互選一名理事出任會議主席。

(三)會議議案

(1)必須以理事表決之絕對多數決定。

(2)若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以多投一票。

(四)所有會議必須留有正式記錄,由會議主席簽署。

第二十六條——流會

在原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若出席理事未足法定人數,則作流會論,並於十四天內再舉行第二次會議。

第六章

理事會之選舉

第二十七條——提名程序

(一)「理事提名表格」須於選舉前最少十四天寄發給各會員。

(二)參選會員得三名投票會員為提名人,簽署「理事提名表格」,並由接受提名者簽署確認,得成為候選人。

(三)所有提名人及候選人,均須於選舉前清繳當屆會費,否則該項提名作廢。

(四)候選人可以書面或即場提名方式獲提名。

(1)書面提名:已簽妥之「理事提名表格」須於會議選舉議案開始前呈交會議主席。

(2)即場提名:參選會員得三名投票會員為提名人,並由接受提名者確認,得成為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選舉程序

(一)新理事是從理事會候選人中,根據理事會組織人數,以等額選舉或差額選舉方法選定。

(二)等額選舉:如候選人數與選出人數相同時,如無反對,即自動當選新理事。如有候選人遭反對,則以單輪一人一票不記名及絕對多數形式,對該候選人作信任投票。

(三)差額選舉:如候選人數多於選出人數時,以單輪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直接選舉,計算全票制選票之絕對多數選出新理事。

(四)差額選舉如有票數相同而影響選舉結果時,可即場以抽籤決定。

(五)如選出理事人數少於五人時,由原理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增選未足之理事人數。

第二十九條——互選程序

(一)新理事會必須於選出後十四天內,舉行理事會會議,並互選各職位。

(二)新理事會需於選舉後三十天內將互選結果公告會員。

第三十條——移交程序

原理事會必須於新理事會互選後十四天內,移交所有職權、文件及賬目。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權責

監事會為監察本會之理事會的日常事務之組織。

第三十二條——組織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會由五人組成,設下列職位:

(1)主席一人:出任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會議主席,簽署文件,推行會務。

(2)副主席一人: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執行主席一切職務。

(3)義務文書一人:負責本會一切文書、記錄及通信;負責記錄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會議。

(4)其他為專責監事二人:協助主席、副主席、義務財政及義務文書,並執行其專責職務。

第三十三條——任期

監事會任期由選出日起,至選出新監事會為止及任何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

第三十四條——選舉方法

根據監事會選舉方法,在會員大會上選出新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辭職和遞補

(一)辭職:由監事會討論及通過,並知會全體會員。

(二)遞補:

(1)當主席、副主席、義務財政或義務文書出缺時,由監事會互選補上。

(2)當專責監事出缺時,毋須補上。

第三十六條——補選或重選

(一)當監事會人數少於三人時,必須由監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補選。新監事之選出人數最多為原監事會之出缺人數。

(二)當監事會遭會員大會罷免,或未能組成時,必須即時由會議互選一名投票會員出任召集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重選。新監事會之選舉、組織及運作與原監事會相同,惟任期為原監事會之餘下任期。

第三十七條——會議

(一)召開情況

監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

(二)召集人

會議由主席出任召集人。

(三)召開程序

召集人於舉行前最少七天以書面通知監事,並列明議程。

第三十八條——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三人。

(二)會議主席

(1)會議由主席出任會議主席。

(2)若主席缺席時,監事會應互選一名監事出任會議主席。

(三)會議議案

(1)必須以監事表決之絕對多數決定。

(2)若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會議主席可以多投一票。

(四)所有會議必須留有正式記錄,由會議主席簽署。

第三十九條——流會

在原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若出席監事未足法定人數,則作流會論,並於十四天內再舉行第二次會議。

第八章

監事會之選舉

第四十條——提名程序

(一)「監事提名表格」須於選舉前最少十四天寄發給各會員。

(二)參選會員得三名投票會員為提名人,簽署「監事提名表格」,並由接受提名者簽署確認,得成為候選人。

(三)所有提名人及候選人,均須於選舉前清繳當屆會費,否則該項提名作廢。

(四)候選人可以書面或即場提名方式獲提名。

(1)書面提名:已簽妥之「監事提名表格」須於會議選舉議案開始前呈交會議主席。

(2)即場提名:參選會員得三名投票會員為提名人,並由接受提名者確認,得成為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選舉程序

