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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透過第MSC.154(78)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154(78)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能的第28(b)條,
進一步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第VIII(b)條和公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SOLAS議定書”)關於《1988年SOLAS議定書》修正程序的第VI條,
在其第78屆會議上審議了根據公約第VIII(b)(i)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建議並散發的《1988年SOLAS議定書》修正案,
1. 根據公約第VIII(b)(iv)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通過了《1988年SOLAS議定書》附件之附錄的修正案,修正案的正文列於本決議的附件;
2. 根據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決定所述修正案將於2006年1月1日視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1988年SOLAS議定書》締約國政府或合計商船隊噸位不少於世界商船隊總噸位50%的締約國政府對修正案提出反對意見;
3. 請締約國政府注意,根據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將於2006年7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依照公約第VIII(b)(v)條和《1988年SOLAS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及其附件內的修正案正文的核正無誤的副本散發給《1988年SOLAS議定書》所有締約國政府;
5. 進一步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散發給所有非《1988年SOLAS議定書》締約國的本組織成員。
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E)
1 在第2節中,删去第9項,並將第10、10.1和10.2項重新分別編號為第9、9.1和9.2項。
貨船安全證書的設備記錄(格式C)
2 在第2節中,删去第9項,並將第10、10.1和10.2項重新分別編號為第9、9.1和9.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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