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消防退休人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ombeiros Aposentados de Macau,本章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7號富康花園2樓J,葡文會址Rua Almirante Costa Cabral n.º 7 ED.FU HONG FA UN 2J。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的機構,由已退休或退役的消防部門人員組成的自治組織。
第四條宗旨
1.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對國家和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2. 維護本會會員的利益和加強會員之聯繫;
3. 積極人生,回饋社會;
4. 對所有事情保持絕對中立。
第五條本會嚴禁作出以下活動
1. 對職級、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有歧視;
2. 以本會名義發表其個人的政治、宗教或種族言論。
第六條本會的領導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職權機關,會員大會的領導架構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所組成,但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內領導會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及電郵和信息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按需要選出、補選出或任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3. 審查、確認和通過理事會提交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4. 確認表決,核准理事會提交下年度的工作和財務預算計劃;
5. 確認表決,核准和修改本會章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確認通過和給予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的稱號;
7. 對革除會員的建議作出決定。
第九條理事會架構
理事會由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中文秘書1人,葡文秘書1人,財務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所組成,但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的組成是由選舉產生,並經由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
3.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4. 領導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
5. 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6. 向大會提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7. 聘請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提交會員大會確認和通過,以作為指導和推動本會的會務的發展。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架構
監事會的架構由至少3人組成,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若干人,但人數必需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的組成是選舉產生,並經由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的工作;
2. 審核本會的帳目;
3. 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十五條曾任職於消防部門之退休、退役的人員,不論性別、職級、職位,均可申請並經會員大會的決議確認通過後,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之規章制度及領導機關的決議;
2. 積極參與會務工作,推廣本會的宗旨;
3. 當選者需履行有關的職務;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或破壞本會聲譽及本會利益的行為;
5. 準時繳交會費。
第十七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會員活動;
2.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擇權和被選擇權;
3. 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置的各項設施和福利;
4. 領取本會的會員證並加以保管完整;
5. 經申請並獲批准後,可使用本會的標誌。
第十八條本會的徽章及標誌均屬於本會專有,不可轉讓他人。
第十九條會員擬退會籍,必須由其本人向理事會作出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條本會的所有會員必須嚴格奉行和遵守刑事,民事法律的規定和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條款。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一般財務收入是按章程擬定
a)首次入會費;
b)每年度的會費;
c)法律許可的任何其他收入、利益、捐贈或津貼。
第二十二條會議之召集
1. 會員大會如遇出席人數少於全體會員之半數,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1小時,若人數仍然不足,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2. 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2個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或監事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1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氣功科學(澳門)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Estudo de Ciência de Qigong Chinês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he Study of Chinese Qigong Science (Macao)。
第二條宗旨:發揚中國傳統醫學及養生文化,研究、宣傳及推廣中華氣功科學。
第三條會務:為會員及中華氣功愛好者開設學習班、進修班、座談會、講座和演出。
第四條會址:澳門高士德大馬路94號康樂邨地下E舖。
第五條凡成年市民,如贊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入會需填寫申請書,附近照一張,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履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邀交會費。
第八條會員權益: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參加會議及有發言權,並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訂立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1人,副會長12人,任期叁年,連選連任,並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叁年,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二)計劃發展會務;(三)籌募經費;(四)依章召開會員大會;(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人,任期叁年,連選連任。如遇必要情形,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權力為監督理事會之工作,審核本會財務賬目,以及對理事會每年所作年報和帳目提供意見。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議決之事項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七條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指導會務,並由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確認。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機構。經費來源自會員所交之會費,所舉辦活動的收入,各方熱心人士之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議決會費的數目;經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可予增減。
第二十條會員欠交會費二年以上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及修訂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認為對會務有所需要,理事會得草擬有關規則,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技術摩托車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crobacia de Mot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1)發展及推廣技術摩托車運動、得以在澳門蓬勃開展;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體育團體。
第四條凡對技術摩托車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交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均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通知書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亞洲品牌協會、英文名稱為:Asia Brand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
第三條宗旨
(1)協助會員推廣本地區品牌、冀能在世界各地介紹該產品;
(2)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商業機構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之社團。
第四條凡對推廣品牌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月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為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時,經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若再當選可連任,次數不限。各機關之成員總數為單數。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及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但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可成立。
第十七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據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模型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iência e Tecnologia Modelo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del Association of Macau(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仁安里安苑大廈五樓。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會之宗旨為:
(一)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青年、支持青年人創作及善用餘暇。
(二)為本地青少年提供培訓及支援,彼此交流經驗,培養和提高他們對科技模型的興趣及制作水平。
(三)為澳門培養本地人才,推廣手作文化。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1個月(上限為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3至9位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3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微電影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icro-Cinem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icro-Cinema Association of Macau。本會屬於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協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協會地址:澳門東方明珠街君悅灣第一座19B。
第三條澳門國際微電影協會是由澳門與中國內地影視原創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藝術文創團體。本會的宗旨是促進本澳影視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提升本澳青年對影視文化藝術產業的關注及參與;團結本澳影視創作者,並與中國內地、香港、臺灣及其他海外地區相關團體或機構開展微電影國際交流合作,在遵守本澳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下,宣導資源平臺共用,相互支持互補的原則,推動澳門微電影事業的發展及澳門文化藝術創意產業之發展。
第四條會員之資格:
1,遵守本協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本澳所有影視原創愛好者,及海內外有志於發展本澳微電影文化產業的各界人士,經本協會理事審核批准後,方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參與本協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2,選舉或被選舉為本協會領導成員;
3,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4,獲得參與本協會活動的優先權與相關優惠。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執行一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
2,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之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資格:違反協會章程,而嚴重損害協會聲譽及利益者;會員嚴重違法亂紀,受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者。
第八條會員大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的召集於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或提前八日通過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凡法律或本章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包括選舉各機關成員之接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等。
第九條理事會:
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權管理協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所有理事會成員須於由過半數理事出席的理事會議中,獲得過半數出席理事之聯名提名,再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十條監事會:
協會的監察機構是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在會議中選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有權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審查核對本會財務帳目,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的贊助及捐贈。會費的額度和繳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十二條附則