(一)新監事是從監事會候選人中,根據監事會組織人數,以等額選舉或差額選舉方法選定。

(二)等額選舉:如候選人數與選出人數相同時,如無反對,即自動當選新監事。如有候選人遭反對,則以單輪一人一票不記名及絕對多數形式,對該候選人作信任投票。

(三)差額選舉:如候選人數多於選出人數時,以單輪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直接選舉,計算全票制選票之絕對多數選出新監事。

(四)差額選舉如有票數相同而影響選舉結果時,可即場以抽籤決定。

(五)如選出監事人數少於六人時,由原監事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增選未足之監事人數。

第四十二條——互選程序

(一)新監事會必須於選出後十四天內,舉行監事會會議,並互選各職位。

(二)新監事會需於選舉後三十天內將互選結果公告會員。

第四十三條——移交程序

原監事會必須於新監事會互選後十四天內,移交所有職權、文件及賬目。

第九章

財務

第四十四條——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與會期相同。該年度會費之有效日期至財政年度完結為止。

第四十五條——財政預算及報告

(一)本會之一切財政收支及記錄,由監事會負責。

(二)本會義務財政須在監事會會議報告財政狀況。監事會須將全年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呈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第四十六條——財務責任

(一)本會為一非牟利之團體,所有監事均為義務性質。

(二)本會之財務以不負債為原則。當可能出現負債時,監事會應立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商量對策。

(三)若負債出現時,一切債務由該屆全體監事負責。

第四十七條——會費

(一)首次入會費用:澳門幣壹佰圓正(MOP$100)。

(二)見習會員年費:澳門幣壹佰圓正(MOP$100)。

(三)基本會員年費:澳門幣壹佰圓正(MOP$100)。

(四)資深會員年費:澳門幣壹佰伍拾圓正(MOP$150)。

(五)每年十一月一日或之後首次入會之基本或學生會員,則該年度之年費減半。

第四十八條——經費種類

本會之收支經費分為常務經費、會務基金及教育基金三種。

第四十九條——經費收入來源

(一)常務經費:會員年費及贊助。

(二)會務基金:首次入會費及會員年費。

(三)教育基金:對外推廣活動或課程之收入及贊助。

第五十條——經費用途

(一)常務經費:本會經常性開支。

(二)會務基金:本會非經常性開支。

(三)教育基金:開辦調酒課程、厨藝課程、雞尾酒比賽、厨藝比賽、講座及推廣之必需開支。

第五十一條——經費運作

(一)本會所存現金以澳門幣伍佰圓為限,餘款必須存入由理事會指定的本會之銀行戶口,所得利息全部歸本會所有。

(二)凡每一項支出在澳門幣二千圓以下者,可由理事會主席自行決定;但凡每一項支出超過澳門幣二千圓者,必須得理事會通過。

(三)本會一切收入,必須發出由義務財政簽署及加蓋本會會印之正式收據,而一切收支必須留有記錄。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運作須由至少兩名理事共同簽署。

第十章

會章及附例

第五十二條——會章

(一)本會會章如未有盡善處,可由會員大會提出修改,並以四分之三出席會員通過。

(二)理事會必須保留會章修訂案之討論過程及議決之詳細記錄。

(三)會員大會有會章之最終解釋權。

第五十三條——附例

(一)附例是一套有約束力的指引及規則,旨在協調本會之日常事務,但內容只可以涉及沒有違反會章的技術性日常運作事宜。

(二)附例可由監事會自行討論及通過,並通知會員。

(三)監事會必須保留附例之討論過程及議決之詳細記錄。

(四)監事會有附例之解釋權。

第十一章

解散

第五十四條——解散本會

在會員大會中得全體會員百分之八十絕對多數票通過後,本會得解散。

第五十五條——資產處理

因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故解散後所餘資產應送予本澳之非牟利的合法組織或慈善組織。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一牧一棧培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牧一棧培育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一牧一棧培育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Formação “Um só Rebanho e Um só Pastor”。

