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王婷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的徵用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徵用衛生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到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為期壹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炳帶及姚何柳英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並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及七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鍾靜儀,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黎秀蘭,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晉階至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宋國強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編制人員康月明因達到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因病缺勤日數上限,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確定性終止職務。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薛杰雯在本辦公室任職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葉炳權擔任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李養好之散位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António Manuel de Araújo Barrias及Maria Manuela Barata Gonçalves Gorgueira——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1999號法律之附件二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檢察院首席書記員及第一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的批示:
鄧晶——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的批示:
盧少蘭——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七款,及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秘書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續任一年。
陳活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兩年。
林蓮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何嘉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陳曦茵——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黃天平——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任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辦公室定期委任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王啟浩、林美鳳、趙崇光及藍皓,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呂美瑩碩士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在本辦事處擔任主任助理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日內瓦)
辦事處主任 羅立文
根據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通過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全文內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批示核准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三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6 | 00 | 00 | 00 | 負擔補償 | ||
01 | 06 | 02 | 00 | 00 | 服裝及個人用品——負擔補償 | 3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4 | 00 | 00 | 資產租賃 | ||
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50,0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5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0 | 廣告及宣傳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2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35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980,000.00 | |
總額 | 980,000.00 | 98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唐志堅——委員:陳允熙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房屋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少英,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在政策研究室擔任職務,為期壹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煥好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呂紅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副主任唐偉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副主任李月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淑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鄧少芳及陳錦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及九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余根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鈴戈藝術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物業登記局第四職階首席助理員José Manuel Afonso de Jesus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林慶源及馬理章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盧麗施在本局擔任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淑琪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羅麗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麗珍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潘錦棠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三職階李勝里在本局擔任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錦燊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婉儀、李慧堅、盧淑筠、羅敬恆、鄭詩雅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郭德明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郭美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Jane Maria Placé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7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散位勤雜人員Daniel Ernesto da Silva——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f項的規定,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舒子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79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德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梁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8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務總長黎景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7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郭閏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6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周炳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組長之土地工務運輸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瑪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79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護士長梁玉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0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Bento Maria Elisete,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1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Josefina Maria Banar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3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郭慕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50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郭潤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6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崇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9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文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8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陳詠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姚能鈿,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73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副警長何永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馮振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警員吳添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四條所指附表及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麥儉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7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潘文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陳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6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何巧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8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何李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8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蔡明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9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周志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9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音樂首席警員李金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3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李顯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何錦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葉浩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劉松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袁炳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5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黃偉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7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陸冠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96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甘玉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0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黃偉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警長林發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容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2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司梁超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3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梁世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林德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4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崇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1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曾錦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6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徐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65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明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梁國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937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民政總署文案張卓夫,供款人編號30014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社會工作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關麗嫦,供款人編號300518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趙寶明,供款人編號300817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經濟局高級技術員江明欣,供款人編號300823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文化局勤雜人員伍秋琴,供款人編號60072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年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李桂秋,供款人編號6012173,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黃日媚,供款人編號6023442,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社會保障基金勤雜人員李美雲,供款人編號60246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古潤湘,供款人編號6026727,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技術員朱杏桂,供款人編號6039179,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 