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代理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之批示:
應呂綺雯的請求,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終止。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志輝及范鴻堃,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為期六個月。
透過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美群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Sales Crestejo, Ernesto Filipe、呂銳林、張菀貽、何仲義、蘇嘉欣、趙希恬、黃芳及麥慶祥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梁毓森副消防總監(編號433891)——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b)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24/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消防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頌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批示如下:
何文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被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古錦雯——本公署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妙嫦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紹軒擔任培訓及傳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文雅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十五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胡秀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條文,並聯同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鑑於其工作表現及認為適宜,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02951——殷鎮玄出任海關知識產權廳監檢處處長,為期二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所指條文,並聯同經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鑑於其工作表現及認為適宜,以定期委任方式,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續委任副關務總長編號04980——吳嘉慧出任海關財政處處長,為期二年。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陳北友,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03201,薪俸點為160,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胡順美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林海濱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郭群珍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李世和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Mirandolinda Gloria Sales Crestejo Xu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永文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八職階(薪俸點260),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李養好的散位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160),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俊傑為本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科技大學管理學士。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A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蕭麗媛為本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可續任。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軟件工程學士。
3. 職業培訓:
4. 專業簡歷: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
方愛萍——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續任兩年。
李宗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敏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Costa Farinh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楊寶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杜詠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梁綺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曉聰,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建琪,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陳婉琪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歐陽婉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廖志聰,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李敏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吳鈞杰,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家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錫恩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婉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簽署附註之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張遠霏及何艷芳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次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嘉敏的請求,其在本辦公室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甘鳳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長徵用體育發展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郭玉芬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通過的《回歸法》第三條第三款、十二月二十日第2/1999號法律通過的《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款c)項,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Denisa Andrea Viveiros Alencastre之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相同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周麗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蘇朝暉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司徒英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鄭嘉茵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敖卓亭及曾健進,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蔣文龍,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淑賢、何紫琪、羅景文及鍾展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盧愛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杏妮,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陳家愉及關倩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及十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黃杏薇,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鄒淑芬,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歐陽進傑及錢嘉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區耀榮、康嘉明及陳杏娟,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十月十五日及十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周碧嬋及黃寶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陳明金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鄭綺茵,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即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執行同一職務: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俊傑,獲續期六個月,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迪浩,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詹道軍、葉松照及沈家樂,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陳華波及李敦明,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陸惠洲,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根據經八月十日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及經十一月九日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批准的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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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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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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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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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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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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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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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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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2 |
00 |
00 |
00 |
私立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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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 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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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200,000.00 |
-$ 2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朱偉幹──委員: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由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批示核准的法務公庫二零一四年第二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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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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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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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800,000.00 |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400,000.00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40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800,000.00 |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1,300,000.00 |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1,0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3,5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4,28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5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4,8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2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0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8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5,000,000.00 |
|
總額 |
13,080,000.00 |
13,08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法務公庫——主席:張永春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王少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1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退休第六職階消防區長黃俊傑之遺孀梁瑞珍及女兒黃茵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604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的獨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主任文案鄭麗湘,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制度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文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加偉,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六月五日、六月六日及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楊詠堅,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
羅德誠,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625點;
林寶輝,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梁貴珠,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65點;
卓倩芝,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余健東及謝少江,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510點;
徐潔華及李碧琨,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蒙志聰,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李華煜,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20點;