英文名為:One Flock and One Shepherd Formation Association。

中文簡稱:一牧一棧。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順景廣場105號海景園第三座16樓U。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團體,旨在組織天主教教會內外資源,為天主教信徒及對天主教信仰有興趣人士提供培育服務,推動會友在身、心、社、靈及信仰認知等方面的成長與發展,好讓能更活潑積極地履行福傳的使命,並實踐教會“一牧一棧"的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居住本澳,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的天主教教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4.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享用本會設施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6. 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入退會申請、入會費及年費

1. 本會會員的入會及退會申請,由理事會按會期進行審批。

2. 入會費及每年會費,經理事會提議,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條

喪失會員資格

1.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席會議有權暫時終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但該會員仍保留出席該次會員大會之權利。

2. 經通知仍欠交兩年會費者。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當會員人數未達基本職位數目時,得在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中擔任超過一席的職位。

3. 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主席、理事長、監事長職位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秘書代理之。

3.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簽署會議記錄,以及按會員大會的決定授予被選會員職務。

4. 會員大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及簽署與會員大會有關之所有文件。

第十二條

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2.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

3.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下列任一途徑,在七十二小時前提交議程通知會員召集,但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

a)由理事會召集;

b)由監事會召集;

4. 特別會員大會如遇連續兩次流會,則由包括出席的會員、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在內的聯席會議代之。

第十三條

權力

1. 會員大會可行使下列權力:

a)制定本會的決策;

b)選出或罷免當屆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c)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會的意見;

d)闡釋、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

e)開除會員會席。

2. 會員大會的決議:

a)一般決議,以絕對多數通過;

b)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三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等職務。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第十五條

職責

1.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的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執行本會的決策;

b)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招收會員;

d)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e)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先交監事會審核,再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等職務,應視乎監事會人數由互選產生。

第十七條

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b)審核財政收支;

c)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d)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章

指導神師

第十八條

指導神師

1. 本會應設指導神師一位,由理、監事會推薦,經教區主教核准及任命,任期為兩年。

2. 指導神師之職責,乃指導本會在教會精神及規例下推行會務。

第八章

財政收支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

a)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b)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資助;

c)活動收費結餘;

d)本身財產之收益。

第二十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名確認。

第九章

解散

第二十一條

解散

1.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全體會員大會上,經至少全體會員的五分之四通過,而決議解散。

2. 當通過解散的決議時,會員大會將委任一個善後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之資產及負債。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未記載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國際應用心理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國際應用心理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應用心理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自治組織,為國際應用心理學領域內的專業團體,其宗旨是通過聯合澳門及其他地區專業人士,促進學術研究、資訊交流及鼓勵實踐,從而對全球應用心理專業發展和水準之提高作出貢獻。宗旨如下:

(一)爭取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致力拓展提高應用心理學專業之工作;

(三)加強國際及本地應用心理學專業的合作,促進與應用心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357號濠景花園紫金苑34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符合本會之辦會宗旨,經理事會同意及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的權利;

(二)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之一切有關會員權益。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中止和喪失

一、會員如不履行第五條二款所指之義務,並經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監事會決定提請會員大會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結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和罷免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一、會員大會享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行使法律或章程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召開日常會議。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人,總數為單數,並由主席主持工作。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最少八天之前以掛號信通知會員,通知書內必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五人,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

二、理事會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決定接受捐贈;制定會費;按會務發展需要,聘用顧問、工作人員及確定其薪酬。

三、理事會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三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帳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三、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四、監事會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會費、會員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捐贈及政府資助等。

第十二條

經費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及維持本會正常運營所需資金所構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會員大會處理。

三、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十四條

章程修改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十六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揚州促進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揚州促進聯合會

Macau Yangzhou Promotion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揚州促進聯合會”,簡稱“澳揚促聯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Yangzhou Promotion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Macau e Yangzho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經由澳門政府正式註冊登記,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

