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九日透過第MSC.171(79)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171(79)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b)條,
還憶及《199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以下簡稱“公約”)第VIII(b)條和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SOLAS議定書)關於1988年SOLAS議定書修正程序的第VI條,
在其第七十九屆會議上審議了根據公約第VIII(b)(i)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建議並散發的1988年SOLAS議定書附件之附錄的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通過了1988年SOLAS議定書附件之附錄的修正案,正文列於本決議之附件;
2. 決定,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上述修正案將於2006年1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該日期以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1988年SOLAS議定書當事國或者合計商船總噸位佔世界商船總噸位不少於50%的當事國通知其反對修正案;
3. 提請當事國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修正案在根據上文第2段被接受後,將於2006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根據公約第VIII(b)(v)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及其所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無誤副本轉送1988年SOLAS議定書的所有當事國;
5.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轉送所有非1988年SOLAS議定書當事國的本組織成員。
1 在客船安全證書格式中,在以“本證書有效期至”開始的一節與以“簽發於”開始的一節之間增加以下新的一節:
“本證書所依據之檢驗的完成日期為…………….。”
日/月/年
2 在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格式中,在以“本證書有效期至”開始的一節與以“簽發於”開始的一節之間增加以下新的一節:
“本證書所依據之檢驗的完成日期為…………….。”
日/月/年
3 在貨船設備安全證書格式中,在以“本證書有效期至”開始的一節與以“簽發於”開始的一節之間增加以下新的一節:
“本證書所依據之檢驗的完成日期為…………….。”
日/月/年
4 將現有的第3節修改如下:
“3 導航系統和設備細目
項目 | 實際提供 | |
1.1 | 標準磁羅經* | ……… |
1.2 | 備用磁羅經* | ……… |
1.3 | 電羅經* | ……… |
1.4 | 電羅經航向複示器* | ……… |
1.5 | 電羅經方位複示器* | ……… |
1.6 | 航向或航程控制系統* | ……… |
1.7 | 啞羅經或羅經方位儀* | ……… |
1.8 | 航向和方位修正儀 | ……… |
1.9 | 航向發射儀(THD)* | ……… |
2.1 | 海圖/電子海圖顯示和信息系統(ECDIS)** | ……… |
2.2 | ECDIS後備安排 | ……… |
2.3 | 航海出版物 | ……… |
2.4 | 電子版航海出版物的後備安排 | ……… |
3.l | 全球衛星導航系統/岸上無線電導航系統接收機*,** | ……… |
3.2 | 9 GHz雷達* | ……… |
3.3 | 第二套雷達(3 GHz/9 GHz**)* | ……… |
3.4 | 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 | ……… |
3.5 | 自動跟蹤儀* | ……… |
3.6 | 第二套自動跟蹤儀* | ……… |
3.7 | 電子標繪儀* | ……… |
4 | 自動識別系統(AIS) | ……… |
5.1 | 航行數據記錄儀(VDR)** | ……… |
5.2 | 簡化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 | ……… |
6.1 | (水中)速度和距離測量儀* | ……… |
6.2 | (船舶向前和垂直於縱軸方向對岸)速度和距離測量儀* | ……… |
6.3 | 回聲測深儀* | ……… |
7.1 | 舵、推進器、推力、縱搖和操作模式顯示器* | ……… |
7.2 | 旋迴速率指示器* | ……… |
8 | 聲響接收系統* | ……… |
9 | 通向應急操舵位置的電話* | ……… |
10 | 日光信號燈* | ……… |
11 | 雷達反射器* | ……… |
12 | 國際信號規則 | ……… |
13 | IAMSAR手冊,第III卷 | ……… |
———
* 根據第V章第19條的規定,可允許符合此要求的替代裝置。如果是其他裝置,則應寫明。
** 不適用者刪去。”
5 在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格式中,在以“本證書有效期至”開始的一節與以“簽發於”開始的一節之間增加以下新的一節:
“本證書所依據之檢驗的完成日期為……………..。”
日/月/年
6 在貨船安全證書格式中,在以“本證書有效期至”開始的一節與以“簽發於”開始的一節之間增加以下新的一節:
“本證書所依據之檢驗的完成日期為……………..。”
日/月/年
7 在設備記錄中,將第5項用下文代替:
“5.1 航行數據記錄儀(VDR);
5.2 簡化航行數據記錄儀(S-VDR)3;”
並在現有第13項後插入新的第14項如下:
“14 IAMSAR手冊,第III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