方永傑、鍾志江、翁俊傑、何建宗、梁永華及甄艷芳,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00點;
李榮輝,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溫靜,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20點;
劉僑偉,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郭漢林,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鄭慕清,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
劉翠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65點;
李妙玲,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七月十四日及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羅凱嘉,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540點;
黃紫欣、徐秀怡、Juliana Gonçalves da Silva及楊愛珠,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João José de Almeida Leitão,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65點。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及日期續期一年:
梁燕斌、岑孟津、陳紅梅、梁敬雄及楊麗環,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其餘自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卓慧、陳慧蘭、石雪琴、左穎軒、勞杰凡、陳建輝、Daniel Augusto de Souza、李容波、林子榮、趙美芬、黎海雲、鄧淑英、洪兆輝、李嘉敏、李連結、鄭麗雅、鄭組儀、李麗、蔡慧楊、夏麗絲、吳帶彩及Zoé Alves do Rosário,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國爾、劉美燕、陳其杰、陳慧宏、郭炳輝、Ricardo Xavier Joaquim、Jaquelina Jorge Airosa、李劍峰、李卓華及劉御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40,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其餘自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雅倫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域邦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許爽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嘉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麗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周子鋒,第一職階一等督察;
Mirtília dos Santos Lameiras,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批示核准之消費者委員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2 |
00 |
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 |
01 |
02 |
01 |
00 |
報酬 |
11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3 |
00 |
00 |
超時工作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190,00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7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 |
02 |
10 |
00 |
07 |
放棄享受特別假之補償 |
48,000.00 |
|
01 |
06 |
00 |
00 |
00 |
負擔補償 |
||
01 |
06 |
03 |
00 |
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01 |
06 |
03 |
03 |
00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2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1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4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92,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0 |
廣告及宣傳 |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2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8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3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恤金制度(僱主方) |
10,000.00 |
|
總額 |
450,000.00 |
45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黃國勝——委員:歐陽月勝,蕭婉儀,郭林,馮國康,莫志偉,謝家銘,李惠萍,石崇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鳳儀、陳碧君、徐寶清、江思敏、黎建子、伍愷峰及譚月娥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圳域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00點。
摘錄自本人分別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及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玉尺及麥賢秋,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陳群女及黃倩怡,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馮婉琪,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馮亦魯,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林劍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董琦,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鄧紫茵,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附註方式續聘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職級及薪俸點分別如下:
Angelina Manuela Gomes,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續約至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止;
陳炳權,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張揚城,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黃健聰,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鄭秀歡,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續約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黃建南,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即在澳門監獄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辦的職務。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馮慶文、楊柳英、何少媚、江靜芷及鄺玉冰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收取薪俸點350之薪酬。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月八月十一日作出的第165/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32921 |
陳欽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第166/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下列副警司,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由“超額”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副警司 |
編號106140 |
陳婉萍 |
" |
編號107140 |
張恩僮 |
" |
編號108140 |
徐小華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第167/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副警司編號208050黎燕君,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由“超額”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第171/2014號批示:
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下列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首席警員 |
241991 |
趙崇光 |
警員 |
107051 |
藍皓 |
" |
171050 |
林美鳳 |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培添,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解除與本局簽訂的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五)項、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的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廳長杜志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葉群輝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吳志輝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之規定,譚微笑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陳友德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賀國漢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婉琴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蕭巧玉,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子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俊豪,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永康、吳婉欣、黃潤怡及楊偉雄,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孫榮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姚健儀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尹雁琼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應程海麗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按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嘉康、李璟璇、李苑平及羅譽中,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曹巧雲、浦文俊、關敏霞、吳庭輝及吳錦銓,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林國垣、陳家豪及葉志堅,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陳光宇,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張曉燕及湯潔盈,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醫生,為期三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黎妙貞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應方志宏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
謝國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醫生李志森,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葉文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白琪文,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顧問醫生劉懷烈,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陳鴻武,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阮佩儀——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財務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伍祝平,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第238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通澳有限公司”的東主——通澳有限公司法人住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日頭街17-17A號宏興大廈地下B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嘉文——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29。
彭嫻——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329。
譚羅韻雅——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職業,牌照編號是:T-03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並配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Da Silva, Cristina Maria、戴潔佩、李麗真及Da Luz, João Bosc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妙琼、唐婷、黃敏瑜——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941、E-2043、E-207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甄健榮——應其要求,中止第M-128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繆凱嬋、黎嘉盈、鄧少瑜——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30、E-2231、E-2232。
林瑋婷——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60。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文麗華、余志威、梁美芳、陳棗瑤——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663、E-1986、E-2171、E-205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朱民峰、馮振華——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908、M-1973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林劍平、黃錦華、黃智光、梁秋云——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D-0192、D-0193、D-0194、D-0195。
何淑華、程海麗——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61、M-2062。
高顯昌、蔡時超——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80、W-0481。
吳文、鄭學湖——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31、T-0332。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盧兒、張鳳婷——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845、E-210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陸偉國——應其要求,取消第E-208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楊智煊、黃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33、E-2234。
劉志雄、余鈞源、楊俊杰、蔡鴻緞、林文達、孫嘉敏——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63、M-2064、M-2065、M-2066、M-2067、M-2068。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婉君、唐東盈——應其要求,中止第M-1681、M-19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廖耀行——恢復第M-181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李志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69。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彭雁群,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即在教育暨青年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批示:
