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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成員國及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

公約締約國政府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會議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透過決議1通過了公約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的無線電通信的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照會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經修訂的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包含上指修正案的公約締約國政府會議決議1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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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1988年11月9日通過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締約國政府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會議決議1

通過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有關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的無線電通信的修正案


Resolution 1 of the conference of Contracting Govern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on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 Adopted on 9 November 1988

Adoption of Amendment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1974 Concerning Radiocommunications for the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