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郭志華,供款人編號6048135,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招蕭青雲,供款人編號605720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黃若瑩,供款人編號6057916,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 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蘇西,供款人編號6061310,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旅遊學院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Stephen Lawrence Ward,供款人編號606625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學員李錦添,供款人編號611307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三年二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環境保護局輕型車輛司機佘永旭,供款人編號612343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廉政公署調查員吳意曦,供款人編號6158445,根據第 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李錦添,供款人編號616363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古家俊,供款人編號61773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楊惠珍,供款人編號60185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陳炳森,供款人編號60444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之批示:
經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梁仕仁碩士及馮炳傑學士,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一及第二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林健璋、麥偉樑及譚漢強——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經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陳思穎、趙翹珊及黃麗萍學士,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排名第一至第三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Juliana Anok Rodrigues——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經濟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Juvino Pinto Marques——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經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關詩韻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一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丁雅勤副局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俊宇及汪艷秋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及七月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8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陳志偉,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鄭靄雯、鍾志揚、鍾小珍、余子添、林婉儀、李華峰、勞少菁、沈瑞英及黃劍慈,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徐道文,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Lam Celia,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勞秀歡,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瑜芬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慧青,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許僑興,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智輝,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群女及黃倩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及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思敏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之批示:
應本局散位合同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馮倩冰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215091陳建豪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157/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00961王志華,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第159/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因工作之緊急需要,現決定晉升下列人員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之警司:
a)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司 | 123891 | 梁宏軍 | 1 |
" | 195071 | 馬超雄 | 2 |
" | 196071 | 王偉濤 | 3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b)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副警司 | 197071 | 陳宇川 | 1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黎錦權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鄭瑞通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周杏玲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鄭佩欣,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始執行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之日起,解除其合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娟,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Croce, Fabrizio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家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Auyong Gerardo, Carlo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黃超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家麟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廖治中及莫家豪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結美及甘梅桂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款,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宇光及鄭幸如,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吳國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淑眉,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曾志輝、張頴兒及吳朝春,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三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王永強及蔡劍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少玲——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受聘為澳門監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李潔云,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彭淑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區秉權、歐國棟、崔紅秋、賴章勇及廖桂賢,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梁潔玲,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黎灼君,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梁棗蘭,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玉苹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詠茵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第一款(四)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永權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秀文、陳寶金及梁長弟,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燕華、陳惠容、馮紅英、馮瑞娟、梁綺雯及袁文玲,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彩鶯、林巧翠及馬玉娟,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金鳳,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潤才及劉淑英,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彭玉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祁景雲,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亦紅,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釗,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翠蘭,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惠友、布綺華及冼成,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侯炳榮,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微笑,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金源,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伍健師,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文裕,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馮曉華、尤淑燕、劉永榮、呂艷姿、譚俊銘及黃三妹,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曾碧君,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淑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曉筠,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友德、溫詠雅、鍾健鴻、楊遠毅、簡凝聳、李苑珊、羅志妍、盧靜兒及余穎思,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嘉儀,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漢輝,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綺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温四妹、唐少明及陳詠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為期六個月:
馮妙玲,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
楊偉豪、馮嘉華、徐志成和陳思明,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為期六個月:
黃碧霞、葉瑞福、何月冰和駱明,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
陳子健、徐妙玲、郭燕、梁錦添、余白枚、陸鳳群、葉少英、陳美貞、陳惠美、陳寶珍、朱秀容、魏淑婷、彭寶珠、黎妙貞、黃進偉、林月玲和陳芷慧,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
阮小燕,從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
許佩玲和張惠芬,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
陳師擁,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試用期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陳玉琼、黃麗萍、練詠良、陳倩雯、江采殷、周堯銘、黃秀雲和陳德玲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為期六個月,從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78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黑沙環馬路31-A號合時樓C座地下及閣樓的“駿輝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鍾玉嬋、何鳳螢、陳玉婷、賀美慧、黃穎瑜——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944、E-1996、E-2003、E-2073、E-21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歐陽綺雯、林育成——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1936、E-206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志強——應其要求,中止第T-020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盈莊、張瑤芬、麥麗玲——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22、E-2223、E-2224。
何曼怡、阮志豪、蔡蔧葵、陳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56、M-2057、M-2058、M-2059。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康華醫療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發給“康華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0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騎士馬路113號彩虹苑(第一、二座)地庫C座。康華醫療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的地址位於澳門騎士馬路113號彩虹苑(第一、二座)地庫C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翁儀、何雪欣——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955、E-21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徐佩嫻——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25。