Vitoria Andrade de Aguiar,本局確定委任二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及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投考人,分別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如下職級,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周佩玲,首席高級技術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曉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楊耀欣,首席技術輔導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胡月貞,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於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確定晉級為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位續期一年,其餘兩位續期兩年:
陳戚金意——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周游——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周茜——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首兩位續期一年,最後一位續期兩年:
蕭建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胡雪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楊學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Gu Chen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首席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及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林家禾及韋子東——澳門中樂團全職樂師,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艷君——演藝學院舞蹈教師,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高芸——演藝學院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下指日期起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首三位為期一年,最後一位為期兩年:
楊雅菁——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黃碩瑩、梁毅鵬及劉素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九月十一日及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梁健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演藝學院戲劇學校教師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莊凱圍、郭豫雯及梁冠宇在本局擔任澳門樂團樂師的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下指日期起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黃嘉麗及張迎英——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鄧月英——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馬裕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研究計劃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何駿民——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霍慧蘭——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旅遊推廣廳廳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黃麗坤——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市場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Alorino Aires Evaristo de Norueg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José Alexandre Varela dos Rei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Maria Teresa Lorena Crato Fogaça Rodrigues da Costa Gome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彭群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杜燦雄——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郭嘉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馬海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姿——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蘇太陽——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周美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邱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梁康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馮越洲及何海鵬——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譚淑茵——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湯齊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步菁——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余淑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Paulo Nascimento Leão——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監察處處長職務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盈——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João Novikoff Sale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Filipe Trindade Carlo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Ana Maria Nancy da Silva Rodrigues——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8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郭寶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余鳳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康健、譚家良、唐富饒、唐炳權及黃榮勛——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振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麗香——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中星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Estrela de China, Lda.”及英文名稱為“China Star Travel Agency Ltd.”,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獲發第0228號准照,持牌公司為“中星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Estrela de China, Lda.”及英文名稱為“China Star Travel Agency Ltd.”。旅行社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1號、賈羅布大馬路60號及佛山街31,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8樓N。
應張健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應鍾燕婷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梁潤榮獲批准享受長期無薪假,為期六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英傑,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辛玉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海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黎麗莎,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王艷興,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梁淑霞,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石寶玲、林素娟、趙詠瑜、劉結艷及梁嘉輝,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婉玲、余國美及夏天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黃艷梅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二的合格投考人李文偉及賀文靖獲臨時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蘇淑鳳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楊白鋁、李幗茵、郭鳳群、鄭佩儀、梁海林、鄧笑屏、袁嘉敏、梁恩恩、文禮俊、譚傑榮、梁楚琴及曾永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75點;
鄧耀勝,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290點;
黃偉玲、黎燕偉、黃嘉恩、何嘉麗、朱詠妍、楊鳳雲、陳志雄、劉安妮、丘佩鳳及陳嘉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05點;
張敏,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20點;
蘇月娥及陳頴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50點。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三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批示核准: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60,000.00 |
|
01 |
02 |
10 |
00 |
11 |
職務終止補償 |
60,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5,000.00 |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148,800.00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30,000.00 |
|
02 |
02 |
02 |
00 |
00 |
燃油及潤滑劑 |
1,67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01,400.00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5,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65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6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2,87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1,1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5,5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2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6 |
銀行手續費 |
2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國際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133,900.00 |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18,700.00 |
|
07 |
04 |
00 |
00 |
00 |
街道及橋樑 |
2,18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2,850,000.00 |
|
總額 |
9,641,400.00 |
9,641,4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Mariana da Rocha Fu(傅嘉敏),高樂士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旅遊基金第四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批示核准: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10,000,000.00 |
|
04 |
01 |
05 |
00 |
30 |
澳門大賽車 |
10,000,000.00 |
|
總額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80,000.00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205,000.00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600,000.00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200,000.00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650,000.00 |
02 |
03 |
07 |
00 |
01 |
廣告費用 |
500,000.00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4,000,000.00 |
02 |
03 |
07 |
00 |
03 |
在外地市場之活動 |
1,560,000.00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29,500.00 |
07 |
04 |
00 |
00 |
00 |
街道及橋樑 |
500,000.00 |
07 |
06 |
00 |
00 |
00 |
各項建設 |
1,675,500.00 |
總額 |
10,00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摘錄自協調員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炳弟請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吳進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徐達偉,第二職階技術工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曉欣、成麗及馮志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葉凱霖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茲聲明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謝國徽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健林及陳志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及九月十九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張炳權、鄭治本、馮亞勝及梁漢章,以及第三職階二等海事人員周松練、周啓漢及張錦基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約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吳靜宜及李沿錕,第二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黎峻、張燕鋒及唐松,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首兩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及最後一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羅少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續約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婉琪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少儀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開始享受為期一年之短期無薪假。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款的規定,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政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吳容根,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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