第三條——法人地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至301號友邦廣場20樓。

第四條——本會有志於進行發揚愛國愛澳愛揚傳統,發揮團結互助精神,加強澳門與揚州兩地之聯繫溝通。為澳揚同胞及會員提供一個溝通、合作與互動的交流平臺,積極發揮人緣、地緣優勢,推動澳揚兩地合作。為達致上述目標,維護澳門繁榮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二章

宗旨、職責

第五條——本會宗旨:

一、發揚愛國愛澳愛揚團結互助精神;

二、為澳揚同胞及會員提供一個溝通、合作與互動的交流平臺;

三、積極發揮人緣、地緣優勢,推動澳揚兩地合作;

四、更好地宣傳和推介澳門與揚州兩地的優勢。

第六條——本會職責:

一、本會在遵循“一國兩制”方針的前提下,致力推動澳門與揚州之間的聯繫;

二、促進發展澳門與揚州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三、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四、組織推動培訓及交流活動;

五、推動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任何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架構會員和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名譽顧問、榮譽顧問、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討論學術問題和發表研究成果;

二、選舉與被選舉;

三、參加本會活動;

四、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五、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基本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弘揚本會宗旨,愛護本會聲譽;

二、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開展工作。

第五章

會員資格喪失

第十二條——會員資格喪失:

任何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批評;

三、暫停會員權利最高至六個月;

四、開除會籍(下列情況均得以處分):

(1)作出損害本會之聲譽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2)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3)利用本會名義而謀取私利者;

(4)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行為,經理事會議決
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六章

組織架構

第十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七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主席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半個月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明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到票數相同時,採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辦法解決問題。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章之修改決議必須於會員大會會議中進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第八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

一、會員自願捐獻;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公共及私人實體和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六、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財務管理制度:

一、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第二十七條——本會解散

一、本會解散的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四分之三以上全體會員通過;

二、若解散的建議獲得通過,會員大會須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e Gestores e Formadore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20 de Agosto de 2014, exarada a fls. 69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º 63,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entre GRAÇA RIBEIRO, EDUARDO JOAQUIM, IAU, IOK CHAN, IAU GRAÇA RIBEIRO, LUÍS MIGUEL, e IAU GRAÇA RIBEIRO, PAULO ANDRÉ,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GESTORES E FORMADORES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經理及培訓師學會” em Chinês, e “MACAU MANAGERS AND TRAINERS ASSOCIATION” em Inglês,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em anex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GESTORES E FORMADORES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經理及培訓師學會” em Chinês e “MACAU MANAGERS AND TRAINERS ASSOCIATION” em Inglês.

Artigo segund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r. Mário Soares, n.º 25, Edifício «Montepio», 1.º andar, Compartimento 16.

Artigo terceiro

Natureza e duração

A Associação consiste uma organização que vis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à comunidade, constituída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sem fins lucrativos.

Artigo quarto

Fins

A Associação tem os seguintes fins:

a) o estudo e a investigação de métodos e procedimentos que contribuam para o aperfeiçoamento profissional dos associados e/ou de terceiros, nas áreas de gestão e formação em geral;

b) a realização de cursos, seminários, conferências e outros encontros para discussão de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os associados e para a comunidade em geral; e

c) a definição de normas e programas que visem a divulgação dos objectiv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 sua implantação em Macau.

Artigo quinto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1. Pode requerer a admissão como associado qualquer pessoa individual ou colectiva que apoie os fins prosseguidos pela Associação.

2. A aprovação da adesão como associado é realizada através de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Artigo sext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desempenhar os carg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 nas discussões e votações na assembleia geral;

c) participar e ser notificad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 usufruir dos serviços da Associação; e

e) usufruir de outros direitos atribuídos por lei.

Artigo sétim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respeit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 cumprir e assegurar o cumprimento de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el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 e promover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c) exercer, durante o respectivo mandato, as funçõ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para os quais sejam eleitos;

d) actuar de acordo com os interesses comuns da Associação;

e) comunicar à Direcção quaisquer alterações do domicílio pessoal ou profissional; e

f) cumprir em geral os deveres de associado.