林銘豪、盧壽文、陳鐘錮、尹翠英、李霆峰、朱奕豪、陳永豪——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125、M-1147、M-1248、M-1571、M-1603、M-1827、M-182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冼年銀、林愛娟、Ernesto Pintos dos Santos——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563、M-1673、M-178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內第12417頁之批示摘錄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何麗英——應其要求,中止第E-197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應為:“伍麗英——應其要求,中止第E-197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余諾汶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應張瑞明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批示:
嚴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二年,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勞向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張潔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張瑞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蕭穎源,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李玉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雍蘊及梁栢堅,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高有財及梁卓洪,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家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莫錫炫,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何詩慧,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請盧鴻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於同日終止與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陳詠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於同日終止與本局之個人勞動合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阮麗珊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葉露,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應其要求提前終止已獲批准之長期無薪假,自本批示刊登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朱偉明及張廣夫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子健,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莫文耀及曾寶珠,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玉梅、馮苑芬及葉惠儀,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景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楊國強、林華耀、梁順利及黃國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與其簽訂為期六個月的散位合同,以擔任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點。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本年七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四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00,000.00 | |
01 | 01 | 01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 | |
01 | 01 | 02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500,000.00 |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60,000.00 | |
01 | 01 | 05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0,000.00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6,000.00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2,000.00 | |
01 | 01 | 07 | 00 | 99 | 其他 | 60,0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50,000.00 | |
01 | 02 | 03 | 00 | 01 | 額外工作 | 4,165,000.00 |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400,000.00 |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300,000.00 | |
02 | 01 | 03 | 00 | 99 | 其他 | 470,000.00 | |
02 | 02 | 02 | 00 | 00 | 燃油及潤滑劑 | 10,000.00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8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4 | 食堂用品 | 1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20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210,000.00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1,100,000.00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2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2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200,000.00 | |
02 | 03 | 05 | 02 | 00 |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200,000.00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37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200,000.00 | |
02 | 03 | 07 | 00 | 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3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733,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4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3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4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4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99 | 其他 | 700,000.00 | |
04 | 02 | 00 | 00 | 03 |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5,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50,000.00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5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100,000.00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16,941,000.00 | |
07 | 02 | 00 | 00 | 00 | 房屋 | 300,000.00 | |
07 | 10 | 00 | 00 | 00 | 機械及設備 | 3,170,000.00 | |
總額 | 16,941,000.00 | 16,941,000.00 |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馮倩冰——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周燕芳、王嘉寶、劉珠玲、程家仁及朱國鋒,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首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最後四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許冠焜及關華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曉欣及成麗,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Teresa Mourato Lopes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廖雪芬,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徐英強及譚長玲,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冠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伍冠華,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Fernando Pedro Quaresma,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第二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研究暨文件處處長謝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有關開考之評核名單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甄耀棠擔任本局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用作以其本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表有關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彭淑琴及蘇德招,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陳婉屏,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何耀榮,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麗碧,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分別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科長Carlos Alberto Lope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第四、第五款及第四十五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徐國權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職務,薪俸點260點,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羅苑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重型車輛司機劉廣安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散位合同亦於同日終止。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少英,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被徵用到政策研究室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應黎淑媚及梁恆宗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楊錦華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健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盧雪芬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Octávio Tavares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
蘇錦新及黃文欽,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Chan Alfredo及許惠源,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梁金養,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梁偉發,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澔斐——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曾浩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盧松茂——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吳素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朱文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黃伊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四妹——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Maria da Conceição Coelho——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周穎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楊婉芬——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區展杰、陳志健、范嘉麗、李倩停、劉蘭芳及黃慧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Elisabete Gomes Coelho da Silva——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馬海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賴業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朱文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關瑞霞、陸曉燕及簡慧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馮偉杰及劉瑋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熊嘉偉,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區敬章及楊志明,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張玉華,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的效力,茲聲明本局徵用之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駱少英——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應佘永旭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應徐國權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許加偉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甘錫鴻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摘錄自本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委員會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岑嘉欣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主席 鄺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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