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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以照會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訂於倫敦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8年議定書(下稱“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六日透過第MSC.92(72)號決議通過了議定書的修正案,該修正案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第MSC.92(72)號決議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海上安全委員會,
憶及《國際海事組織公約》關於本委員會職責的第28(b)條,
還憶及《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安全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第VIII(b)條和本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1988年安全議定書》第VI條有關《1988年安全議定書》修訂程序的規定,
在其第72次會議上審議了按照本公約第VIII(b)(i)條提議並分發的《1988年安全議定書》的修正案,
1. 按照本公約第VIII(b)(iv)條和《1988年安全議定書》第VI條,通過《1988年安全議定書》附件的附錄的修正案,其條文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中;
2. 按本公約第VIII(b)(vi)(2)(bb)條和《1988年安全議定書》第VI條決定:該修正案應於2001年7月1日視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過三分之一的《1988年安全議定書》的當事國或其合計商船隊不少於世界商船隊總噸位50%的當事國通知反對該修正案;
3. 請各締約政府注意,按本公約第VIII(b)(vii)(2)條和《1988年安全議定書》第VI條,在該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後,應於2002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書長按照本公約第VIII(b)(v)條和《1988年安全議定書》第VI條,將本決議及附件中所載該修正案條文的核證副本轉送給《1988年安全議定書》的所有當事國;
5. 還要求秘書長將本決議及其附件的副本轉送給非《1988年安全議定書》當事國的本組織會員。
在《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88年議定書》附件的附錄中所載的“貨船安全構造證書”、“貨船安全設備證書”和“貨船安全證書”格式中,在“船舶類型”標題下,將“散貨船”一詞加在標題與“油輪”一詞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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