Artigo oitavo

Saída ou exclusão dos Associados

1. A Direcção poderá excluir qualquer associado que não cumpra os seus deveres legais ou estatutários ou que pratique actos ou omissões que afectem o bom nome da Associação ou a adequad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2. Qualquer associado pode pedir para deixar de pertencer à Associação, mediante carta endereçada a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perdendo aquele 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imediatamente após a recepção da referida carta pela Direcção.

Artigo nono

Estrutura Orgânica da Associação

A estrutura orgânica da Associação inclui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supremo da Associação, sendo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3. A Assembleia Geral elege o Presidente da mesa, a quem incumbe a tarefa de presidir a todas as reuniões e designar o Secretário.

4. Sem prejuízo de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egalmente lhe sejam cometidas,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nomeadamente:

a)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e o regulamento interno da Associação;

b) eleger e destitui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c) avaliar e aprovar o balanço,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anuais da Associação;

d) aprov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ovar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e

f) exercer outras competências atribuídas por lei ou pelos estatut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Funcionamento da Assembleia Geral

1. Excepto nas situações previstas na lei,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iniciativa da Direcção ou a pedido de, pelo menos, 10% dos associados.

2. A Assembleia Geral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reunida se, na hora indicada para realização da reunião, estiverem presentes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ou, decorridos trinta minutos sobre a hora para a qual a Assembleia Geral foi convocada,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independentemente d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3. O aviso convocatório deve indicar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4. No aviso convocatório pode ser indicada uma segunda data para nova reunião,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para o caso de não estar presente o quorum necessário na primeira reunião, desde que entre as duas datas medeiem, pelo menos, 8 dias.

5.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alvo outra forma prevista na lei.

Artigo décimo segundo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três ou mais membros, em número ímpar.

2.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dois anos, podendo ser livremente reeleitos por uma ou mais vezes.

3. 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é designado pela Assembleia Geral.

4.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executivo da Associação, competindo-lhe nomeadamente:

a)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b) administrar 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c) organizar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e) contratar e despedir trabalhadores, definindo as respectivas funções, salários e outras remunerações e condições de trabalho;

f) prometer comprar, comprar, prometer vender, vender, hipotecar, dar de penhor e por qualquer outra forma onerar os bens móveis e imóvei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decidir sobre obras de construção, manter ou alterar quaisquer obras de construção, edifícios ou outras obras necessárias ou convenientes à Associação, arrendar os bens móveis e imóveis;

g) contrair empréstimos ou outras facilidades bancárias, e abrir, fechar e movimentar contas bancárias;

h) aceitar doações e heranças a favor da Associação;

i) apresent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e

j) exercer outras competências previstas na lei e nos estatutos.

5. A Direcção reúne ordinariamente em cada trimestre, 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convocação do Presidente,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pedido de mais de metade dos restantes membros da Direcção.

6. A Direcção delibera por maioria simples, desde que 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esteja presente.

7. O Presidente tem voto de qualidade no caso de empate.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 mandato de 2 anos, podendo ser livremente reeleitos.

2. O Presidente e Secretário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integrar o Conselho Fiscal.

3. O Presidente é eleito de entre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fiscalizador da Associação, tendo como competências:

a)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a Direcção;

b)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c) elaborar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de fiscalização; e

d) exercer outras competências previstas na lei.

5.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mediante convocação, sendo presidido pelo seu Presidente, 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iniciativa do Presidente ou a pedido dos dois vogais.

Artigo décimo quarto

Receitas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incluem fundos pagos pelos associados, jóias, quotas, donativos periódicos, patrocínios ou doações pessoais ou de outras associações, subsídios do governo e outras receitas legais.

Artigo décimo quinto

Bens

Todos os bens da Associação são gerido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sexto

Dissolução e liquidação da Associação

A dissolução e a liquidação da Associação são obrigatoriamente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mediante deliberação que obtenha dois terços dos votos favorávei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étimo

Vinculação da Associação

1. A representação d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ou fora dele cabe a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2.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Presidente e de qualquer um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m prejuízo de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u da Direcção em sentido divers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Agosto de 2014. — O Notário, Hugo Ribeiro Cout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10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POU MAT CH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普密祠慈善會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為「普密祠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do Pou Mat Chi」,英文名稱為「Pou Mat Chi Charitable Association」。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二條——社團法人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235號B德華大廈地下。

