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在無須變更報酬條件下,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訂;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與房屋局人員有關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三)批准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批准房屋局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五)批准房屋局人員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房屋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七)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二十一)批准簽發存檔於房屋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三)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收容所佔用准照。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房屋局代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由房屋局代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