1,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2,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協會如需解散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文化藝術品交流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配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以加速澳門各種藝術的發展及傳播。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A座,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澳門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絕對多數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文化產業投融資交流協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配合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積極推進以加速澳門各種藝術的發展及傳播。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A座,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的澳門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者絕對多數同意即生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 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4.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贊助;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足球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utebol de Macau Estrela,英文名稱為Macau Football Star Association。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本地體育及體育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9-145號南益工業大廈11樓A座。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一)會員權利:
1、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二)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3、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體育會職責範圍之事項,有權作出決議。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五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清楚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單數人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
理事會權限為:
1、管理本會。
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以上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
監事會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務。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贊助和公共機關資助。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3.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籃球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de Estrela de Basquetebol,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Basketball Star。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推動澳門本地體育及體育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活動交流。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9-145號南益工業大廈11樓A座。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一)會員權利:
1、會員可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2、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進入領導機構。
(二)會員的義務:
1、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2、遵守本會所有章程的規定。
3、遵守領導機構的決議。
4、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會員大會對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體育會職責範圍之事項,有權作出決議。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由理事會主席或者會員大會會長召開,但需提前十五天通知,並以書面簽收之方式或掛號信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清楚列明時間,地點及議程等。若有五分之三全體會員以上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也可召開會員大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五位或以上單數人數成員組成,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
理事會權限為:
1、管理本會。
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監事會由三位成員以上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監事會權限為:
1、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務。
3、履行章程所載義務。
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贊助和公共機關資助。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3.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4/ASS檔案組第6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杜卡迪車主會(澳門)(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Ducati Owners Club Macao,簡稱為DOCM。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具有法律人格,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例規範。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三十一座二十樓H單位。
二、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亦可在任何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其他形式之代表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促進會員的電單車駕駛及電單車的一般體育活動;
(二)促進及鼓勵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電單車駕駛者及電單車體育參加者之間的交流;
(三)鼓勵以安全及負責任之正確方式駕駛電單車及進行電單車體育活動;
(四)促進與澳門特區及外國之其他社團、機構、組織及實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五)促進與電單車有關之消閒娛樂活動;
(六)促進有助於會員之個人及專業發展的知識及經驗之交流活動;
(七)促進體育活動;
(八)提高對電單車文化之興趣,尤其是透過舉辦展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工作坊。
第四條(會員之資格)
凡為Ducati品牌之電單車車主或對Ducati品牌或本會有明顯貢獻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類別)
一、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正式會員是指繳納入會費及會員費者;
三、有意加入本會者,須填妥及簽署有關入會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四、曾對本會或對電單車事業付出重大及特別貢獻者,可成為名譽會員;
五、應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會之提議,由會員大會宣佈名譽會員,其無須繳交會員費,且享有正式會員獲給予之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除名)
一、應理事會提出附理由說明之建議,會員大會有權限對會員除名。
二、於下列情況下可對會員除名:
(一)欠繳半年會員費,而該拖欠可歸責有關會員;
(二)會員嚴重違反第八條(四)項及(五)項之規定;
(三)當名譽會員不符合本會之考量時,會員大會可免除其名譽會員資格;
(四)擬退會之會員須向理事會遞交書面請求及退回其會員證;
(五)在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情況下,將不退回已繳交之會員費或其部分會員費。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但以已按時繳納會員費者為限;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三)推薦新會員;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享有會員獲賦予之福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
(二)以會員本人所及的一切方法,為促進本會之進步及聲望作出貢獻;
(三)根據會員大會訂定之條件及金額,繳交入會費及會員費;
(四)在社交關係中保持良好的行為舉止;
(五)服從本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行使會員權利之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須至少提前八日作出召集。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任期為兩年。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四、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之選舉進行表决,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會員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條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制定、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決定本會財產之運用;
(五)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五名正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再選者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作出之所有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
(四)確保對本會事宜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及
(五)在徵得會長同意下依章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正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再選出者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八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活動;
(二)常規地檢查本會帳目及司庫簿冊之記帳;
(三)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益來自會員之入會費及會員費,以及由會員或任何其他實體給予之捐獻。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為附於本章程的如下圖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中土大廈11樓G單位,在需要時並得會長或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地址: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三座地下E座。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É constituída, sem fins lucrativos nem limite de tempo, uma associação qu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Adulto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e em inglês «Macao Association for Adult Education», e que se regerá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em Macau.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Abreu Nunes n.º 11, Edifício Ho Lan Yuen, 2.º andar A e C.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藝創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rte & Criação de Macau;
(英文)Macau Art & Cre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組織及聯絡熱愛文化藝術之人士,推廣文化藝術,培養青少年的良好興趣,發揚及豐富本地文化藝術休閒娛樂之事業,以提高本地藝術文化素質及藝術文化的多元化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澳俾利喇街115號恒秀苑地下B舖地下。
第五條凡對藝術有興趣者,不論性別,年齡,國籍,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名譽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普通會員必須按年繳交會費,但兩者都享有同等權利及同等義務。
第七條名譽會員資格由本會執行機構負責甄選,由本會發出聘書及會員證。
第八條普通會員必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成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有享受本會之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須按章繳納會費;
2)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十六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得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會長或代任人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發函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指示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須得到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二條解散本會須得到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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