第三條——社團之宗旨如下:

a)宏揚佛教;

b)扶助弱勢社群;

c)促進澳門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宗教及文化交流。

第四條——凡贊同社團宗旨及願意遵守社團章程之所有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行政管理機關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b)參加社團舉辦的各項活動;

c)享有社團提供之福利及設施。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會章及法律;

b)協助推廣會務;

c)服從社團機關作出之所有決定;

d)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向社團申請退會;

b)欠交會費超過兩個月;

c)違反會章;

d)作出損害社團聲譽之行為;

e)犯刑事法律而被定罪。

第八條——以下為社團之機關:

a)會員大會;

b)行政管理機關;

c)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b)通過資產負債表;

c)修改章程;

d)解散社團;

e)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

第十條——1.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於認為有需要時召集,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3.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4. 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5. 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6.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7.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1. 行政管理機關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或多名理事。

2.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管理社團,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b)收納會員;

c)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d)聘請員工;

e)委托代表人代表社團執行指定之工作;

f)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g)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4. 會長有以下權限: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

c)召開及主持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d)召開會員大會;

e)委任社團代表人;

f)委任第十五條所述之名譽成員;

g)開立銀行戶口,在本會之戶口進行存款、提款、轉帳及其他銀行服務,簽署、承兌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

第十二條——1.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或多名監事。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查核法人之財產;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社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社會人士及政府之捐獻及贊助;

3. 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會長得邀請對社團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永久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其他榮譽及名譽職務。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gosto de 2014.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Fundação Chan Meng Kam

陳明金基金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3 de Março de 2014, foi instituída neste Cartório, a fund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encontram arquivados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1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e que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Foi concedido o reconhecimento por Despacho de 18 de Julho de 2014, ao abrigo dos artigos 140.º, 141.º, n.º 2, e 177.º, n.os 1 e 2 do Código Civil, publicado em 27 de Agosto de 2014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n.º 35, Série II, tendo os referidos estatutos sido homologados, nos termos do artigo 178.º, n.º 1, do referido código:

陳明金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基金會定名為“陳明金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Chan Meng Kam”,英文名稱為“Chan Meng Kam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性質

本基金會屬基金組織且非牟利的私法人。

第三條

會址

本基金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5樓。

第四條

存續期

本基金會之存續期為不設限期。

第五條

宗旨

本基金會以社會公益為宗旨,主要為促進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和其他地區的教育、醫療、體育、文化、科技、人才培訓及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尤其著重關懷貧苦和扶助弱勢社群,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建設和諧的社會環境。

第六條

活動

為達到本身宗旨,基金會得依法:

(一)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以任何方式對動產或不動產設定負擔,包括財務出資;

(二)接受贈與、遺產、遺贈或捐贈,但有關條件或負擔須符合基金會本身之宗旨;

(三)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使本身財產增值以達至本身之宗旨;

(四)利用本身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之投資。

第二章

財產及資源

第七條

財產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本基金會創會基金澳門幣貳仟萬圓正;

(二)本基金會履行本身職責時所收取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第八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來自:

(一)創會時獲撥歸或以後陳明金先生捐贈的現金存放銀行所收取之利息;

(二)利用本身財產投資而獲得的收益的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物品,動產或不動產;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批給、遺贈或遺產。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運作

第九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行政委員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條

信託委員會

一、信託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單數,最少十五人,最多二十一人,從被認定在本基金會的管理及活動領域方面具能力、才幹和能勝任的社會人士中挑選。

二、上款所指之社會人士由有關團體協商推介,由永久主席委任或任期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決議選任。

三、陳明金先生是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

四、若上指人士因故不能履行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之職務,副主席將自動出任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之職務,並可指定新任信託委員會副主席之人選。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任期的終止

一、信託委員會亦得以成員犯嚴重錯誤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的任期。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出現的空缺由信託委員會議決填補。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四、信託委員會成員不能以本基金會名義進行與本身業務有關之活動。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的權限

一、信託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二)確保維護及落實本基金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投資策略及實現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三)通過本身之內部規章;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行政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五)設立其他諮詢小組,並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

(六)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及免職;

(七)委任或辭退監事會的成員

(八)修改章程及變更或消滅(結束)本基金會;

(九)對接受捐贈給予許可;

(十)對本基金會本金列入年度開支預算內給予許可;

(十一)就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所提出的事宜發表意見;

(十二)決定將本基金會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方;及

(十三)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二、就上款(八)及(十)項事宜所作出的決議須獲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再經三分之二在職成員的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信託委員會的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其主席召集,並可應其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信託委員會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屬平常會議,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日作出;而特別會議,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八日作出,並需附同需審議的重要文件的副本。

三、信託委員如不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委員或非委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說明其代理人參加之會議資料及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信託委員會主席。

四、須至少有過半數在職的信託委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信託委員會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則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五、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成員列席其會議,以使其能作出信託委員會認為必要的解釋,但該等成員無投票權。

六、除一般日常管理行為,由任何兩名行政委員聯署簽名外,其他行為必須經信託委員會批准,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或其任何兩名成員聯署簽名後,方可約束本基金會。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七人,由信託委員會委任,信託委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任期三年,可續任。

三、行政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行政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續任。

四、副主席於主席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

五、行政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六、行政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七、行政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通過,若票數相同,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此外,主席認為有關議案違背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八、主席行使上款所指的否決權利時,有關決議須經信託委員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為管理本基金會,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一)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有需要時,設立技術輔助單位,訂定其組成及運作之內部規章;

(三)對請求提供資助的法人及自然人審批資助;

(四)作出管理本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五)對履行本基金會職責所引致的開支及其運作所需的開支給予許可;

(六)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予符合本基金會宗旨之具體活動及項目;

(七)編製本基金會的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八)編製上年度的活動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九)聘請、管理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受薪員工;

(十)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基金會最新的財產及財政狀況;及

(十一)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信託委員會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為主席。

三、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經主席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的決議以多數票通過,主席除本身已投之票外,尚有權再投一票。

五、監事會成員職務為無償性。

六、信託委員會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審查本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本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二)定期核對會計帳目及記錄及有關的證明文件;

(三)向行政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四)如監事會認為本基金會財務狀況有不正常之情況,有義務知會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及

(五)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十八條

臨時規定

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由創立人委任。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Agosto de 201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a Ciência de Composição Literári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寫作學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寫作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a Ciência de Composição Literária de Macau”,拼音名為“Ou Mun Sé Chók Hók Wu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的學術性組織,旨在澳門推動和發展文學寫作。

第三條

活動

本會主要採取以下措施,以推動和提高澳門地區文學寫作和研究的水平:

(一)鼓勵並推展在漢語寫作尤其漢語文學寫作範圍內的研究、調查、研討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二)組織、出版漢語寫作專題刊物;

(三)促進本會與同類境內外實體之間的學術交流和合作。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1號東曦閣15樓A座。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下列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名秘書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職權:

(一)決定會務方針;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機關據位人;機關據位人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三)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如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四)解決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七條

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會員在特別情況下,可應下列人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一)會長;

(二)理事長聯同秘書長;

(三)監事長聯同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會成員;

(四)四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

二、凡符合召集特別會議條件者,由理事會統籌辦理。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管理和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二名、理事五名至十五名包括秘書長、若干名秘書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的理事成員可由不少於兩名會員提名,由出席大會的會員投票通過產生。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的作為須具獨立性。

二、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

三、監事會有職權監察理事會的一切工作及活動,以及監察本會的年度帳目。

四、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

第十條

會長及副會長的產生

一、應屆會長由會員提名,經由出席大會會議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如提名多於一人,則由取得贊成票最高者獲選。

二、副會長由新任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的成員通過產生。

第十一條

理事會管理人員的產生

一、理事長由新任會長從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二、副理事長由新任理事長從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三、擔任秘書、財務的理事,從本會會員中提名並通過理事會會議產生。

四、理事會會議的選舉結果於十日內向會員公佈。

第十二條

會長的職權

一、會長有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三)批准和簽署有關各項財政出納的文件;

(四)代表本會簽訂各項合作協議;

(五)對日常會務的處理作方向性決定,以及簽署各項內部的行政文件及對外函件。

二、會長可藉書面授權,將本身的全部或部分會務職權授予任一副會長或理事長及其代任人行使。

第十三條

副會長的職權

一、副會長協助和輔助會長處理會務;必要時經會長委任,代表本會對外進行交流活動。

二、會長未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替會長;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和處理的事項,由會長以書面委任決定。

三、履行會長授予的職權。

第十四條

理事長的職權

理事長有職權:

(一)負責統籌本會的日常行政管理,並在本章程的規定或獲會長的授權下,管理和執行本會日常的行政、財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二)領導、管理和維持本會的活動,以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辦事部門;

(四)接納和開除會員。

第十五條

副理事長的職權

一、副理事長協助和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在理事長授權下或理事長未能視事時代替理事長。

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和處理的事項,由理事長以書面委任決定。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成員的產生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由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二、為確保獨立性,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會長及機關據位人的補選

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因事確定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的會務或不能自行正常履行本會的會務達三個月,必須由理事會在知悉符合補選的條件後,根據情節,負責分別召集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進行補選。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由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會員、會友及特殊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願遵守本會章程,居於澳門,又或在澳門學習、工作或定居的人,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後,即成為會員;

(二)如因身份改變而不再符合會員資格,則可轉為會友;在特殊情況下,理事會可特批保留會員資格;

(三)特殊會員乃本會為拓展學術活動範圍而增設的名額,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授予名譽會長、名譽會員或學術顧問等榮銜。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友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及會友可對會務提出意見,使用學會自置設施。

四、會員及會友可參加學會所舉辦或與學會相關的活動。

五、會員及會友須遵守本會章程。

第二十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自會員的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福隆區坊眾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及稽核會務。

監事會之職能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帳目;

3)列席理事會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 (BERMUDA) LT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MOP

MOP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3

MOP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3

MOP

Contabilista Gerente

Síntese do relátorio de actividades para o ano de 2013 - sucursal Macau

O Grupo AXA é o lider mundial no sector dos seguros, disponibilizando serviços de protecção financeira e de gestão de riqueza a mais de 102 milhões de clientes em 57 países. O grupo AXA obteve uma classificação elevada das agências de classificação de crédito internacionais, incluindo o Standard & Poor’s (A+)1, o Moody’s (Aa3)2 e o Fitch (AA-)3, reflectindo a sua forte capacidade financeira.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3, tinha 113.900 mil milhões de dólares de HK em activos sob a sua gestão4.

A AXA na qualidade de membro do Grupo AXA, diversifica de forma activa os seus canais de venda, com o intuito de disponibilizar aos clientes excelentes serviços de gestão financeira e de garantia bancária. As nossas vias diversificadas de venda consistem em facilitar o contacto dos clientes com os nossos profissionais e experientes consultores de gestão financeira para que possam proceder à análise plena da gestão financeira, bem como criar garantias adequadas, à medida, investimentos e propostas de reforma. Os nossos consultores de gestão financeira possuem espírito de atenção, são confiantes e atenciosos, prestam opiniões profissionais e serviços, assim como apoiam os clientes a enfrentarem as necessidades em diferentes fases de vida. A sucursal da AXA sediada em Macau obteve ao longo do ano de 2013 prémios brutos no valor de 474 milhões de patacas.

1 Até 26 de Maio de 2014

2 Até 9 de Maio de 2014

3 Até 11 de Março de 2014

4 A 31 de Dezembro de 2013, 1 euro=10,2335 dólares de HK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AXA China Region Insurance Company (Bermuda)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do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endereçada a V. Exas, enquanto Gerência,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ucursal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9 de Abril de 2014.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com a casa-mãe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12 de Junho de 2014.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三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容景文 王建國

業務發展簡報

2013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在上級公司的領導和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地完成了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全年實現保費收入13億元,實現稅前利潤1億元。

我們在澳門已有25年的經營歷史,公司自成立以來,本着“穩健、誠信、高效、創新”的企業精神,謹慎的理財投資策略、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立足澳門,與時並進、勤奮創業、銳意進取,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熹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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